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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金证律报[2019]字0428第0213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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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3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8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9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 10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5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5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67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 168
附件一:土地 ...... 170
附件二:自有房产 ...... 173
附件三:商标 ...... 180
附件四:专利 ...... 186
附件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222
附件六:域名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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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或中国电器院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A股 | 指 |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依据其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决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行为 |
本次公开发行 | 指 |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
电器院有限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
中电院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
国机集团 | 指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 |
凯天投资 | 指 | 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发起人 |
正泰电器 | 指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 |
国机资本 | 指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 |
建信投资 | 指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 |
国机通用 | 指 |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电器院或广电院 | 指 |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
合肥院 | 指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武汉电器所 | 指 | 武汉电器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电器科学研究所 |
盾安控股 | 指 |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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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研究院 | 指 | 国机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威凯检测 | 指 |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威凯认证 | 指 |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嘉兴威凯 | 指 | 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威凯上海 | 指 | 广家院威凯(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擎天实业 | 指 | 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擎天德胜 | 指 | 广州擎天德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擎天伟嘉 | 指 | 安徽擎天伟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原名称为安徽伟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擎天恒申 | 指 | 广州擎天恒申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恒申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恒申 | 指 | 广州恒申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 |
擎天环保 | 指 | 广州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江西威能 | 指 | 江西威能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江西威诺 | 指 | 江西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擎天粤鼎 | 指 | 广东擎天粤鼎模具有限公司 |
擎天材料 | 指 | 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擎天实业子公司 |
擎天电器 | 指 | 广州擎天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系擎天实业子公司 |
威凯香港 | 指 | 威凯(香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兰州电源 | 指 | 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
立伟资管 | 指 | 广州立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威凯检测中心 | 指 |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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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 | 指 |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更名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苏美达 | 指 |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机财务 | 指 |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机智骏 | 指 | 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票管理办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海关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科创板管理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发行改革意见》 | 指 |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科创板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编报规则第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
《章程指引》 | 指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股东大会规则》 | 指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广州市工商局 | 指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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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场监管局 | 指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认监委 | 指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信建投、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永华明 | 指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联资产评估 | 指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本所 | 指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股改评估报告》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涉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19]第281号) |
《股改审计报告》 | 指 | 《审计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08086_A01号) |
《审计报告》 | 指 | 《审计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08086_A01号) |
《内部控制报告》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08086_A03号) |
《纳税情况报告》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0909266_A03号) |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08086_A05号) |
《股改验资报告》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08086_A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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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 指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公司章程》 | 指 | 经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经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司法》和《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待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 | 指 | 发行人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 |
报告期或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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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金证律报[2019]字0428第0213号致: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对本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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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报告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
6、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7、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引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1992年12月在北京市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权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全部律师业务,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本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业务的律师为本所刘胤宏、赵力峰、董寒冰三位律师。该三位律师执业至今均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三位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刘胤宏律师,本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国内公司境内外上市、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曾主办或参与办理过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金属材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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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朗生医药(深圳)有限公司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香港联交所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刘胤宏律师联系电话:0755-2223 5066 E-mail:liuyinhong@jtnfa.com。赵力峰律师,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重组并购、改制和上市、新三板挂牌等法律业务,曾主办或参与办理过深圳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融资工具等证券法律业务。
赵力峰律师联系电话:010-5706 8585 E-mail:zhaolifeng@jtnfa.com。董寒冰律师,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私募融资、新三板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曾办理过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换股吸收合并、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置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等证券法律业务。董寒冰律师联系电话:010-5706 8585 E-mail:donghanbing@jtnfa.com。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自2019年3月受聘为发行人律师,开始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所和发行人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如下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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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首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方法等内容;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此后又针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问题提出了多份访谈提纲。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不定期地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和验证。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涉及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证照及各类业务资质、资产权属等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阅其存档文件或通过有关官方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查证核实;对涉及与发行人业务、资产和经营有关的重大事项则进行现场勘察、实地走访,并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直接予以支持的待证事项则与相关主体进行面谈或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对某些难以直接获取的信息则采用书面函证、通过有关官方网站或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对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则通过走访司法、仲裁机构核实或通过有关官方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方式进行查证核实。
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所有问题,其中收集和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主体资格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从事相关经营业务活动之各类证照文件,包括:
开户许可证、各类业务许可和业务资质证等;
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之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或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会议纪要等,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协议、决议、会议纪要等;
4、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有关事项的答复,可用于判断情况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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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承诺等;
5、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交易文件、权属证明等;
6、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文件,包括: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发行人为一方的重大协议、相关事项说明等;
7、涉及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变化之文件,包括:相关协议、决议、支付凭证、产权变更文件等;
8、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变化之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批准该等制订与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等;
9、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之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的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文件以及在辅导期内制定并完善的各项内控制度及其批准文件等;
10、相关的财务资料文件,包括: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纳税情况报告》,安永华明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
11、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事项之文件,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批复或批准文件等;
12、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之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登记(备案)文件、相关协议、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对业务发展目标作出的相关描述等;
1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之文件,包括:诉讼、仲裁的诉状或申请书、答辩书、证据资料、判决或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等;
14、《招股说明书》;
15、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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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或部分参与的各次工作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根据协调会确定的旨在使发行人逐步规范并达到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之计划和方案,本所律师参与实施了发行人的整体改制和规范过程,起草了相关改制文件;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进行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根据事实核查情况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整理并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上述工作用时约3,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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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
2019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其他内控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及相关议案作出了决议,提请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决议
2019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5,45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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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1)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2.36%。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将向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进行战略配售。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交所开立账户并已开通科创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对象。
(5)发行方式:采取网下询价对象申购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定价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方式确定每股发行价格。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电器质量基础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 14,320.00 | 14,320.00 |
2 | 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 36,053.40 | 32,568.40 |
3 | 擎天聚酯树脂项目 | 25,000.00 | 18,5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5,500.00 | 25,500.00 |
合计 | 100,873.40 | 90,88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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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项目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先期进行投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的,待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再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上市地点:上交所。
(10)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
5、《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议案》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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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公司重大承诺事项、具体申购办法、与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和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协商战略配售事宜,签署配售协议等;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资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3)聘请或变更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决定和支付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费用等事项;
(4)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和保荐协议、认购协议、上市协议、中介服务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协议、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
(5)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结果,完善《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应手续;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相关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及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7)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8)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前期投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上市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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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市场环境修改完善并落实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11)本授权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召集会议并作出决议,其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发行改革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依法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系经国机集团国机战投[2019]185号文批准,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如下(具体设立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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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3月14日,国机集团作出《国机集团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机战投[2019]185号),同意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2019年3月20日,电器院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由电器院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电器院有限的全部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和其他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3、2019年3月20日,国机集团、凯天投资、正泰电器、国机资本和建信投资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电器院有限对应净资产发起设立中国电器院;全体发起人以电器院有限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05,931万元,按照1:0.3347的比例折合股本35,450万元,每股面值为1元。
4、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取得广州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00006899U)。
5、2019年4月27日,安永华明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事宜出具《股改验资报告》。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已收到电器院有限的净资产1,059,310,032.05元折合股份35,450万股,其中注册资本为35,450万元,其余704,810,032.05元作为资本公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设立时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100006899U |
法定代表人 | 秦汉军 |
注册资本 | 35,450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三栋 |
