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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5

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玲,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张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10月22日,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张玲作为天目药业时任独立董事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张玲同时担任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未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

之后,张玲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8年2月23日被提名担任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2017年8月9

日被提名担任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通过景嘉微、永清环保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均未如实披露曾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在当选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此外,张玲在被提名担任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民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单位和董事经历等部分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和遗漏的情形。

张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3条、第3.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2.7条,《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张玲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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