经营范围 | 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技术进出口;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工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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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批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机械工程设计服务;电工器材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气设备修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 | |
营业期限 | 2002年9月6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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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9,931,913.97元、78,621,726.21元和177,074,918.59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股改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5,45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为40,450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一种,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需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履行了股东大会决议等必备程序,发行人已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必备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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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自其前身电器院有限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及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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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第二十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业务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围绕电器行业的装备技术、电子控制、电工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技术、材料技术等质量提升共性技术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为电器行业的质量提升提供包括智能装备、质量技术服务、环保涂料在内的专业技术服务及解决方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对外签订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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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之规定: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2、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8,621,726.21元和177,074,918.59元,结合发行人最近一年外部股权转让对应的估值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近期估值情况,基于对发行人市值的预先评估,预计发行人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的相关承诺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作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相关减持意向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条第(二)款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4.1条、第2.4.4条和第2.4.5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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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预案主要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以及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等,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作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承诺,明确了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明确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明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议案》,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鉴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出现较大的增长,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尚需时间,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控制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加强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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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相关条件。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及过程
发行人的前身为电器院有限,发行人系电器院有限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4日,国机集团作出《国机集团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机战投[2019]185号),同意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2019年3月15日,电器院有限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选举张清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间与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监事任职期间一致。
3、2019年3月18日,安永华明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事宜出具《股改审计报告》。经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电器院有限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059,310,032.05元。
4、2019年3月19日,广州市场监管局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编号:[国]名称变核内字[2019]第13838号),确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已通过核准。
5、2019年3月20日,电器院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由电器院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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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3月20日,国机集团、凯天投资、正泰电器、国机资本和建信投资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各自持有的电器院有限对应净资产发起设立中国电器院;全体发起人以电器院有限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05,931万元,按照1:0.3347的比例折合股本35,450万元,每股面值为1元。
7、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议案》、《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秦汉军、章晓斌、陈立新、仲明振、焦捍洲、徐志武、杨鸿雁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王惠芳、李昆跃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清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8、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选举秦汉军为公司董事长,成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聘任章晓斌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伟升、权良军、孙君光、陈传好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权良军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9、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选举王惠芳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10、2019年3月20日,广州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同日,发行人取得广州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00006899U)。整体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1 | 国机集团 | 19,143 | 54 |
2 | 凯天投资 | 9,571.5 | 27 |
3 | 正泰电器 | 3,899.5 | 11 |
4 | 国机资本 | 2,127 | 6 |
5 | 建信投资 | 709 | 2 |
合计 | 35,4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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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9年4月27日,安永华明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事宜出具《股改验资报告》。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已收到电器院有限的净资产1,059,310,032.05元折合股份35,450万股,其中注册资本为35,450万元,其余704,810,032.05元作为资本公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9年3月20日,国机集团、凯天投资、正泰电器、国机资本和建信投资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电器院有限对应净资产发起设立中国电器院;全体发起人以电器院有限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05,931万元,按照1:0.3347的比例折合股本35,450万元,每股面值为1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系发起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事项
1、审计事项
2019年3月18日,安永华明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事宜出具《股改审计报告》。经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电器院有限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059,310,032.05元。
2、资产评估事项
2019年3月22日,中联资产评估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事宜出具《股改评估报告》。经该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电器院有限截至2018年9月30日经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65,564.79万元。
2019年3月22日,国机集团对《股改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并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1127GJJT20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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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事项
2019年4月27日,安永华明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事宜出具股改验资报告》。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已收到电器院有限的净资产1,059,310,032.05元折合股份35,450万股,其中注册资本为35,450万元,其余704,810,032.05元作为资本公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
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5名,实到发起人及授权代表5名,所持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1、《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议案》,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全体发起人或授权代表均在《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股改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时,全体发起人的出资均已到位,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5,450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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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股改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电器院有限全部资产依法由发行人承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电器院有限个别资产的权属证书更名手续正在办理中,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3、根据《股改验资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独立运营;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必需的土地、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经营,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合法产生,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2、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外,上述人员在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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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担任发行人职务 | 兼职情况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职务 | |||
1 | 秦汉军 | 董事长 | 广州电器院 | 执行董事 |
国机智骏 | 董事 | |||
2 | 章晓斌 | 董事、总经理 | 天津天传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天传(上海)检测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3 | 仲明振 | 董事 | 天津市天传电气节能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4 | 杨鸿雁 | 董事 | 国机资本 | 董事、经理 |
国机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
国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
国机资本香港责任公司 | 首席董事 | |||
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 | |||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国机智骏 | 董事 | |||
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
5 | 徐志武 | 董事 | 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乐清展图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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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担任发行人职务 | 兼职情况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职务 | |||
温州正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长兴和泰置地有限公司 | 董事 | |||
浙江正泰接触器有限公司 | 董事 | |||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北京三联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
浙江正泰电源电器有限公司 | 董事 | |||
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温州正泰电源电器有限公司 | 董事 |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上海泰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浙江钱塘江金研院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正泰量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正泰(温州)电气有限公司 | 董事 | |||
上海正泰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
温州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经理 | |||
上海云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浙江正泰机电电气有限公司 | 董事 | |||
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 监事 | |||
浙江正泰机电电气有限公司 | 董事 | |||
浙江正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正泰(温州)电气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
乐清逢源投资有限公司 | 监事 | |||
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监事 | |||
理想能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监事 | |||
诺雅克控股有限公司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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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担任发行人职务 | 兼职情况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职务 | |||
上海正赛联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 | |||
6 | 焦捍洲 | 董事 | 苏美达 | 董事 |
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 | |||
7 | 柳建华 | 独立董事 | 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广州鹏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8 | 邓柏涛 | 独立董事 |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主任合伙人 |
9 | 刘奕华 | 独立董事 | 中山金马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佛山智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广东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10 | 王惠芳 | 监事 | 中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国机集团 | 资产财务部副部长 | |||
中投中工丝路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
11 | 李昆跃 | 监事 | 北京建信壹凌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芜湖建信宸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投融资事业部总经理 | |||
大连港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国机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
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12 | 张清 | 监事 | 三亚扬子江旅业有限公司 | 董事 |
13 | 陈伟升 | 副总经理 | -- | -- |
3-3-2-33
序号 | 姓名 | 担任发行人职务 | 兼职情况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职务 | |||
14 | 权良军 |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江西威能 | 董事长 |
15 | 孙君光 | 副总经理 | -- | -- |
16 | 陈传好 | 副总经理 | 武汉电器所 | 董事长 |
17 | 擎天粤鼎 | 董事长 |
3-3-2-34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内部控制报告》、《公司章程》等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及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权利、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其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使各自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组织结构图如下:
股东大会董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
总经理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部
审计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
行政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 科技经营部 | 财务管理部 | 人力资源部 | 行政管理部 | 督导法务部 | 投资管理部 | ||||||
3-3-2-35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序号 | 部门 | 主要职责 |
1 | 行政管理部 | (1)负责基建投资项目管理 (2)技改、维修项目管理 (3)条件保障 (4)离退休管理 (5)其他未列明的与部门职能相关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6)领导交办的工作 |
2 | 科技经营部 | (1)科技项目管理 (2)科技成果管理 (3)科技综合管理 (4)绿色制造及研发孵化项目的管理 (5)经营综合管理 (6)市场推广和品牌商标管理 (7)安全生产管理 (8)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管理 (9)固定资产管理 (10)集中采购管理及固定资产采购 (11)对外科技合作及国际化经营管理 (12)其他未列明的与部门职能相关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13)领导交办的工作 |
3 | 财务管理部 | (1)会计管理 (2)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及评价 (3)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报送 (4)项目经济分析和投资评价 (5)筹资和运营资金管理 (6)预算管理 (7)税务管理 (8)成本管理 (9)账款管理 (10)商旅归口管理 (11)其他未列明的与部门职能相关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12)领导交办的工作 |
4 | 人力资源部 | (1)人力资源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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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主要职责 |
(2)干部管理 (3)岗位体系及任职资格管理 (4)绩效管理 (5)薪酬和福利管理 (6)招聘和培训管理 (7)劳动关系和人事管理 (8)其他未列明的与部门职能相关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9)领导交办的工作 | ||
5 | 督导法务部 | (1)纪检监察管理 (2)法律事务 (3)审计、内控和风险管理 (4)其他未列明的与部门职能相关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5)领导交办的工作 |
6 | 综合管理部 | (1)负责企业文化及宣传教育工作 (2)总经理办公会日常管理工作 (3)综合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 (4)综合服务和车辆管理 (5)北京办事处管理 (6)扶贫工作 (7)其他未列明的与部门职能相关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8)领导交办的工作 |
7 | 投资管理部 | (1)负责董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2)战略管理 (3)公司改制 (4)投资管理 (5)其他未列明的与部门职能相关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6)领导交办的工作 |
8 | 审计部 | (1)负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稽核 |
3-3-2-3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发行人共有5名发起人,其中法人发起人4名,其他组织发起人1名。各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时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1 | 国机集团 | 19,143 | 54 |
2 | 凯天投资 | 9,571.5 | 27 |
3 | 正泰电器 | 3,899.5 | 11 |
4 | 国机资本 | 2,127 | 6 |
5 | 建信投资 | 709 | 2 |
合计 | 35,450 | 100 |
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仑 |
注册资本 | 2,600,0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
经营范围 | 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外大型成套设备及工程项目的承包,组织本行业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科研产品的生产、销售;汽车、小轿车及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承包境外工 |
3-3-2-38
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织国内企业出国(境)参、办展。(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1988年5月21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务院国资委 | 2,600,000 | 100 |
合计 | 2,600,000 | 100 |
名称 | 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X426B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陈立新)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13房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5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05 | 普通合伙人 |
2 | 广州中电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9,615,267 | 18.9469 | 有限合伙人 |
3-3-2-39
3 | 广州中电院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382,031 | 6.4003 | 有限合伙人 |
4 | 广州中电院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716,254 | 6.5601 | 有限合伙人 |
5 | 广州中电院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786,157 | 6.5935 | 有限合伙人 |
6 | 广州中电院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354,842 | 9.7352 | 有限合伙人 |
7 | 广州中电院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953,146 | 7.6299 | 有限合伙人 |
8 | 广州中电院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6,813,825 | 8.0416 | 有限合伙人 |
9 | 广州中电院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553,389 | 7.4388 | 有限合伙人 |
10 | 广州中电院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7,353,388 | 8.2996 | 有限合伙人 |
11 | 广州中电院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4,358,487 | 6.8673 | 有限合伙人 |
12 | 广州中电院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851,691 | 6.6249 | 有限合伙人 |
13 | 广州中电院拾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2,905,818 | 6.1725 | 有限合伙人 |
14 | 广州中电院拾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441,747 | 0.6895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209,086,043 | 100 | - |
名称 | 广州立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LBQD0U |
法定代表人 | 陈立新 |
注册资本 | 1.5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3栋203房(仅限办公用途)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营业期限 | 2017年4月10日至长期 |
3-3-2-40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1 | 秦汉军 | 2,000 | 13.3333 |
2 | 陈立新 | 1,000 | 6.6667 |
3 | 陈伟升 | 1,000 | 6.6667 |
4 | 权良军 | 1,000 | 6.6667 |
5 | 孙君光 | 1,000 | 6.6667 |
6 | 陈传好 | 1,000 | 6.6667 |
7 | 谢浩江 | 1,000 | 6.6667 |
8 | 张捷 | 1,000 | 6.6667 |
9 | 陈建全 | 1,000 | 6.6667 |
10 | 王立军 | 1,000 | 6.6667 |
11 | 孔伟 | 1,000 | 6.6667 |
12 | 周玉玲 | 1,000 | 6.6667 |
13 | 李大旭 | 1,000 | 6.6667 |
14 | 杨郁 | 1,000 | 6.6667 |
合计 | 15,000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K9X6B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权良军)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12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3-3-2-41
广州中电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秦汉军 | 4,322,296 | 10.4770 | 有限合伙人 |
2 | 章晓斌 | 3,526,085 | 8.5470 | 有限合伙人 |
3 | 陈立新 | 3,526,085 | 8.5470 | 有限合伙人 |
4 | 陈伟升 | 3,071,107 | 7.4442 | 有限合伙人 |
5 | 权良军 | 3,071,107 | 7.4442 | 有限合伙人 |
6 | 孙君光 | 3,071,107 | 7.4442 | 有限合伙人 |
7 | 陈传好 | 3,071,107 | 7.4442 | 有限合伙人 |
8 | 王立军 | 1,137,447 | 2.7571 | 有限合伙人 |
9 | 余和青 | 1,091,949 | 2.6468 | 有限合伙人 |
10 | 孔伟 | 1,251,192 | 3.0328 | 有限合伙人 |
11 | 符永高 | 1,137,447 | 2.7571 | 有限合伙人 |
12 | 裘金法 | 1,080,575 | 2.6192 | 有限合伙人 |
13 | 许振阳 | 955,455 | 2.3160 | 有限合伙人 |
14 | 王柳 | 955,455 | 2.3160 | 有限合伙人 |
15 | 陈敏敏 | 887,209 | 2.1505 | 有限合伙人 |
16 | 陈伟立 | 955,455 | 2.3160 | 有限合伙人 |
17 | 熊素麟 | 887,209 | 2.1505 | 有限合伙人 |
18 | 严玮 | 398,106 | 0.9650 | 有限合伙人 |
19 | 许智坚 | 682,468 | 1.6543 | 有限合伙人 |
20 | 钟一玮 | 568,723 | 1.3785 | 有限合伙人 |
21 | 王玲 | 409,481 | 0.9926 | 有限合伙人 |
22 | 王锐 | 409,481 | 0.9926 | 有限合伙人 |
23 | 范小华 | 568,723 | 1.3785 | 有限合伙人 |
24 | 林文君 | 272,987 | 0.6617 | 有限合伙人 |
25 | 张效忠 | 272,987 | 0.6617 | 有限合伙人 |
26 | 李文超 | 272,987 | 0.6617 | 有限合伙人 |
3-3-2-42
27 | 陈彦颢 | 341,234 | 0.8271 | 有限合伙人 |
28 | 谢怡 | 272,987 | 0.6617 | 有限合伙人 |
29 | 赵海兵 | 181,991 | 0.4411 | 有限合伙人 |
30 | 郭力 | 272,987 | 0.6617 | 有限合伙人 |
31 | 吴永艳 | 159,243 | 0.3860 | 有限合伙人 |
32 | 李乐 | 227,489 | 0.5514 | 有限合伙人 |
33 | 周敏 | 181,991 | 0.4411 | 有限合伙人 |
34 | 周洁 | 113,745 | 0.2757 | 有限合伙人 |
35 | 李婷 | 227,489 | 0.5514 | 有限合伙人 |
36 | 李国演 | 113,745 | 0.2757 | 有限合伙人 |
37 | 殷莉莉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38 | 石梦 | 113,745 | 0.2757 | 有限合伙人 |
39 | 张明珠 | 227,489 | 0.5514 | 有限合伙人 |
40 | 李绮霞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41 | 程明媛 | 79,621 | 0.1930 | 有限合伙人 |
42 | 孙溢 | 159,243 | 0.3860 | 有限合伙人 |
43 | 梅彩英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44 | 梁天瑜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45 | 周琛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46 | 方海豫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47 | 刘刚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48 | 毛鹏 | 90,996 | 0.2206 | 有限合伙人 |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2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41,255,198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3-2-4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L1G9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谢浩江)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1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陈华文 | 841,504 | 6.3663 | 有限合伙人 |
2 | 蒙智强 | 539,423 | 4.0810 | 有限合伙人 |
3 | 刘泳海 | 172,615 | 1.3059 | 有限合伙人 |
4 | 曹勇 | 107,885 | 0.8162 | 有限合伙人 |
5 | 张垂虎 | 107,885 | 0.8162 | 有限合伙人 |
6 | 曾博 | 647,308 | 4.8972 | 有限合伙人 |
7 | 潘碧林 | 431,539 | 3.2648 | 有限合伙人 |
8 | 林道祺 | 107,885 | 0.8162 | 有限合伙人 |
9 | 桂怿 | 97,096 | 0.7346 | 有限合伙人 |
10 | 陈立 | 97,096 | 0.7346 | 有限合伙人 |
11 | 揭敢新 | 1,186,731 | 8.9781 | 有限合伙人 |
12 | 王俊 | 604,154 | 4.5707 | 有限合伙人 |
13 | 张晓东 | 215,769 | 1.6324 | 有限合伙人 |
14 | 祁黎 | 258,923 | 1.9589 | 有限合伙人 |
15 | 陈川 | 43,154 | 0.3265 | 有限合伙人 |
16 | 刘鑫 | 86,308 | 0.6530 | 有限合伙人 |
17 | 赵钺 | 86,308 | 0.6530 | 有限合伙人 |
18 | 赵养利 | 86,308 | 0.6530 | 有限合伙人 |
19 | 曾湘安 | 25,892 | 0.1959 | 有限合伙人 |
3-3-2-44
20 | 李慧 | 32,365 | 0.2449 | 有限合伙人 |
21 | 陈斌 | 1,510,385 | 11.4267 | 有限合伙人 |
22 | 刘波 | 841,500 | 6.3663 | 有限合伙人 |
23 | 倪济宇 | 539,423 | 4.0810 | 有限合伙人 |
24 | 方为 | 258,923 | 1.9589 | 有限合伙人 |
25 | 吕国伟 | 323,654 | 2.4486 | 有限合伙人 |
26 | 张传甲 | 323,654 | 2.4486 | 有限合伙人 |
27 | 李栋 | 194,192 | 1.4691 | 有限合伙人 |
28 | 姚磊 | 215,769 | 1.6324 | 有限合伙人 |
29 | 黄晓丽 | 129,462 | 0.9794 | 有限合伙人 |
30 | 王荟慧 | 129,462 | 0.9794 | 有限合伙人 |
31 | 田建永 | 133,777 | 1.0121 | 有限合伙人 |
32 | 麦声锐 | 133,777 | 1.0121 | 有限合伙人 |
33 | 李忠耀 | 161,827 | 1.2243 | 有限合伙人 |
34 | 廖亮 | 75,519 | 0.5713 | 有限合伙人 |
35 | 张志平 | 47,469 | 0.3591 | 有限合伙人 |
36 | 林永明 | 66,888 | 0.5060 | 有限合伙人 |
37 | 王刚 | 75,519 | 0.5713 | 有限合伙人 |
38 | 肖佳 | 43,154 | 0.3265 | 有限合伙人 |
39 | 尹兆贵 | 86,308 | 0.6530 | 有限合伙人 |
40 | 赖明宇 | 79,835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41 | 邱巧丹 | 604,154 | 4.5707 | 有限合伙人 |
42 | 罗云涛 | 517,846 | 3.9177 | 有限合伙人 |
43 | 李珩 | 215,769 | 1.6324 | 有限合伙人 |
44 | 冯文甫 | 215,769 | 1.6324 | 有限合伙人 |
45 | 李梓卿 | 172,615 | 1.3059 | 有限合伙人 |
46 | 万丙武 | 75,519 | 0.5713 | 有限合伙人 |
47 | 曲雯洁 | 97,096 | 0.7346 | 有限合伙人 |
48 | 何庆芳 | 172,615 | 1.3059 | 有限合伙人 |
3-3-2-45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8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3,218,029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M9NXR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谢浩江)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2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朱嘉 | 798,430 | 5.5741 | 有限合伙人 |
2 | 孙冠楠 | 456,250 | 3.1852 | 有限合伙人 |
3 | 丁祺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4 | 张亚飞 | 638,750 | 4.4593 | 有限合伙人 |
5 | 陈永华 | 492,750 | 3.4400 | 有限合伙人 |
6 | 徐春建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7 | 刘鸣涛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8 | 吴旻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9 | 陈海勇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10 | 叶青 | 136,875 | 0.9556 | 有限合伙人 |
11 | 冯秉佑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12 | 胡璇 | 114,063 | 0.7963 | 有限合伙人 |
3-3-2-46
13 | 李伟 | 136,875 | 0.9556 | 有限合伙人 |
14 | 陈赵斌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15 | 王文涛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16 | 林磊 | 136,875 | 0.9556 | 有限合伙人 |
17 | 肖艳宾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18 | 金伟斌 | 114,063 | 0.7963 | 有限合伙人 |
19 | 王雄辉 | 136,875 | 0.9556 | 有限合伙人 |
20 | 凌张军 | 79,844 | 0.5574 | 有限合伙人 |
21 | 王蓉 | 91,250 | 0.6370 | 有限合伙人 |
22 | 钱雪伟 | 91,250 | 0.6370 | 有限合伙人 |
23 | 施慧 | 91,250 | 0.6370 | 有限合伙人 |
24 | 王星龙 | 91,250 | 0.6370 | 有限合伙人 |
25 | 华顺宝 | 91,250 | 0.6370 | 有限合伙人 |
26 | 胡月军 | 91,250 | 0.6370 | 有限合伙人 |
27 | 邓俊泳 | 1,368,750 | 9.5557 | 有限合伙人 |
28 | 官庆廉 | 638,750 | 4.4593 | 有限合伙人 |
29 | 黄鲲 | 684,375 | 4.7778 | 有限合伙人 |
30 | 王钊桐 | 684,375 | 4.7778 | 有限合伙人 |
31 | 车汉生 | 387,813 | 2.7047 | 有限合伙人 |
32 | 夏庆云 | 273,750 | 1.9111 | 有限合伙人 |
33 | 张志勇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34 | 翦文斌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35 | 林青 | 228,125 | 1.5926 | 有限合伙人 |
36 | 于国林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37 | 张思瑶 | 228,125 | 1.5926 | 有限合伙人 |
38 | 杨建 | 342,188 | 2.3889 | 有限合伙人 |
39 | 张华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40 | 郑子迎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41 | 张成才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3-3-2-47
42 | 杨湧波 | 136,875 | 0.9556 | 有限合伙人 |
43 | 郭锦添 | 141,438 | 0.9874 | 有限合伙人 |
44 | 黄文秀 | 1,140,625 | 7.9630 | 有限合伙人 |
45 | 高一盼 | 205,313 | 1.4334 | 有限合伙人 |
46 | 冯皓 | 228,125 | 1.5926 | 有限合伙人 |
47 | 陶友季 | 228,125 | 1.5926 | 有限合伙人 |
48 | 杜彬 | 91,250 | 0.6370 | 有限合伙人 |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7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4,323,973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M856B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谢浩江)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3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刘功桂 | 905,044 | 6.1797 | 有限合伙人 |
2 | 刘岩 | 278,475 | 1.9014 | 有限合伙人 |
3 | 李秀青 | 348,094 | 2.3768 | 有限合伙人 |
4 | 陈钧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5 | 麦进永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3-3-2-48
6 | 罗燕平 | 92,825 | 0.6338 | 有限合伙人 |
7 | 罗军波 | 905,045 | 6.1797 | 有限合伙人 |
8 | 朱喜群 | 420,034 | 2.8680 | 有限合伙人 |
9 | 马志峻 | 626,570 | 4.2782 | 有限合伙人 |
10 | 王欣 | 348,094 | 2.3768 | 有限合伙人 |
11 | 伍云山 | 348,094 | 2.3768 | 有限合伙人 |
12 | 谭必诚 | 348,094 | 2.3768 | 有限合伙人 |
13 | 王威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14 | 薛晔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15 | 简小燕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16 | 张亮 | 174,047 | 1.1884 | 有限合伙人 |
17 | 江高炎 | 139,238 | 0.9507 | 有限合伙人 |
18 | 王简军 | 139,238 | 0.9507 | 有限合伙人 |
19 | 张馨艺 | 116,031 | 0.7923 | 有限合伙人 |
20 | 朱珈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21 | 张春英 | 92,825 | 0.6338 | 有限合伙人 |
22 | 缪丽文 | 92,825 | 0.6338 | 有限合伙人 |
23 | 方捷 | 92,825 | 0.6338 | 有限合伙人 |
24 | 凌宏浩 | 1,624,440 | 11.0917 | 有限合伙人 |
25 | 周锋华 | 649,776 | 4.4367 | 有限合伙人 |
26 | 邢军 | 696,189 | 4.7536 | 有限合伙人 |
27 | 陈灿坤 | 580,157 | 3.9613 | 有限合伙人 |
28 | 胡恒莹 | 348,094 | 2.3768 | 有限合伙人 |
29 | 李政勇 | 348,094 | 2.3768 | 有限合伙人 |
30 | 陈丙达 | 208,857 | 1.4261 | 有限合伙人 |
31 | 劳德文 | 139,238 | 0.9507 | 有限合伙人 |
32 | 黄智成 | 139,238 | 0.9507 | 有限合伙人 |
33 | 黄凯杰 | 143,879 | 0.9824 | 有限合伙人 |
34 | 王艺 | 143,879 | 0.9824 | 有限合伙人 |
3-3-2-49
35 | 陈启彩 | 139,238 | 0.9507 | 有限合伙人 |
36 | 黄奕峰 | 143,879 | 0.9824 | 有限合伙人 |
37 | 赖金泉 | 116,031 | 0.7923 | 有限合伙人 |
38 | 邹建强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39 | 薛海英 | 464,126 | 3.1691 | 有限合伙人 |
40 | 陈宇军 | 464,126 | 3.1691 | 有限合伙人 |
41 | 岑伟楷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42 | 周良 | 232,063 | 1.5845 | 有限合伙人 |
43 | 郭小英 | 139,238 | 0.9507 | 有限合伙人 |
44 | 周葱女 | 139,238 | 0.9507 | 有限合伙人 |
45 | 曹彬 | 143,879 | 0.9824 | 有限合伙人 |
46 | 刘艳 | 185,650 | 1.2676 | 有限合伙人 |
47 | 郑皓屯 | 106,749 | 0.7289 | 有限合伙人 |
48 | 齐雯妍 | 25,527 | 0.1743 | 有限合伙人 |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7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4,645,488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L5Y1D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谢浩江)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4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3-3-2-50
广州中电院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谢浩江 | 2,375,477 | 11.8051 | 有限合伙人 |
2 | 张序星 | 1,662,836 | 8.2636 | 有限合伙人 |
3 | 杨郁 | 1,187,740 | 5.9026 | 有限合伙人 |
4 | 柳荣贵 | 1,187,740 | 5.9026 | 有限合伙人 |
5 | 刘国荣 | 1,187,740 | 5.9026 | 有限合伙人 |
6 | 肖竞 | 604,668 | 3.0049 | 有限合伙人 |
7 | 孔睿迅 | 187,879 | 0.9337 | 有限合伙人 |
8 | 曾峥 | 466,458 | 2.3181 | 有限合伙人 |
9 | 韦琦耀 | 215,953 | 1.0732 | 有限合伙人 |
10 | 韩晶 | 161,965 | 0.8049 | 有限合伙人 |
11 | 刘清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12 | 陈秋萍 | 86,381 | 0.4293 | 有限合伙人 |
13 | 苏少锐 | 842,216 | 4.1854 | 有限合伙人 |
14 | 陈永强 | 604,668 | 3.0049 | 有限合伙人 |
15 | 陈利 | 323,929 | 1.6098 | 有限合伙人 |
16 | 车军剑 | 161,965 | 0.8049 | 有限合伙人 |
17 | 宋开航 | 107,976 | 0.5366 | 有限合伙人 |
18 | 陈苑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19 | 张驰 | 64,786 | 0.3220 | 有限合伙人 |
20 | 徐滨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21 | 黄冠菡 | 43,191 | 0.2146 | 有限合伙人 |
22 | 胡秀怡 | 86,381 | 0.4293 | 有限合伙人 |
23 | 简漳智 | 43,191 | 0.2146 | 有限合伙人 |
24 | 张琦波 | 2,051,551 | 10.1953 | 有限合伙人 |
25 | 李云美 | 842,216 | 4.1854 | 有限合伙人 |
26 | 吴志东 | 799,025 | 3.9708 | 有限合伙人 |
3-3-2-51
27 | 杨贤飞 | 399,513 | 1.9854 | 有限合伙人 |
28 | 何冠成 | 323,929 | 1.6098 | 有限合伙人 |
29 | 李铁 | 323,929 | 1.6098 | 有限合伙人 |
30 | 谢剑飞 | 323,929 | 1.6098 | 有限合伙人 |
31 | 翁俊杰 | 323,929 | 1.6098 | 有限合伙人 |
32 | 古晓珍 | 323,929 | 1.6098 | 有限合伙人 |
33 | 揭辉霞 | 129,572 | 0.6439 | 有限合伙人 |
34 | 欧高辉 | 107,976 | 0.5366 | 有限合伙人 |
35 | 施铖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36 | 陈松龙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37 | 黄兴钊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38 | 许来春 | 107,976 | 0.5366 | 有限合伙人 |
39 | 冯焰杭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40 | 李斌诚 | 97,179 | 0.4829 | 有限合伙人 |
41 | 黄露超 | 107,976 | 0.5366 | 有限合伙人 |
42 | 戴兴学 | 86,381 | 0.4293 | 有限合伙人 |
43 | 竹利平 | 539,882 | 2.6830 | 有限合伙人 |
44 | 汤顺冰 | 215,953 | 1.0732 | 有限合伙人 |
45 | 李莲 | 215,953 | 1.0732 | 有限合伙人 |
46 | 林超盛 | 215,953 | 1.0732 | 有限合伙人 |
47 | 由杨 | 215,953 | 1.0732 | 有限合伙人 |
48 | 王倩 | 86,381 | 0.4293 | 有限合伙人 |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5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20,122,479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3-2-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LGC1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孙君光)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5房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总部管理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熊巍 | 1,766,796 | 11.6391 | 有限合伙人 |
2 | 陈建全 | 1,101,650 | 7.2573 | 有限合伙人 |
3 | 曹成军 | 854,299 | 5.6278 | 有限合伙人 |
4 | 卢明东 | 727,505 | 4.7926 | 有限合伙人 |
5 | 丁小松 | 789,863 | 5.2033 | 有限合伙人 |
6 | 王浩龙 | 623,576 | 4.1079 | 有限合伙人 |
7 | 张明岩 | 582,004 | 3.8340 | 有限合伙人 |
8 | 孙新志 | 582,004 | 3.8340 | 有限合伙人 |
9 | 秦茂 | 602,790 | 3.9710 | 有限合伙人 |
10 | 魏继强 | 415,717 | 2.7386 | 有限合伙人 |
11 | 黄志豪 | 436,503 | 2.8755 | 有限合伙人 |
12 | 罗小强 | 374,145 | 2.4647 | 有限合伙人 |
13 | 胡子烈 | 374,145 | 2.4647 | 有限合伙人 |
14 | 唐辉平 | 436,503 | 2.8755 | 有限合伙人 |
15 | 梁胜新 | 436,503 | 2.8755 | 有限合伙人 |
16 | 成蓉 | 249,430 | 1.6432 | 有限合伙人 |
17 | 冯建辉 | 311,788 | 2.0540 | 有限合伙人 |
18 | 赖前程 | 311,788 | 2.0540 | 有限合伙人 |
19 | 赵生军 | 228,644 | 1.5062 | 有限合伙人 |
3-3-2-53
20 | 王川 | 332,574 | 2.1909 | 有限合伙人 |
21 | 吴畏 | 249,430 | 1.6432 | 有限合伙人 |
22 | 潘铃 | 207,859 | 1.3693 | 有限合伙人 |
23 | 杨塑 | 207,859 | 1.3693 | 有限合伙人 |
24 | 张海兰 | 207,859 | 1.3693 | 有限合伙人 |
25 | 黄华强 | 207,859 | 1.3693 | 有限合伙人 |
26 | 张雪松 | 141,344 | 0.9311 | 有限合伙人 |
27 | 张文丽 | 187,073 | 1.2324 | 有限合伙人 |
28 | 白龙飞 | 176,680 | 1.1639 | 有限合伙人 |
29 | 刘柱龙 | 176,680 | 1.1639 | 有限合伙人 |
30 | 张文亭 | 124,715 | 0.8216 | 有限合伙人 |
31 | 陈菊 | 124,715 | 0.8216 | 有限合伙人 |
32 | 柏云杉 | 103,929 | 0.6847 | 有限合伙人 |
33 | 雷枭 | 124,715 | 0.8216 | 有限合伙人 |
34 | 罗伟俊 | 103,929 | 0.6847 | 有限合伙人 |
35 | 程志琼 | 103,929 | 0.6847 | 有限合伙人 |
36 | 蔡小纯 | 166,287 | 1.0954 | 有限合伙人 |
37 | 刘新城 | 124,715 | 0.8216 | 有限合伙人 |
38 | 袁茂苑 | 106,008 | 0.6983 | 有限合伙人 |
39 | 王玲 | 116,401 | 0.7668 | 有限合伙人 |
40 | 熊益仲 | 74,829 | 0.4929 | 有限合伙人 |
41 | 洪水年 | 103,929 | 0.6847 | 有限合伙人 |
42 | 李锦红 | 103,929 | 0.6847 | 有限合伙人 |
43 | 史绪龙 | 51,965 | 0.3423 | 有限合伙人 |
44 | 谢萍 | 51,965 | 0.3423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严伟权 | 22,864 | 0.1506 | 有限合伙人 |
46 | 张明棽 | 103,929 | 0.6847 | 有限合伙人 |
47 | 钟荣祥 | 62,358 | 0.4108 | 有限合伙人 |
48 | 邹聪 | 103,929 | 0.6847 | 有限合伙人 |
3-3-2-54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7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5,179,911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MAU34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孙君光)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6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胡小山 | 1,499,824 | 9.0945 | 有限合伙人 |
2 | 余飞 | 1,135,581 | 6.8858 | 有限合伙人 |
3 | 易理 | 1,135,581 | 6.8858 | 有限合伙人 |
4 | 张兴旺 | 1,499,824 | 9.0945 | 有限合伙人 |
5 | 王剑 | 814,190 | 4.9370 | 有限合伙人 |
6 | 温远明 | 771,338 | 4.6771 | 有限合伙人 |
7 | 蓝文辉 | 599,930 | 3.6378 | 有限合伙人 |
8 | 梁松华 | 599,930 | 3.6378 | 有限合伙人 |
9 | 薛林锋 | 599,930 | 3.6378 | 有限合伙人 |
10 | 解建伟 | 599,930 | 3.6378 | 有限合伙人 |
11 | 冯俊 | 449,947 | 2.7283 | 有限合伙人 |
12 | 吴琳君 | 428,521 | 2.5984 | 有限合伙人 |
3-3-2-55
13 | 孔燕桥 | 449,947 | 2.7283 | 有限合伙人 |
14 | 周志刚 | 462,803 | 2.8063 | 有限合伙人 |
15 | 潘澎乐 | 385,669 | 2.3386 | 有限合伙人 |
16 | 高小清 | 449,947 | 2.7283 | 有限合伙人 |
17 | 李新刚 | 439,234 | 2.6634 | 有限合伙人 |
18 | 李孔潮 | 400,667 | 2.4295 | 有限合伙人 |
19 | 刘作辉 | 257,113 | 1.5590 | 有限合伙人 |
20 | 郭洪娜 | 235,687 | 1.4291 | 有限合伙人 |
21 | 徐小方 | 214,261 | 1.2992 | 有限合伙人 |
22 | 冯广志 | 214,261 | 1.2992 | 有限合伙人 |
23 | 柳志敏 | 214,261 | 1.2992 | 有限合伙人 |
24 | 杨康佳 | 85,704 | 0.5197 | 有限合伙人 |
25 | 刘德乐 | 64,278 | 0.3898 | 有限合伙人 |
26 | 余长军 | 171,408 | 1.0394 | 有限合伙人 |
27 | 张旭 | 214,261 | 1.2992 | 有限合伙人 |
28 | 黄维佳 | 186,407 | 1.1303 | 有限合伙人 |
29 | 辛文军 | 117,843 | 0.7146 | 有限合伙人 |
30 | 马少杰 | 182,122 | 1.1043 | 有限合伙人 |
31 | 张育宾 | 128,556 | 0.7795 | 有限合伙人 |
32 | 董青 | 128,556 | 0.7795 | 有限合伙人 |
33 | 叶添锌 | 128,556 | 0.7795 | 有限合伙人 |
34 | 李瑞 | 128,556 | 0.7795 | 有限合伙人 |
35 | 欧阳小威 | 128,556 | 0.7795 | 有限合伙人 |
36 | 冯振荣 | 128,556 | 0.7795 | 有限合伙人 |
37 | 王娟萍 | 124,271 | 0.7535 | 有限合伙人 |
38 | 冯志明 | 102,845 | 0.6236 | 有限合伙人 |
39 | 陈惠标 | 53,565 | 0.3248 | 有限合伙人 |
40 | 程燕玲 | 107,130 | 0.6496 | 有限合伙人 |
41 | 邓浩智 | 42,852 | 0.2598 | 有限合伙人 |
3-3-2-56
42 | 李艳兵 | 64,278 | 0.3898 | 有限合伙人 |
43 | 刘荣华 | 53,565 | 0.3248 | 有限合伙人 |
44 | 彭沛锐 | 32,139 | 0.1949 | 有限合伙人 |
45 | 苏以元 | 44,999 | 0.2728 | 有限合伙人 |
46 | 王笑然 | 107,130 | 0.6496 | 有限合伙人 |
47 | 袁志坚 | 107,130 | 0.6496 | 有限合伙人 |
48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6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6,491,640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LX52Y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张捷)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7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彭浩民 | 1,700,630 | 10.8146 | 有限合伙人 |
2 | 程里 | 1,468,731 | 9.3399 | 有限合伙人 |
3 | 李大旭 | 1,468,731 | 9.3399 | 有限合伙人 |
4 | 高庆福 | 1,104,309 | 7.0225 | 有限合伙人 |
5 | 谢唯 | 883,447 | 5.6180 | 有限合伙人 |
6 | 尹臣 | 728,844 | 4.6348 | 有限合伙人 |
3-3-2-57
7 | 张红 | 552,154 | 3.5112 | 有限合伙人 |
8 | 李琼 | 507,982 | 3.2303 | 有限合伙人 |
9 | 程雷 | 452,767 | 2.8792 | 有限合伙人 |
10 | 何达荣 | 353,379 | 2.2472 | 有限合伙人 |
11 | 许昭展 | 375,465 | 2.3876 | 有限合伙人 |
12 | 罗绵生 | 353,379 | 2.2472 | 有限合伙人 |
13 | 陈文干 | 375,465 | 2.3876 | 有限合伙人 |
14 | 许奕祥 | 309,206 | 1.9663 | 有限合伙人 |
15 | 陈雄 | 309,206 | 1.9663 | 有限合伙人 |
16 | 潘帅军 | 231,905 | 1.4747 | 有限合伙人 |
17 | 马会刚 | 209,819 | 1.3343 | 有限合伙人 |
18 | 张玉国 | 187,733 | 1.1938 | 有限合伙人 |
19 | 禹汉文 | 253,991 | 1.6152 | 有限合伙人 |
20 | 谢玉清 | 231,905 | 1.4747 | 有限合伙人 |
21 | 肖思煜 | 209,819 | 1.3343 | 有限合伙人 |
22 | 朱洲 | 143,560 | 0.9129 | 有限合伙人 |
23 | 褚四维 | 143,560 | 0.9129 | 有限合伙人 |
24 | 余国强 | 165,646 | 1.0534 | 有限合伙人 |
25 | 李光 | 121,474 | 0.7725 | 有限合伙人 |
26 | 史中平 | 132,517 | 0.8427 | 有限合伙人 |
27 | 欧乐军 | 99,388 | 0.6320 | 有限合伙人 |
28 | 杨鹏 | 132,517 | 0.8427 | 有限合伙人 |
29 | 谭一航 | 110,431 | 0.7022 | 有限合伙人 |
30 | 王从国 | 121,474 | 0.7725 | 有限合伙人 |
31 | 姚煌 | 77,302 | 0.4916 | 有限合伙人 |
32 | 李国军 | 220,862 | 1.4045 | 有限合伙人 |
33 | 欧阳建群 | 88,345 | 0.5618 | 有限合伙人 |
34 | 叶永权 | 99,388 | 0.6320 | 有限合伙人 |
35 | 辜正军 | 77,302 | 0.4916 | 有限合伙人 |
3-3-2-58
36 | 方博 | 88,345 | 0.5618 | 有限合伙人 |
37 | 郑林国 | 88,345 | 0.5618 | 有限合伙人 |
38 | 张海勇 | 88,345 | 0.5618 | 有限合伙人 |
39 | 姚琨 | 77,302 | 0.4916 | 有限合伙人 |
40 | 张鹏 | 574,241 | 3.6517 | 有限合伙人 |
41 | 王绎维 | 265,034 | 1.6854 | 有限合伙人 |
42 | 李建成 | 220,862 | 1.4045 | 有限合伙人 |
43 | 付雯 | 66,259 | 0.4213 | 有限合伙人 |
44 | 李岳洪 | 88,345 | 0.5618 | 有限合伙人 |
45 | 文华沛 | 88,345 | 0.5618 | 有限合伙人 |
46 | 钟诚诚 | 77,302 | 0.4916 | 有限合伙人 |
47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6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5,725,359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MCA2T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张捷)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8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张捷 | 2,432,261 | 13.8469 | 有限合伙人 |
3-3-2-59
2 | 刘亮 | 2,321,703 | 13.2175 | 有限合伙人 |
3 | 顾宇昕 | 1,304,576 | 7.4270 | 有限合伙人 |
4 | 梁宝荣 | 972,904 | 5.5388 | 有限合伙人 |
5 | 孙军芳 | 696,511 | 3.9653 | 有限合伙人 |
6 | 李勇 | 1,039,239 | 5.9164 | 有限合伙人 |
7 | 陶志荣 | 718,622 | 4.0911 | 有限合伙人 |
8 | 孙恩平 | 486,452 | 2.7694 | 有限合伙人 |
9 | 万貂 | 519,619 | 2.9582 | 有限合伙人 |
10 | 邱焕秦 | 475,396 | 2.7064 | 有限合伙人 |
11 | 蓝裕进 | 409,062 | 2.3288 | 有限合伙人 |
12 | 潘从艺 | 364,839 | 2.0770 | 有限合伙人 |
13 | 胡百九 | 375,895 | 2.1400 | 有限合伙人 |
14 | 谢静 | 276,393 | 1.5735 | 有限合伙人 |
15 | 史远棠 | 364,839 | 2.0770 | 有限合伙人 |
16 | 林锡恩 | 276,393 | 1.5735 | 有限合伙人 |
17 | 徐晓梅 | 243,226 | 1.3847 | 有限合伙人 |
18 | 陈晓杰 | 232,170 | 1.3218 | 有限合伙人 |
19 | 杨锐龙 | 187,947 | 1.0700 | 有限合伙人 |
20 | 曾定 | 232,170 | 1.3218 | 有限合伙人 |
21 | 马志平 | 165,836 | 0.9441 | 有限合伙人 |
22 | 刘春兰 | 398,006 | 2.2659 | 有限合伙人 |
23 | 曾婕 | 210,059 | 1.1959 | 有限合伙人 |
24 | 冼明锋 | 137,091 | 0.7805 | 有限合伙人 |
25 | 郭琳园 | 132,669 | 0.7553 | 有限合伙人 |
26 | 曾历 | 110,557 | 0.6294 | 有限合伙人 |
27 | 黄粒斌 | 88,446 | 0.5035 | 有限合伙人 |
28 | 姚健机 | 552,786 | 3.1470 | 有限合伙人 |
29 | 张伟强 | 265,337 | 1.5106 | 有限合伙人 |
30 | 陈净仪 | 44,223 | 0.2518 | 有限合伙人 |
3-3-2-60
31 | 胡静 | 110,557 | 0.6294 | 有限合伙人 |
32 | 陈昌意 | 165,836 | 0.9441 | 有限合伙人 |
33 | 王伟跃 | 77,390 | 0.4406 | 有限合伙人 |
34 | 李小强 | 99,502 | 0.5665 | 有限合伙人 |
35 | 罗逸 | 99,502 | 0.5665 | 有限合伙人 |
36 | 陆均杰 | 77,390 | 0.4406 | 有限合伙人 |
37 | 陈唯 | 77,390 | 0.4406 | 有限合伙人 |
38 | 程润 | 77,390 | 0.4406 | 有限合伙人 |
39 | 陈观文 | 77,390 | 0.4406 | 有限合伙人 |
40 | 谢乔光 | 88,446 | 0.5035 | 有限合伙人 |
41 | 魏国华 | 26,534 | 0.1511 | 有限合伙人 |
42 | 张旺威 | 88,446 | 0.5035 | 有限合伙人 |
43 | 李馨贵 | 88,446 | 0.5035 | 有限合伙人 |
44 | 张仕彬 | 44,223 | 0.2518 | 有限合伙人 |
45 | 柳震 | 88,446 | 0.5035 | 有限合伙人 |
46 | 骆汉英 | 88,446 | 0.5035 | 有限合伙人 |
47 | 郑飞达 | 44,223 | 0.2518 | 有限合伙人 |
48 | 曹诺 | 110,557 | 0.6294 | 有限合伙人 |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6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7,565,342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L6A1E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陈传好)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09房 |
3-3-2-61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谢从虎 | 2,079,002 | 14.4531 | 有限合伙人 |
2 | 刘石岩 | 437,685 | 3.0428 | 有限合伙人 |
3 | 王新明 | 623,699 | 4.3359 | 有限合伙人 |
4 | 傅若程 | 623,699 | 4.3359 | 有限合伙人 |
5 | 李宇 | 601,815 | 4.1838 | 有限合伙人 |
6 | 屠文聪 | 393,917 | 2.7385 | 有限合伙人 |
7 | 宋建存 | 317,322 | 2.2060 | 有限合伙人 |
8 | 金华 | 306,380 | 2.1299 | 有限合伙人 |
9 | 叶润南 | 218,842 | 1.5214 | 有限合伙人 |
10 | 陈新明 | 328,264 | 2.2821 | 有限合伙人 |
11 | 吴俊河 | 218,843 | 1.5214 | 有限合伙人 |
12 | 韩志峰 | 218,843 | 1.5214 | 有限合伙人 |
13 | 刘洪挺 | 153,190 | 1.0650 | 有限合伙人 |
14 | 程璨 | 153,190 | 1.0650 | 有限合伙人 |
15 | 王培 | 153,190 | 1.0650 | 有限合伙人 |
16 | 张希荷 | 131,306 | 0.9128 | 有限合伙人 |
17 | 刘君成 | 175,074 | 1.2171 | 有限合伙人 |
18 | 李建文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19 | 潘媛媛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20 | 王栋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21 | 肖文华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22 | 蓝金鹏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23 | 贺德志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3-3-2-62
24 | 李志锋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25 | 黄友诚 | 109,421 | 0.7607 | 有限合伙人 |
26 | 梅江龙 | 109,421 | 0.7607 | 有限合伙人 |
27 | 崔伟 | 2,188,425 | 15.2138 | 有限合伙人 |
28 | 郭君柱 | 831,602 | 5.7812 | 有限合伙人 |
29 | 成宏岗 | 831,602 | 5.7812 | 有限合伙人 |
30 | 徐元成 | 175,074 | 1.2171 | 有限合伙人 |
31 | 刘卫 | 317,322 | 2.2060 | 有限合伙人 |
32 | 龚世杰 | 328,264 | 2.2821 | 有限合伙人 |
33 | 逄磊 | 262,611 | 1.8257 | 有限合伙人 |
34 | 蔡燕君 | 218,843 | 1.5214 | 有限合伙人 |
35 | 陆宏杰 | 218,843 | 1.5214 | 有限合伙人 |
36 | 张家友 | 131,306 | 0.9128 | 有限合伙人 |
37 | 王宁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38 | 樊明亮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39 | 吴志平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40 | 吴肖云 | 24,073 | 0.1674 | 有限合伙人 |
41 | 吴海其 | 54,711 | 0.3803 | 有限合伙人 |
42 | 王宏宽 | 87,537 | 0.6086 | 有限合伙人 |
43 | 彭红辉 | 59,087 | 0.4108 | 有限合伙人 |
44 | 梅武 | 65,653 | 0.4564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严荣智 | 175,074 | 1.2171 | 有限合伙人 |
46 | 马芳 | 76,595 | 0.5325 | 有限合伙人 |
47 | 曾义 | 218,843 | 1.5214 | 有限合伙人 |
48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7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4,384,520 | 100 |
3-3-2-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中电院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其企业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名称 | 广州中电院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QBL7L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陈传好)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10房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钟锡鸿 | 1,429,072 | 11.0393 | 有限合伙人 |
2 | 汤荣钦 | 581,835 | 4.4946 | 有限合伙人 |
3 | 李铮 | 541,005 | 4.1792 | 有限合伙人 |
4 | 唐铭华 | 561,420 | 4.3369 | 有限合伙人 |
5 | 周加槟 | 561,420 | 4.3369 | 有限合伙人 |
6 | 陈健斌 | 408,305 | 3.1541 | 有限合伙人 |
7 | 朱国全 | 306,229 | 2.3656 | 有限合伙人 |
8 | 纪晨 | 377,682 | 2.9175 | 有限合伙人 |
9 | 郑利彬 | 224,568 | 1.7347 | 有限合伙人 |
10 | 卢少燃 | 265,398 | 2.0501 | 有限合伙人 |
11 | 梁钰涓 | 244,983 | 1.8924 | 有限合伙人 |
12 | 黄文杰 | 183,737 | 1.4193 | 有限合伙人 |
13 | 孙海涛 | 122,492 | 0.9462 | 有限合伙人 |
14 | 黄明泽 | 81,661 | 0.6308 | 有限合伙人 |
15 | 陈永铭 | 81,661 | 0.6308 | 有限合伙人 |
3-3-2-64
16 | 万永鹏 | 71,453 | 0.5520 | 有限合伙人 |
17 | 彭思众 | 71,453 | 0.5520 | 有限合伙人 |
18 | 张映华 | 71,453 | 0.5520 | 有限合伙人 |
19 | 李春华 | 122,492 | 0.9462 | 有限合伙人 |
20 | 钟仕兴 | 122,492 | 0.9462 | 有限合伙人 |
21 | 陈骥 | 1,122,840 | 8.6737 | 有限合伙人 |
22 | 邹亚利 | 367,475 | 2.8387 | 有限合伙人 |
23 | 郑丽 | 326,644 | 2.5233 | 有限合伙人 |
24 | 奚源 | 224,568 | 1.7347 | 有限合伙人 |
25 | 周辉 | 224,568 | 1.7347 | 有限合伙人 |
26 | 赵薪 | 612,458 | 4.7311 | 有限合伙人 |
27 | 郝郑涛 | 510,382 | 3.9426 | 有限合伙人 |
28 | 林敏 | 306,229 | 2.3656 | 有限合伙人 |
29 | 王博 | 71,453 | 0.5520 | 有限合伙人 |
30 | 李海洋 | 163,322 | 1.2616 | 有限合伙人 |
31 | 周玉玲 | 1,112,632 | 8.5949 | 有限合伙人 |
32 | 缪凯 | 326,644 | 2.5233 | 有限合伙人 |
33 | 蔡映华 | 204,153 | 1.5770 | 有限合伙人 |
34 | 鲁劲 | 204,153 | 1.5770 | 有限合伙人 |
35 | 廖承华 | 163,322 | 1.2616 | 有限合伙人 |
36 | 程彪 | 163,322 | 1.2616 | 有限合伙人 |
37 | 陈超 | 102,076 | 0.7885 | 有限合伙人 |
38 | 刘小曼 | 51,038 | 0.3943 | 有限合伙人 |
39 | 唐德姣 | 71,453 | 0.5520 | 有限合伙人 |
40 | 江子杰 | 71,453 | 0.5520 | 有限合伙人 |
41 | 刘水强 | 22,457 | 0.1735 | 有限合伙人 |
42 | 李栋 | 91,869 | 0.7097 | 有限合伙人 |
43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8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2,945,323 | 100 |
3-3-2-65
(13)广州中电院拾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中电院拾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其企业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名称 | 广州中电院拾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LWU0R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陈传好)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11房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
合伙期限 | 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顾泽波 | 1,332,287 | 9.3094 | 有限合伙人 |
2 | 肖向前 | 896,268 | 6.2627 | 有限合伙人 |
3 | 郑毅穗 | 896,268 | 6.2627 | 有限合伙人 |
4 | 杨君 | 484,469 | 3.3852 | 有限合伙人 |
5 | 方桦 | 460,246 | 3.2160 | 有限合伙人 |
6 | 毛海莲 | 690,369 | 4.8240 | 有限合伙人 |
7 | 陈奕刚 | 896,268 | 6.2627 | 有限合伙人 |
8 | 林穗斌 | 230,123 | 1.6080 | 有限合伙人 |
9 | 李杰智 | 242,235 | 1.6926 | 有限合伙人 |
10 | 张俊伟 | 242,235 | 1.6926 | 有限合伙人 |
11 | 林信贤 | 84,782 | 0.5924 | 有限合伙人 |
12 | 竺菊梅 | 230,123 | 1.6080 | 有限合伙人 |
13 | 桂龙泉 | 133,229 | 0.9309 | 有限合伙人 |
14 | 刘河 | 133,229 | 0.9309 | 有限合伙人 |
3-3-2-66
15 | 刘芳 | 26,646 | 0.1862 | 有限合伙人 |
16 | 丁益 | 242,235 | 1.6926 | 有限合伙人 |
17 | 刘旭 | 557,140 | 3.8930 | 有限合伙人 |
18 | 刘贵权 | 484,469 | 3.3852 | 有限合伙人 |
19 | 范超 | 169,564 | 1.1848 | 有限合伙人 |
20 | 孙碧波 | 290,681 | 2.0311 | 有限合伙人 |
21 | 肖常伟 | 109,006 | 0.7617 | 有限合伙人 |
22 | 许世璋 | 484,469 | 3.3852 | 有限合伙人 |
23 | 黄曦鸣 | 109,006 | 0.7617 | 有限合伙人 |
24 | 骆毅 | 121,117 | 0.8463 | 有限合伙人 |
25 | 蔡达新 | 84,782 | 0.5924 | 有限合伙人 |
26 | 张海龙 | 84,782 | 0.5924 | 有限合伙人 |
27 | 李子傲 | 84,782 | 0.5924 | 有限合伙人 |
28 | 农波 | 121,117 | 0.8463 | 有限合伙人 |
29 | 陈育欣 | 1,211,173 | 8.4631 | 有限合伙人 |
30 | 洪瑛 | 242,235 | 1.6926 | 有限合伙人 |
31 | 黄彤军 | 157,452 | 1.1002 | 有限合伙人 |
32 | 李捷玲 | 121,117 | 0.8463 | 有限合伙人 |
33 | 朱康生 | 121,117 | 0.8463 | 有限合伙人 |
34 | 刘细毛 | 290,681 | 2.0311 | 有限合伙人 |
35 | 王鹏程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36 | 王颖洁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37 | 周烨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38 | 江妙虹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39 | 张红珍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40 | 李晓晶 | 29,068 | 0.2031 | 有限合伙人 |
41 | 蔡军 | 944,715 | 6.6012 | 有限合伙人 |
42 | 肖滢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43 | 张雷 | 72,670 | 0.5078 | 有限合伙人 |
3-3-2-67
44 | 景意新 | 48,447 | 0.3385 | 有限合伙人 |
45 | 孔冬丽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46 | 陈云华 | 96,894 | 0.6770 | 有限合伙人 |
47 | 胡嘉琦 | 242,235 | 1.6926 | 有限合伙人 |
48 | 黄伟玲 | 133,229 | 0.9309 | 有限合伙人 |
49 | 立伟资管 | 1 | 0.000007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14,311,219 | 100 |
名称 | 广州中电院拾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PLGC0D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立伟资管(委派代表:谢浩江)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1114房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总部管理 |
合伙期限 | 2019年4月22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李志强 | 199,999 | 6.0606 | 有限合伙人 |
2 | 张勇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3 | 刘文波 | 150,000 | 4.5455 | 有限合伙人 |
4 | 温石宝 | 150,000 | 4.5455 | 有限合伙人 |
5 | 覃家祥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6 | 陈心欣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7 | 王受和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3-3-2-68
8 | 时宇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9 | 许雪冬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0 | 梁鹤鸣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1 | 彭劲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2 | 李细琴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3 | 邱瑞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4 | 宋建洲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5 | 卢静雯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6 | 汤国清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7 | 宗炜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8 | 赖海棠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19 | 马文溪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0 | 矫志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1 | 郑萌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2 | 乔治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3 | 陈立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4 | 魏星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5 | 荣坤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6 | 吴尚昱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7 | 邓梅玲 | 200,000 | 6.0606 | 有限合伙人 |
28 | 韩文生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29 | 周斌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30 | 温业圳 | 100,000 | 3.0303 | 有限合伙人 |
31 | 立伟资管 | 1 | 0.000152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3,300,0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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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次发行、上市不安排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根据凯天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凯天投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后的36个月(限售期)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员工股份;如出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规定应转让股份的情形,员工需将持有的员工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让人(即适格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限售期满后,持有人可以按照《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减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凯天投资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遵循了“闭环原则”,无需按《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无需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3、正泰电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正泰电器发起设立公司时其企业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142944445H |
法定代表人 | 南存辉 |
注册资本 | 131,944.61万元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住所 |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
经营范围 | 低压电器及元器件、切割及焊接设备、电子元器件、电源类产品、电力金具、计量器具、电力整流器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安装、调试、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1997年8月5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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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电器系于2010年1月21日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1877。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正泰电器的控股股东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存辉。
4、国机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机资本发起设立公司时其企业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名称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51629513G |
法定代表人 | 杨鸿雁 |
注册资本 | 237,000万元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A座7层816室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高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所投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5年8月6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机集团 | 80,000 | 33.75 |
2 | 建信投资 | 30,000 | 12.66 |
3 |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12.66 |
4 |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 | 8.44 |
5 |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 | 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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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 10,000 | 4.22 |
7 | 北京三联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000 | 3.80 |
8 |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6,000 | 2.53 |
9 |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000 | 2.11 |
10 | 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 5,000 | 2.11 |
11 | 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2.11 |
12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4,000 | 1.69 |
13 |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3,000 | 1.27 |
14 |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3,000 | 1.27 |
15 |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3,000 | 1.27 |
16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 2,000 | 0.84 |
17 |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 2,000 | 0.84 |
18 |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00 | 0.84 |
19 | 中国电器院 | 1,000 | 0.42 |
合计 | 237,000 | 100 |
名称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5731965494 |
法定代表人 | 王业强 |
注册资本 | 206,1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1009室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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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1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6,100 | 100 |
合计 | 206,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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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声明,股东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检索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全体股东为实际持股人,不存在信托持股或委托持股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国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其直接持有发行人54%的股份,通过国机资本间接控制发行人6%的股份。国机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机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电器院有限的设立及演变
1、电器院有限的设立
电器院有限的前身为中电院。2010年12月1日,经国机集团《关于同意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整体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国机资[2010]768号)批准,中电院以2010年9月30日经评估后净资产值60,569.23万元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其中18,170万元作为国机集团的出资;中电院名称变更为电器院有限,注册资本为18,170万元。
2010年12月3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2010验资报告》(编号:利安达验字[2010]第A1091号)。经该验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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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验证,截至2010年9月26日,电器院有限已收到国机集团缴纳的注册资本18,170万元。
2010年12月5日,电器院有限就本次国有企业改制事宜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2010年12月31日,电器院有限取得广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8000000021),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名称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8000000021 |
法定代表人 | 马坚 |
注册资本 | 18,170万元 |
实缴出资 | 18,17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萝岗区天泰一路3号 |
经营范围 | 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工和电子机械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制冷、空调设备、计算机应用、机电产品环境技术、金属表面防护及装备、机械基础件产品的技术研究、设计、技术成果转让及相关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产品检测、计量测试、校准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展览、会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未获许可前不得经营) |
营业期限 | 2002年9月6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机集团 | 18,170 | 100 |
合计 | 18,17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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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中电院改制设立为电器院有限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电器院有限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审验已缴足,注册事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本所律师认为,电器院有限由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真实、合法、有效。
2、发行人前身电器院有限的股权变动
(1)2011年5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1年2月15日,国机集团作出《关于对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增资的通知》(国机资[2011]77号),决定对电器院有限增资3,000万元。增资后,电器院有限注册资本增至21,170万元。
2011年3月31日,广州市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2011]南会验字第012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11年3月2日,电器院有限已收到国机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电器院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21,17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11年5月9日,广州市工商局下发《公司变更(备案)记录》。
本次增资完成后,电器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机集团 | 21,170 | 100 |
合计 | 21,17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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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国机集团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有关股权的通知》(国机资[2016]249号),将电器院有限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国机研究院持有,划转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1日,国机集团作出《关于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100%产权无偿划转给国机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日,国机集团与国机研究院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2016年12月26日,国机研究院作出股东决定,根据国机资[2016]11号文件,同意对电器院有限增资100万元。电器院有限注册资本由21,170万元增至21,270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对公客户收款通知书》,国机集团已于2015年12月30日向发行人拨款100万元。
2017年1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下发《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本次增资完成后,电器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机研究院 | 21,270 | 100 |
合计 | 21,27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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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股方式,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征集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3家,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8%(含18%),增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结果。2017年3月15日,国机集团对电器院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予以备案,并下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Z60020170010985)。
2017年4月12日,国机集团作出《关于同意协议转让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国机战投函[2017]46号),同意国机研究院协议转让电器院有限10%股权给国机资本,转让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转让完成后,国机资本持有完成员工持股及外部投资者增资后的电器院有限6%的股权。2017年5月17日,国机集团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中央企业所属10户子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293号),作出《关于同意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机战投[2017]209号),同意电器院有限实施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改革,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确认电器院有限经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77,533.84万元;同意电器院有限按照3.6453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正泰电器、盾安控股、建信投资3家外部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投资总额23,260.6594万元,其中6,381万元作为出资额,16,879.6594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同意电器院有限实施员工持股改革,员工入股价格与外部战略投资者增资价格一致,投资总额28,429.6974万元,其中7,799万元作为出资额,20,630.6947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同意电器院有限在实施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改革及股权协议转让后的股权设置方案,电器院有限注册资本增至35,450万元,其中国机研究院出资19,143万元,持股比例54%;员工持股平台——凯天投资出资7,799万元,持股比例22%;国机资本出资2,127万元,持股比例6%;正泰电器、盾安控股、建信投资分别出资3,899.5万元、1,772.5万元、709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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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国机研究院、电器院有限、正泰电器、盾安控股、建信投资、凯天投资共同签署《增资协议》。同日,国机研究院与国机资本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17年5月19日,电器院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国机研究院将持有的电器院有限6%股权(对应出资额2,127万元)转让给国机资本;同意将电器院有限注册资本由21,270万元增至35,450万元,其中凯天投资出资7,799万元,正泰电器出资3,899.5万元,盾安控股出资1,772.5万元,建信投资出资709万元。
2017年5月25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编号:
0000220)。2017年6月2日,广州市工商局下发《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2017年9月19日,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出具《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中瑞诚验字[2017]第091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17年9月19日,电器院有限已收到国机研究院、国机资本、盾安控股、正泰电器、建信投资、凯天投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4,180万元,股东累计货币出资金额为35,45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完成后,电器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机研究院 | 19,143 | 54 |
2 | 凯天投资 | 7,799 | 22 |
3 | 正泰电器 | 3,899.5 | 11 |
4 | 国机资本 | 2,127 | 6 |
5 | 盾安控股 | 1,772.5 | 5 |
6 | 建信投资 | 709 | 2 |
合计 | 35,4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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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真实、合法、有效。
(4)2018年11月股权转让
2018年8月20日,盾安控股与凯天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盾安控股将持有的电器院有限5%股权(对应出资额1,772.5万元)转让给凯天投资,转让价格为7,050万元。
2018年10月9日,电器院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盾安控股将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凯天投资。
2018年11月5日,广州市工商局下发《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电器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机研究院 | 19,143 | 54 |
2 | 凯天投资 | 9,571.5 | 27 |
3 | 正泰电器 | 3,899.5 | 11 |
4 | 国机资本 | 2,127 | 6 |
5 | 建信投资 | 709 | 2 |
合计 | 35,4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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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0日,电器院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国机研究院将持有的54%股权无偿划转给国机集团。
2019年3月1日,广州市场监管局下发《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国机集团 | 19,143 | 54 |
2 | 凯天投资 | 9,571.5 | 27 |
3 | 正泰电器 | 3,899.5 | 11 |
4 | 国机资本 | 2,127 | 6 |
5 | 建信投资 | 709 | 2 |
合计 | 35,4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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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9年3月20日由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以来,股本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四)股份锁定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作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五)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信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技术进出口;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工器材的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批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机械工程设计服务;电工器材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气设备修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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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围绕电器行业的质量提升共性技术研发,通过成果转化,在质量技术服务、智能装备、环保涂料及树脂等三大业务领域为电器产品质量提升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取得的业务批准或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就从事各自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已取得的相关经营资质如下:
(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资格
2014年8月26日,国家认监委于发布《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指定威凯认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编号为18号。
2018年3月2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威凯认证更新后的指定业务范围为: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小功率电动机;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格
2018年3月2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11号),指定威凯检测、嘉兴威凯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威凯检测、嘉兴威凯的指定业务范围如下:
1)威凯检测
威凯检测指定业务范围:电线电缆中的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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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小功率电动机;电焊机中的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焊钳、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送丝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汽车内饰件;童车产品;玩具产品。2)嘉兴威凯嘉兴威凯指定业务范围: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气装置(电器附件)中电线组件、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小功率电动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电饭锅;照明电器。
(3)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资格
2011年3月9日,国家认监委颁发《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1-159),批准威凯认证为认定机构,认证类别为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
(4)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机构资格
2012年1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授权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汽车零部件产品<公告>检测工作的函》(工信厅产业[2012]973号),授权威凯检测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核定能力承担汽车电器、汽车灯具、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池等汽车零部件产品的检测工作。
(5)CMA资质
发行人下属企业取得的CMA资质如下:
序号 | 主体名称 | 检测范围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威凯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160008222171 | 2022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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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兴威凯 | 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160020223895 | 2022年11月27日 |
3 | 威凯检测 | 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 | 160008220102 | 2022年11月27日 |
4 | 威凯检测 | 国家汽车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 | 180008224084 | 2024年3月22日 |
5 | 威凯检测 | 国家汽车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 | (2018)国认监认字(761)号 | 2021年3月22日 |
序号 | 主体名称 | 检测范围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威凯检测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 | CNASL0095 | 2023年1月21日 |
2 | 威凯检测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 | CNASL1093 | 2024年7月22日 |
3 | 威凯检测 |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 | CNASL0018 | 2025年3月18日 |
4 | 威凯认证 |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 CNASC146-M | 2019年6月29日 |
5 | 威凯认证 |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 | CNASC146-P | 2019年6月29日 |
6 | 威凯认证 | 检验机构认可 | CNASIB0011 |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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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情况如下:
(10)境外机构授予的资质或给予的授权
1)CB测试实验室资格2017年7月7日,国际电工委员会授予威凯检测成为CB测试实验室(CBTL),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及元器件合格评定体系(IECEE-CB SCHEME)网站上所列电工产品及元器件合格评价体系范围内的产品的测试。
2)DAKKS测试实验室资格2017年5月19日,德国认可委员会授予威凯检测DAKKS测试实验室资格,认可注册号码为D-PL-17198-01-00,证明威凯检测具有依据ISO/IEC17025:2005条款承担电器安全、电磁兼容、汽车电磁兼容领域的测试的能力,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3)GSO认证机构资格2016年10月31日,海湾标准化组织(GSO)认定威凯认证为GSO的合格认证机构,可就低压电器设备和用品在海湾技术规范(BD-142004-01)所述范围开展验证工作,认证注册账号为NB0025,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4)SASO COC认证资格2015年11月10日,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授权威凯认证符合性认证资格(COC),可根据SASO执行附录所列范围进行认证。
5)SASO能源效率实验室资格
序号 | 持有人 | 证书编号 | 发证部门 | 核发日期 | 有效期 |
1 | 中国电器院 | 03628444 |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2019年3月28日 | 长期 |
2 | 擎天实业 | 03656739 |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2019年1月7日 | 长期 |
3 | 擎天材料 | 03656651 |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2018年12月6日 | 长期 |
4 | 擎天电器 | 03656652 |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2018年12月6日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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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9日,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授权威凯认证为能效标签注册指定检测实验室,可根据SASO执行附录所列范围进行检测,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8日。
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发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544000013),发证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有效期三年。高新技术资质届满后,发行人经重新评定现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844008676),发证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有效期三年。
(2)威凯检测于2015年10月1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44000272),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有效期三年。高新技术资质届满后,威凯检测经重新评定现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844006816),发证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有效期三年。
(3)擎天材料已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4005761),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有效期三年。
(4)擎天实业已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4003461),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有效期三年。
(5)嘉兴威凯已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3001119),发证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有效期三年。
(6)擎天伟嘉已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4000957),发证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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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州恒申已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4003499),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有效期三年。
4、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方式为围绕电器行业的质量提升共性技术研发,通过成果转化,在质量技术服务、智能装备、环保涂料及树脂等三大业务领域为电器产品质量提升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5、经本所核查,2018年1月,擎天环保报告期内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处罚款5,000元。擎天环保已补充公示年度报告并足额缴纳罚款。2019年4月22日,广州市场监管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威凯检测、威凯认证、擎天实业、擎天恒申、擎天材料、擎天电器、擎天德胜、擎天材料油漆化工材料分公司、中国电器院广州市环保科技分公司、中国电器院广州环境资源科技分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被广州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同时广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认定擎天环保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经核查,嘉兴威凯、威凯上海、擎天伟嘉等广州市辖区以外的发行人下属企业已分别取得主管的市场监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擎天环保外,发行人及其他下属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擎天环保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全资子公司威凯香港。该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0年2月9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商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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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第1000201000026号)批准于2010年4月20日设立,现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核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编号:1446174)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核发的《商业登记证》(编号:52121713-000-04-19-6)。
根据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威凯香港是依照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有效存续,没有涉及诉讼和行政处罚,经营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其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2019年1-3月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营业收入(元) | 675,994,839.71 | 2,597,796,946.03 | 1,942,362,593.27 | 1,581,061,139.46 |
主营业务收入(元) | 665,873,848.80 | 2,531,480,593.43 | 1,891,123,064.85 | 1,543,057,210.94 |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98.50% | 97.45% | 97.36% | 9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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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机集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机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二级子公司及主营业务情况如本章节第(二)部分所述。上述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2)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凯天投资、正泰电器、国机资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为秦汉军(董事长)、章晓斌、徐志武、仲明振、焦捍洲、杨鸿雁、柳建华(独立董事)、邓柏涛(独立董事)、刘奕华(独立董事);监事为王惠芳(监事会主席)、李昆跃、张清(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章晓斌(总经理)、陈伟升(副总经理)、权良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孙君光(副总经理)、陈传好(副总经理)。
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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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下属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下属企业)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国机集团的董事为张晓仑、宋欣、张来亮、吴晓根、高福来、盛世英、刘祖晴,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邬小蕙、高建设、白绍桐、丁宏祥、雷光华、陈学东。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公司关联方。
(7)发行人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擎天实业、威凯检测、威凯认证、嘉兴威凯、威凯上海、威凯香港、擎天恒申、擎天德胜、擎天伟嘉、擎天环保、擎天材料、擎天电器、江西威诺、江西威能、擎天粤鼎。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8)其他关联方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以下其他关联方包括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及过去12个月内曾经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姓名/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系 |
1 | 吴汉龙 | 擎天德胜的少数股东,持股40% |
2 | 王一风 | 擎天伟嘉的少数股东,持股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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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关联方姓名/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系 |
3 | 黄元申 | 擎天恒申的少数股东,持股24.5% |
4 | 林志斌 | 擎天恒申的少数股东,持股24.5% |
5 | 于伟 | 擎天环保的少数股东,持股25% |
6 | 蔡权 | 擎天环保的少数股东,持股19% |
7 | 盾安控股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股权 |
8 | 陈立新 |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9 | 广东中电院工业与日用电器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100%控制的子公司 |
公司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江苏威诺 | 质量技术服务 | - | 600.29 | - | - |
武汉电器院 | 质量技术服务 | 11.85 | 291.97 | 89.62 | 1.75 |
国机智骏 | 质量技术服务 | - | 261.49 | 8.80 | - |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智能装备 | 6.00 | 17.80 | 294.76 | 12.80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 环保涂料及树脂 | 28.35 | 145.25 | 120.95 | 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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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广州电器院 | 服务费 | 99.06 | 209.82 | 133.98 | 2.72 |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2.63 | 1.39 | - |
兰州电源 | 质量技术服务 | - | 1.09 | 1.26 | - |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0.15 | 0.42 | - |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 | 6.63 | - |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 | 4.18 | 258.70 |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 | 2.83 | - |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 | 0.94 | - |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 | 0.85 | - |
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智能装备 | 5.15 | - | 26.92 | - |
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 | 智能装备 | - | - | 24.50 | 20.43 |
江苏苏美达车轮有限公司 | 环保涂料及树脂 | - | - | 3.88 | - |
广州中汽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 质量技术服务 | - | 34.91 | 36.79 | 14.00 |
合计 | 150.41 | 1,565.40 | 758.70 | 422.46 |
3-3-2-93
①公司为江苏威诺提供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双方以签订相关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相比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
②公司为武汉电器所提供试验装备及加工安装,包括环境实时监测系统、太阳跟踪聚光加速试验仪器的采购、加工与试制等及后续的相关产品的售后维护,以满足武汉电器所的业务需求,产品为非标产品,交易根据市场导向定价。
③公司向国机智骏销售模拟环境实验室,用于硬件模型在实验室中进行模拟试验,产品为非标产品,双方以签订相关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相比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
④公司向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水性涂料产品,其产品拥有耐高温、抗腐蚀等特性,与同类产品综合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双方以签订相关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相比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
⑤公司向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同步发电机励磁电流的电源及其附属设备,双方以签订相关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相比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
⑥广州电器院剥离后,公司为其提供离退休人员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及“三供一业”移交等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根据所需服务人员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广州电器院 | 采购设备零部件及市场推广服务 | 67.76 | 362.69 | 204.13 | 323.83 |
武汉电器院 | 采购设备零部件及市场推广服务 | 4.36 | 1,612.20 | 1,323.70 | 194.13 |
正泰电器 | 电气控制设备配件 | 4.91 | - | - | - |
江苏威诺 | 服务及培训 | - | 47.40 | - | - |
3-3-2-94
公司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检测费 | - | 2.80 | - | - |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 购买工业机器人 | - | - | 13.02 | - |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检测费 | - | - | 3.00 | - |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 试验服务费 | - | - | 0.39 | - |
兰州电源 | 服务及培训 | - | - | - | 3.77 |
合计 | 77.03 | 2,025.09 | 1,544.24 | 521.73 |
项目 | 2019年3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存放国机财务货币资金 | 8,882.29 | 23,898.38 | 28,839.04 | 8,053.09 |
3-3-2-95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国机财务短期借款 | 800.00 | 500.00 | - | - |
国机财务长期借款 | 400.00 | 200.00 | - | 16,000.00 |
合计 | 1,200.00 | 700.00 | - | 16,000.00 |
项目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国机财务利息支出 | 32.18 | 101.38 | 380.33 | 902.00 |
国机财务利息收入 | 21.79 | 96.85 | 292.76 | 103.07 |
项目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120.37 | 876.03 | 739.36 | 708.65 |
项目 | 租赁内容 | 2019年3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广州电器院 | 房屋及车辆 | 27.94 | 96.56 | 107.12 | 106.67 |
武汉电器所 | 房屋 | 4.28 | 17.10 | 17.10 | 17.10 |
合计 | 32.22 | 113.66 | 124.22 | 123.77 |
3-3-2-96
报告期内,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向广州电器院拆出资金分别为11,930.00万元及2,750.00万元。
2017年发行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前,中国电器院与广州电器院均为国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企业,中国电器院与广州电器院存在资金往来,往来资金不计提利息。中国电器院拆出金额在报告期已全部归还。
(2)代收代付工资
报告期内,广州电器院剥离后人员独立,发行人与广州电器院存在互相代收代付工资的情形。2016年度、2017年度,广州电器院代公司发放工资金额分别为4,105.89万元、2,740.21万元。2018年度、2019年1-3月,公司代广州电器院发放工资金额分别为445.64万元、285.26万元。
(3)关联方无偿划转
2016年度,公司将持有的兰州电源的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广州电器院。同年,公司下属企业擎天实业将部分房屋建筑物无偿划转给广州电器院。
(4)其他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国机集团 | 接受拨付的研发支持基金 | - | 17.19 | 8.39 | 14.33 |
国机集团 | 支付代垫的审计费 | 10.35 | |||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环保设备 | 6.62 | - | - | - |
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收取会议费 | - | 0.26 | 0.14 | - |
3-3-2-97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3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116.96 | 110.96 | 132.76 | 181.55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 85.27 | 115.18 | 68.16 | 51.20 |
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 | - | - | 25.97 | 1.58 |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5.72 | 25.72 | 25.72 | 51.44 |
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9.69 | - | 14.69 | 5.24 |
武汉电器所 | 7.22 | 7.22 | 7.22 | 7.22 |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 3.00 | 3.00 | 3.00 | - |
江苏苏美达车轮有限公司 | - | - | 1.58 | - |
国机智骏 | 34.44 | 34.44 | - | - |
小计 | 282.30 | 296.52 | 279.10 | 298.23 |
预付款项 | ||||
武汉电器所 | 374.48 | 193.92 | 379.26 | 258.86 |
广州电器院 | - | - | 92.00 | - |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 | 2.80 | - |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 | - | 1.18 |
小计 | 374.48 | 193.92 | 474.06 | 260.04 |
其他应收款 | ||||
广州电器院 | 5.49 | - | 38.14 | - |
西麦克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 - | - | 2.00 | - |
国机集团 | 0.07 | - | 0.00 | - |
武汉电器所 | - | 0.46 | - | - |
小计 | 5.56 | 0.46 | 40.14 | - |
3-3-2-98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3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应付账款 | |||||
武汉电器所 | 285.92 | 346.39 | 497.70 | 15.92 | |
天津天传电气有限公司 | - | - | 6.07 | 6.07 | |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 - | - | 1.86 | - | |
中机机械基础件成套技术有限公司 | - | - | 0.31 | 0.31 | |
小计 | 285.92 | 346.39 | 505.94 | 22.30 | |
其他应付款 | |||||
江西威能 | 380.00 | - | - | - | |
国机集团 | 325.60 | 341.38 | 344.63 | 489.80 | |
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 - | 145.01 | - | |
兰州电源 | - | - | 23.97 | - | |
广州电器院 | - | - | 0.24 | - |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32 | |
小计 | 705.60 | 341.38 | 513.85 | 490.12 | |
预收款项 | |||||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114.31 | - | - | - | |
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36.21 | - | 18.40 | 33.75 | |
江苏苏美达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 18.87 | - | - | - | |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10.70 | 10.70 | 10.70 | 78.08 | |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5 | - | - | - | |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1.44 | - | - | 0.25 | |
正泰电器 | 1.07 | - | - | - | |
武汉电器所 | 0.41 | 7.54 | 1.20 | 53.50 | |
江苏威诺 | - | 0.20 | - | - | |
国机智骏 | - | - | 169.86 | - |
3-3-2-99
项目 | 2019年3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30 | 2.30 | |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 | - | 0.30 | |
小计 | 186.16 | 18.44 | 202.46 | 168.18 | |
长期应付款 | |||||
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398.75 | 434.22 | 453.39 | - |
3-3-2-100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其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和说明。”
(2)发行人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目前董事会中有3名独立董事,占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发行人的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总资产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和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5、相关主体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公司相关主体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宜已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的承诺
3-3-2-101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公司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3)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4)本公司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公司/本企业相关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本公司/本企业与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企业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3-3-2-102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公司/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4、本公司/本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本人近亲属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及/或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及/或下属企业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本人及关联方不会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及/或下属企业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3)本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及/或下属企业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4)本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及/或下属企业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5)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3-3-2-103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保护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现状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说明,除合肥院从事的制冷试验装置与制冷检测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外,国机集团及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国机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二级(不含三级及以下级别)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似业务 |
工程承包与贸易板块 | ||||
1 |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58.70% | 农业、水务等工程承包 | 否 |
2 |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承包国内外海洋工程业务 | 否 |
3 | 中国机床销售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 | 购销机械、电器设备等 | 否 |
4 | 中国机床总公司 | 100.00% | 机械电子设备生产和销售 | 否 |
5 |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轻工、医药等工程承包 | 否 |
6 |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77.21% | 承包境外工程业务 | 否 |
7 |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石油、化工等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承包 | 否 |
8 | 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国内外自动化控制系统及各类实验室工程 | 否 |
9 | 深圳中机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 | 自有物业的管理 | 否 |
机械装备制造板块 |
3-3-2-104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似业务 |
10 |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6.79% | 金属冶炼加工普通机械制造和销售 | 否 |
11 | 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地质机械生产和销售 | 否 |
12 |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普通机械制造和销售 | 否 |
13 | 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专用设备制造和销售 | 否 |
14 | 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75.00% | 工程机械开发和销售 | 否 |
15 |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纺织机械成套设备和零配件、其他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开发、生产、销售 | 否 |
16 | 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 | 100.00% | 农业机械制造和销售 | 否 |
17 |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 87.90% |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配件制造和销售 | 否 |
金融板块 | ||||
18 | 国机财务 | 20.40% | 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性金融业务 | 否 |
19 | 国机资本 | 33.75% | 项目投资、咨询管理 | 否 |
20 | 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资产管理 | 否 |
科技与工程设计板块 | ||||
21 | 成都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 | 69.79% | 测量仪器及相关机械产品的开发、研制 | 否 |
22 |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58.54% | 机械成套设备的制造 | 否 |
23 | 广州电器院 | 100.00% | 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劳务服务 | 否 |
24 |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76.32% | 机电一体化设备及模具设计制造 | 否,主要从事电工合金、绝缘体成套装备业务 |
25 | 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69.29%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否 |
26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100.00% | 石油化工类设备及备件的设计、开发 | 制冷试验装置、制冷检测业务与 |
3-3-2-105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似业务 |
公司主营业务相似 | ||||
27 |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00.00% | 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 | 否 |
28 |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 59.30% | 铸造类机械及工程机械化自动化成套技术开发、设计、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 否 |
29 |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 100.00% | 技术开发及转让 | 否 |
30 |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05% | 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轴承与轴承单元 | 否 |
31 |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100.00% | 传感器及自动化电子设备研制、加工制造与销售 | 否 |
32 | 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100.00% | 电气传动及自动化产品的经营、开发 | 否 |
33 |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 | 否 |
34 |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 100.00% | 农牧业技术开发与转让 | 否 |
35 | 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79.13% | 仪表功能材料研制及技术开发 | 否 |
36 |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有限公司 | 100.00% | 锅炉主、辅机开发,承接研究锅炉成套工程,锅炉主、辅机产品销售及调试等技术咨询服务。 | 否 |
贸易及服务板块 | ||||
37 | 苏美达 | 23.23% | 现代制造服务业 | 否 |
38 |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58.31% | 进口汽车贸易服务 | 否 |
39 | 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65.45% | 商业会展 | 否 |
40 |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54.14% | 机电产品零配件 | 否 |
其他业务板块 |
3-3-2-106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似业务 |
41 | 德阳安装技师学院 | 100.00% | 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及鉴定 | 否 |
42 | 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 否 |
43 | 国机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100.00% | 通用机械装备的研究、设计及制造 | 否 |
44 | 江苏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0.00%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 | 否 |
45 | 中汽胜嘉(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60.00% | 物业服务、房屋租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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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冰轮、天加等商用空调厂商以及国内部分家电厂商的商用空调业务。双方在目标客户定位上并不相同。基于上述,发行人制冷试验装置业务与合肥院在核心技术、业务定位、目标客户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同业竞争。
(2)合肥院在制冷检测业务方面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合肥院制冷检测业务侧重于商用领域,同时兼营少量家用领域。
1)合肥院商用制冷检测业务与中国电器院不存在同业竞争
合肥院主营的商用制冷检测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家用领域制冷检测业务在核心技术、业务定位、目标客户等方面均不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①核心技术
在检测技术方面,商用制冷设备安全依据GB25130和GB/T9237标准,测试项目包括传热流体、管路要求、装配要求等,技术研发方向为主要以满足使用场地的要求为主,如风量、静压和洁净度等;家用制冷产品的安全测试依据GB 4706系列标准,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输入功率、发热、泄漏电流、结构等内容,性能测试主要依据ISO5151和GB/T 7725标准要求,测试项目包括额定制冷量、最大运行、冻结、凝露、自动除霜等,技术研发方向为绿色、健康、舒适等。
②业务定位
合肥院的制冷检测业务侧重于商用空调的检测,发行人的制冷检测业务属于家用空调的检测,业务定位上不相同。
③目标客户
合肥院的商用制冷检测业务主要客户包括开利、约克、麦克维尔、三洋、格力、海尔、美的等商用制冷设备整机制造商;中国电器院的家用制冷检测业务主要客户包括格力、美的、海尔。虽然两者的目标客户存在部分重叠,但发行人从事家用制冷检测业务,与合肥院在重叠客户中的主要业务类型不同。
3-3-2-108
综上,合肥院主营的商用制冷检测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家用制冷检测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2)合肥院兼营少量家用制冷检测业务,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竞争
合肥院与发行人部分目标客户存在重叠,在这部分目标客户中,合肥院兼营少量的家用制冷检测业务,其收入、毛利规模较小,均低于发行人同类业务收入、毛利的30%。国机集团作为合肥院、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确认发行人与合肥院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国机集团已承诺将加强其下属企业相似业务的管控和协调,避免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具体安排
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保持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同时为避免未来新增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在制冷试验装置业务方面,合肥院与中国电器院在产品定位、技术来源、市场、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同业竞争。在制冷检测业务方面,合肥院主要从事商用空调的制冷检测业务,在产品定位、技术来源、市场、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与中国电器院的家用制冷检测业务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同业竞争;合肥院同时兼营少量的家用制冷检测业务,与中国电器院的家用制冷检测业务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两家企业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对中国电器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国机集团将加强集团下属企业相似业务的管控和协调,避免对中国电器院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除上述情况外,国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从事与中国电器院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3)国机集团未来不直接从事与中国电器院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并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国机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与中国电器院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中国电器院的业务经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3-2-109
4)如国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中国电器院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中国电器院;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中国电器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国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中国电器院。5)国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中国电器院及中国电器院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国机集团将赔偿因国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中国电器院遭受的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在中国电器院合法有效存续且国机集团作为中国电器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机集团的下属企业合肥院在制冷试验装置业务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在商用制冷检测业务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在少量的家用检测业务方面其收入、毛利规模较小,均低于中国电器院同类业务收入、毛利的30%,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及其他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国机集团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下属企业拥有7宗土地使用权,土地总面积为333,561.04平方米,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3-3-2-110
经核查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下属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土地未设定抵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1、发行人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31项房产,房产总面积为150,776.67平方米,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经核查相关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房产均未设定抵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发行人因整体变更,房屋产权证证载权利人尚未完成变更,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作为承租方,共租赁17项房产,租赁总面积为82,048.92平方米。前述租赁的房产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房产的权属文件、租赁合同、租赁备案文件等资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中,有部分租赁房产的出租人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有部分租赁房产的出租人非产权人,有部分房产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出租方或产权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或出具承诺,保证其为合法出租人或同意转租,租赁期间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承租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针对租赁合同未备案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因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
3-3-2-111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全椒百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出租的房产设定抵押权外,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其他房产均未设定抵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租赁的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湛江市现代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房产、租赁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房产、租赁中山市南头镇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均存在减免租金情况。经核查,上述出租方减免租金行为系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协商约定或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导致,减免租金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与上述出租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述出租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
3、发行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擎天实业有4项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总建筑面积为2,703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使用人 | 坐落 | 建筑面积(m2) | 房屋用途 |
1 | 擎天实业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 | 514.00 | 花都科技园辅助用房 |
2 | 562.00 | 花都科技园综合站房 | ||
3 | 801.00 | 擎天科技工业园废水站 | ||
4 | 826.00 | 钢结构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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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共拥有36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书》,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网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检索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因整体变更,商标注册证证载权利人尚未完成变更,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共拥有426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21项,实用新型专利228项,外观设计专利77项,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中,有13项系发行人与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共有,具体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1 | 一种用于模拟人体发出的红外线的发射装置 | ZL201220664765.1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2012.12.06 |
2 | 一种工业用插座拔出力试验装置 | ZL201220683273.7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汕头市科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12.12.12 |
3 | 一种利用废弃线路板粉料.玻璃纤维增强改性废聚丙烯的再生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 | ZL201210127177.9 | 发明 | 中国电器院 广州电器院 擎天实业 | 2012.04.26 |
4 | 一种废橡胶输送带废胶层的刮削装置 | ZL201320692964.8 | 实用新型 | 中国电器院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5 | 一种用于废橡胶输送带再制造的清理 | ZL201320693055.6 | 实用新型 | 中国电器院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3-3-2-113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打毛装置 | |||||
6 | 废弃线路板粉料基增韧型免喷涂彩色再生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069004.0 | 发明 | 中国电器院 擎天实业 佛山市顺德鑫还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2013.03.05 |
7 | 一种实时监测在用空调器性能参数的检测系统 | ZL201420747947.4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4.12.03 |
8 | 一种含铅废玻璃资源化回收生产线 | ZL201420838662.1 | 实用新型 | 中国电器院 天津理工大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 2014.12.25 |
9 | 一种废橡胶输送带废胶层的刮削装置与方法 | ZL201310541269.6 | 发明 | 中国电器院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10 | 一种用于废橡胶输送带再制造的清理打毛装置及方法 | ZL201310541492.0 | 发明 | 中国电器院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11 | 一种多孔金属基体复合钎料合金钎焊接头的制备方法 | ZL201410398348.0 | 发明 | 中国电器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 2014.08.13 |
12 | 一种含铅废玻璃资源化回收生产线 | ZL201410828566.3 | 发明 | 中国电器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 2014.12.25 |
13 | 餐车车厢 | ZL201530444430.8 | 外观设计 | 兰州电源 中国电器院 | 2015.11.10 |
3-3-2-11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及变更通知文件,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专利均处于维持状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对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因整体变更,专利证书证载权利人尚未完成变更,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3、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共拥有11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有5项系发行人与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共有,具体如下: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1 | 家电产品碳足迹分析与评估软件 | 2012SR134589 | 电器院有限 合肥工业大学 | 未发表 | 2012.12.26 |
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拆解企业信息管理系统V1.0 | 2013SR136663 | 电器院有限 深圳市世纪鸿威科技有限公司 | 未发表 | 2013.12.02 |
3 | 风力发电机组屏幕软件 | 2013SR005246 | 电器院有限 广电院 擎天实业 | 2011.12.30 | 2013.01.16 |
4 | 家电产品物质信息环保管控软件 | 2013SR047130 | 电器院有限 深圳市世纪鸿威科技有限公司 | 2012.12.01 | 2013.05.20 |
5 | 智能起重机PLC控制程序软件 | 2015SR001015 | 擎天实业 武汉计算机外部设备研究所 | 未发表 | 2015.01.05 |
3-3-2-115
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对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共有权真实、合法、有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权不存在争议、纠纷。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因整体变更,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证载权利人尚未完成变更,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4、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共拥有9项域名,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国际顶级域名注册证书》或《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域名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对域名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因整体变更,域名注册证证载权利人尚未完成变更,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下属企业有2项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备案 | 建设工程规划 | 建筑工程施工 | 环评批复 |
1 | 擎天聚酯树脂项目(一期)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5-441900-26-03-01000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7-86-1038、2017-86-1033、2017-86-1037、2017-86-1034、2017-86-1032、2017-8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900201808150201、441900201808150301、441900201808150401、441900201808150501、441900201808150601、441900201808150701、 | 《关于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擎天聚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建 |
3-3-2-116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备案 | 建设工程规划 | 建筑工程施工 | 环评批复 |
1040、2017-86-1039、2017-86-1036、2017-86-1035、) | 441900201808150801、441900201808150901、441900201808151001) | [2016]13068号) | |||
2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安徽分院 | 《全椒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017-341124-73-03-03033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805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11241805240103-SX-001) | 《关于安徽擎天伟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安徽分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环评[2018]40号) |
3-3-2-117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上述子公司中,擎天实业从属于发行人智能装备服务板块,主要从事家电智能工厂解决方案、电气控制设备制造业务;威凯检测从属于发行人质量技术服务业务板块,主要从事质量技术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等。擎天实业和威凯检测为发行人控制的重要子公司。
1、发行人控制的重要子公司基本情况
(1)擎天实业
名称 | 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S2112018002590G |
法定代表人 | 孙君光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 |
经营范围 | 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环保设备批发;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 |
3-3-2-118
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 |
营业期限 | 1996年3月14日至长期 |
3-3-2-119
2000年3月15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作出《关于增资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批复》(国机企规字[2000]第066号),同意“关于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增资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
2001年12月11日,擎天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擎天实业注册资本由14,569,820.66元增加至35,558,173.88元。其中,广电院新增资本7,773,869.61元,原股东新增资本6,814,303.89元,资本公积金转增6,400,179.72元。
2002年1月8日,广州市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2]康正验内字第003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01年12月15日,擎天实业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588,173.50元,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29,157,994.16元。
2002年1月9日,广州市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2]康正验内字第009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01年12月31日,擎天实业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6,400,179.72元,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35,558,173.88元。
5)2004年11月注册资本增至5,080万元
2004年8月25日,擎天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5,241,826.12元,增加后的总注册资本为50,800,000.00元,增资部分由广州电器院以货币方式认缴。
2004年10月26日,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4]康正验字第0997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04年10月25日,擎天实业已收到广州电器院投入的货币资金20,195,419.62元,其中15,241,826.12元进入实收资本。
6)2009年5月股权划转
2006年8月7日,国机集团作出《关于重组组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暂定名)的决定”》(国机资[2006]411号),决定将广州电器院持有的擎天实业全部股权划归中电院持有,并按照控股子公司管理。
3-3-2-120
2009年5月26日,广州电器院与中电院签订《股东股权无偿划转协议》。7)2009年12月股权转让2009年11月30日,国机集团作出《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收购职工所持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机资[2009]694号),同意中电院收购擎天实业其他股东持有的合计49%股权,收购完成后中电院持有擎天实业100%股权。
2009年12月21日,擎天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合计49%)转让给中电院。
2010年2月24日,擎天实业取得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擎天实业变更为国有企业,股东为中电院。
8)2012年6月分立及注册资本减至4,080万元
2012年3月23日,国机集团出具《关于同意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国机改[2012]130号),同意擎天实业采取存续分立方式分立出擎天材料。分立完成后,擎天实业及擎天材料均为电器院有限全资子公司。
2012年6月27日,电器院有限作出《关于对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实施分立的决定》、《关于对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减资的决定》,决定对擎天实业进行分立,分立后公司分别为擎天实业(注册资本4,080万元)及擎天材料(注册资本1,000万元)。
根据擎天实业于2012年9月9日出具的《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其于2012年7月26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分立及减资公告,公告期内及公告后45天内无债权人向其提出需清偿债务或需提供债务担保的申请。其分立前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擎天实业及擎天材料按照电器院有限《关于对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实施分立的决定》继续清偿,并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
2012年9月14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2]第A1042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2012年9月14日,擎天实业减少后注册资本为4,080万元。
3-3-2-121
9)2017年3月注册资本增至15,000万元2017年3月2日,电器院有限作出《关于增加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定》(中电内文[2017]22号),决定增加擎天实业注册资本10,920万元。增资后,擎天实业注册资本由4,080万元增加至1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电器院有限以货币形式认缴。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擎天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中国电器院 | 15,000 | 100 |
合计 | 15,000 | 100 |
名称 |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01562251178W |
法定代表人 | 秦汉军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萝岗区天泰一路3号 |
经营范围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学工程研究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检验服务;机动车性能检验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计量认证(具体范围见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气机械检测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化工产品检测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消防检测技术研究、开发;电磁屏蔽器材的研究、开发、设计;辐射防护器材的研究、开发、设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 |
3-3-2-122
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转让服务;电子设备回收技术咨询服务;船舶检验;电子产品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软件测试服务;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服务 | |
营业期限 | 2010年8月30日至长期 |
3-3-2-123
3)2017年3月注册资本增至10,000万元2017年3月1日,电器院有限作出《关于增加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定》(中电内文[2017]11号),决定以货币资金增加威凯检测注册资本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威凯检测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威凯检测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中国电器院 | 10,000 | 100 |
合计 | 10,000 | 100 |
名称 | 广家院威凯(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4MA1GUYJK4W |
法定代表人 | 谢浩江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485号1幢 |
经营范围 | 从事汽车、车辆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智能服务机器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的技术检测,从事汽车、车辆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智能服务机器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检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认证服务。(已发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8年9月27日至2048年9月26日 |
名称 | 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692354116D |
法定代表人 | 谢浩江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3-3-2-124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3号楼 |
经营范围 | 工业产品检测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工业产品的检测服务;机械设备的计量测试、校准服务;工业产品的检验服务;机械设备的开发。(以上经营项目需资质的凭资质经营)(已发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09年7月17日至2029年7月16日 |
名称 |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6747570490G |
法定代表人 | 秦汉军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泰一路3号一号楼南四、五楼 |
经营范围 | 管理体系认证(具体业务范围以认证机构批准书或其他相关证书为准);产品认证(具体业务范围以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为准);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电子产品检测;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
营业期限 | 2003年1月27日至长期 |
名称 | 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565594288 |
法定代表人 | 张捷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要号1栋 |
3-3-2-125
经营范围 | 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表面处理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营业期限 | 2012年10月25日至长期 |
名称 | 广州擎天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08267245Q |
法定代表人 | 陈传好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B1栋 |
经营范围 | 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技术进出口;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营业期限 | 1998年3月10日至长期 |
名称 | 安徽擎天伟嘉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45744429679 |
法定代表人 | 王一风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 |
经营范围 | 家电、汽车、非金属矿行业的各种工艺装备、模具及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家电、汽车行业的工艺设备及模具设计、咨询与技术服务。(已发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1年5月17日至长期 |
3-3-2-126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中国电器院 | 510 | 51 |
2 | 王一风 | 102.5 | 10.25 |
3 | 李志中 | 95 | 9.5 |
4 | 徐如才 | 87.5 | 8.75 |
5 | 王建国 | 80 | 8 |
6 | 沈志斌 | 27.5 | 2.75 |
7 | 张翠琴 | 30 | 3 |
8 | 黄梅 | 30 | 3 |
9 | 张小磊 | 22.5 | 2.25 |
10 | 陈风海 | 15 | 1.5 |
合计 | 1,000 | 100 |
名称 | 广州擎天德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HJ7R4F |
法定代表人 | 吴汉龙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106国道清步段1号整栋(部位:2栋之一)(可作厂房使用) |
经营范围 | 连续搬运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营业期限 | 2017年1月11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中国电器院 | 510 | 51 |
2 | 吴汉龙 | 400 | 40 |
3-3-2-127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3 | 方文权 | 50 | 5 |
4 | 陈创伟 | 40 | 4 |
合计 | 1,000 | 100 |
名称 | 广州擎天恒申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MA59AD6B2M |
法定代表人 | 黄元申 |
注册资本 | 1,020.4082万元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花港大道自编20号(可作厂房使用) |
经营范围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通用设备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车辆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连续搬运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汽车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营业期限 | 2015年10月15日至长期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中国电器院 | 520.4082 | 51 |
2 | 黄元申 | 250 | 24.5 |
3 | 林志斌 | 250 | 24.5 |
合计 | 1,020.4082 | 100 |
名称 | 广州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5MA59CB6H7B |
3-3-2-128
法定代表人 | 陈立新 |
注册资本 | 250万元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3栋202房(仅限办公用途)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转让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环保设备批发 |
营业期限 | 2016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1日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中国电器院 | 127.5 | 51 |
2 | 于伟 | 62.5 | 25 |
3 | 蔡权 | 47.5 | 19 |
4 | 温业圳 | 12.5 | 5 |
合计 | 250 | 100 |
名称 | 威凯(香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编号 | 1446174 |
董事 | 权良军、张序星、谢浩江 |
股本 | 美元30,000元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Room B,14/F,Wah Hen Commercial Centre,383 Hennessy Road,Wan Chai,Hong Kong |
业务性质 | 检测检验服务,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咨询,贸易 |
成立日期 | 2010年4月20日 |
3-3-2-129
(1)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环保科技分公司
名称 | 中国电器科学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环保科技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5MA50CFB350 |
负责人 | 周艳伟 |
经营场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4栋102房(仅限办公用途) |
经营范围 | 联系总公司业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
营业期限 | 2016年4月14日至长期 |
名称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境资源科技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5MA59DM8730 |
负责人 | 胡嘉琦 |
经营场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4栋102房 |
经营范围 |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联系总公司业务 |
营业期限 | 2016年7月4日至长期 |
名称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3232389610 |
负责人 | 谢浩江 |
经营场所 | 佛山市顺德区德胜东路3号广东华南家电研究院研发楼二层206 |
经营范围 | 代总公司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4年10月29日至长期 |
序号 | 参股公司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苏美达 | 754.1478万股 | 0.58 |
3-3-2-130
2 | 国机财务 | 1,363 | 0.91 |
3 | 国机资本 | 1,000 | 0.42 |
4 | 智骏置业(赣州)有限公司 | 700 | 7 |
5 | 国机智骏 | 5,600 | 7 |
6 | 江西威能 | 400 | 40 |
7 | 江西威诺 | 1,200 | 40 |
8 | 擎天粤鼎 | 1,000 | 40 |
3-3-2-131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1 | TCIE VIETNAM PTE.LTD. | 擎天实业 | 《paint extension agreement》 | 擎天实业 | 583万美元 | 2019.03.14 | 正在履行 |
2 | 广州万宝电器有限公司 | 电器院有限 | 万宝高端冷柜及高端酒柜生产项目小钣金自动成型线 | 小钣金自动成型线 | 399 | 2019.02.27 | 正在履行 |
《万宝高端冷柜及高端酒柜生产项目钣金成型设备(第二批)》 | 钣金成型设备 | 1,315 | 2018.12.03 | 正在履行 | |||
《万宝高端冷柜及高端酒柜生产项目从化卧柜试运行线》 | 内外箱体钣金成型设备 | 760 | 2018.03.10 | 正在履行 | |||
3 |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 电器院有限 | 《购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 化成容量系统 | 3,590 | 2018.11.26 | 正在履行 |
4 |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尼泊尔上博迪克西水电站修复工程机电设备供货合同》 | 机电设备 | 3,534 | 2018.04.28 | 正在履行 |
5 | SAMHA HOME APPLIANCE | 擎天电器 | CONTRACT | 实验室设备 | 111.3084万美元 | 2018.01.25 | 正在履行 |
CONTRACT | 实验室设备 | 147.3309万美元 | 2018.01.25 | 正在履行 | |||
CONTRACT | 实验室设备 | 182.53575万美元 | 2018.01.25 | 正在履行 | |||
6 | 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 电器院有限 | 《设备采购合同》 | 青海C08自动检测系统第二期 | 5,100 | 2017.12.29 | 正在履行 |
7 | 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采购合同》 | 青海C08自动检测系统一期 | 5,396.1464 | 2017.12.29 | 正在履行 |
8 | PT. ASTRA HONDA MOTOR | 擎天实业 | 《销售与安装协议》 | 涂装ABS生产线 | 804.5万美元 | 2017.12.21 | 正在履行 |
3-3-2-132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9 | Power Tower Company For The Manufacture | 擎天电器 | 《CONTRACT》 | CKD冰箱设备 | 341.8749万美元 | 2016.11.07 | 正在履行 |
10 | HAVELLS INDIA LIMITED | 擎天电器 | 《CONTRACT》 | 空调生产设备 | 458万美元 | 2018.03.06 | 已完成 |
11 | 青海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电器院有限 | 《焓差实验室承揽合同》 | 焓差实验室 | 2,630 | 2018.03.01 | 已完成 |
12 | TRADE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 | 擎天实业 | 《Refrigerator Equipment Project》 | 冰箱设备工程 | 520.5673万美元 | 2017.09.10 | 已完成 |
13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购销合同》 | 化成分容系统;全自动物流系统 | 4,848.6899 | 2017.07.10 | 已完成 |
14 |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 电器院有限 | 《涂装线体设备及地链输送线合同》 | 涂装线、ABS输送机、SPC输送机 | 6,844 | 2017.06.12 | 已完成 |
15 |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 电器院有限 | 《固定资产采购合约》 | 空调、冰箱实验中心 | 2,946.88 | 2017.05.25 | 已完成 |
16 | 天津临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购买合同(直租赁-设备类)》 | 自动化成分选系统 | 7,000 | 2017.02.27 | 已完成 |
17 |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擎天实业 | 《化成分容系统采购合同》 | 化成分容系统 | 13,250 | 2016.12.19 | 已完成 |
18 |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坑梓分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采购合同》 | 自动检测系统 | 2,888 | 2016.10.24 | 已完成 |
3-3-2-133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19 | 深圳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坑梓分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采购合同》 | 自动检测系统-8#厂房C15 | 2,600 | 2016.05.13 | 已完成 |
20 | Brandt Algeria | 擎天电器 | 《CONTRACT》 | 5M冷却塑料模具 | 802.5852万美元 | 2016.03.29 | 已完成 |
21 |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 磷酸铁锂电池生产线-化成分容系统 | 5,000 | 2016.01.08 | 已完成 |
22 | 深圳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坑梓分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采购合同》 | 自动检测系统六期 | 2,387 | 2015.11.25 | 已完成 |
23 | 深圳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坑梓分公司 | 擎天实业 | 《设备采购合同》 | 自动检测系统五期 | 2,040 | 2015.11.09 | 已完成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1 | 擎天材料 | 江苏丹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 《委托加工协议》 | 委托加工 | 框架协议 | 2016.04.30 | 正在履行 |
2 | 擎天材料 |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 | 90%新戊二醇溶液 | 框架协议 | 2017.12.31 | 正在履行 |
3 | 擎天材料 | 常熟市兴隆粉末材料厂 | 《采购合同》 | 聚酯树脂 | 框架协议 | 2018.12 | 正在履行 |
4 | 擎天实业 | 神亚自动化设备(莱 | 《设备购买合同》 | 充放电设备(机械部分、 | 3,752.126 | 2017.02.20 | 已完成 |
3-3-2-134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州)有限公司 | 自动化设备、物流系统) | ||||||
5 | 擎天实业 | 无锡中鼎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方形动力电池自动化物流存储系统设备买卖合同》 | 方形动力电池自动化物流系统 | 2,380 | 2017.01.17 | 已完成 |
6 | 擎天实业 | 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 | 《电池检测机械部设备采购合同》 | 充放电设备 | 3,162 | 2017.01.17 | 已完成 |
3-3-2-135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3月末 | 2018年末 | 2017月末 | 2016年末 |
其他应收款 | ||||
押金及保证金 | 26,159,341.62 | 17,784,816.25 | 13,817,838.42 | 19,742,238.91 |
员工备用金 | 4,027,626.05 | 3,057,649.87 | 5,362,880.78 | 612,003.24 |
员工侵占 | 1,275,546.52 | 1,275,546.52 | - | - |
内部往来 | - | 556,350.44 | 134,957.63 | 1,073,286.33 |
其他 | 681,918.67 | 1,835,394.34 | 783,316.73 | 22,483.52 |
其他应付款 | ||||
员工报销款 | 785,866.35 | 1,451,430.81 | 1,939,228.68 | 1,043,185.73 |
应付费用款 | 29,677,247.39 | 19,617,619.77 | 19,284,254.74 | 42,780,591.76 |
党建工作经费 | 2,715,635.78 | 1,533,072.43 | 13,548.00 | 430,451.51 |
已结项未支付费用 | 40,424,130.46 | 42,021,218.00 | 31,333,835.74 | 28,756,034.59 |
未结算款项 | 10,489,347.61 | 6,942,942.80 | 7,215,003.48 | 4,218,910.77 |
分公司股东本金 | 810,000.00 | 810,000.00 | 810,000.00 | 540,000.00 |
出口代垫款 | 94,924.56 | 94,924.56 | 1,333,383.96 | 1,043,185.73 |
3-3-2-136
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已作描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前身电器院有限设立至今,发行人未发生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行为。
(二)发行人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况
1、电器院有限认购常林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
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362号),同意电器院有限认购常林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754.1478万股,占常林股份总股本的0.58%。
2016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69号),对常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予以核准。
2016年11月17日,常林股份发布《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常林股份向电器院有限等10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全部新增股份证券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常林股份(已更名为苏美达)
754.1478万股股份。
2、电器院有限发起设立国机智骏
2017年3月27日,国机集团作出《国机集团关于同意中国电器院参与投资设立新能源汽车项目公司项目的批复》(国机战投[2017]119号),同意电器院有限与其他6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新能源汽车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8亿元,其中电器院有限出资5,600万元,持股比例为7%。
3-3-2-137
2017年8月28日,国机集团向电器院有限在内的5家主体发出《国机集团投资项目备案报告确认函》(国机战投备[2017]104号),对新能源汽车赣州基地120亩土地配套开发项目进行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国电器院已向国机智骏缴纳出资款4,480万元,尚余1,120万元出资款未缴纳。
本所律师经核查相关投资协议、认购协议及相关股东会决议和主管机构批准文件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对外投资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上述对外投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1、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2019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上述《公司章程》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关联交
3-3-2-138
易决策程序等事项。《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草案)》
1、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根据上交所的意见或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需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科创板管理办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起草,待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可以有效执行。
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已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3-3-2-139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3-2-14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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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3-3-2-142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
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股东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考核;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
发行人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由股东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4、总经理
3-3-2-143
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5、财务总监
发行人财务总监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6、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19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总则、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召开、决议、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
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总则、董事的资格及任职、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议事、表决等程序、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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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总则、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纪要、附则等内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份改造实施方案的议案》和《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2019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增加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进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3)2019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3-3-2-145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审议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说明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上述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时,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相关股东均已回避。出席上述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均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历次股东大会均已形成会议纪要。
2、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秦汉军为公司董事长;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确定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章晓斌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伟升、权良军、孙君光、陈传好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权良军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2019年3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增加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3-3-2-146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聘任审计部部长的议案》、《关于进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9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审议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说明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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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董事会会议投票表决时,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相关董事均已回避。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到会董事均在相应会议决议上签字。历次董事会均已形成会议纪要。
3、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惠芳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2019年3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进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的议案》。
(3)2019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审议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说明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上述监事会会议的到会监事均在相应会议决议上签字。历次会议均已形成会议纪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有关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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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授权行为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发生1次授权行为。
2019年4月24日,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9名,分别为:秦汉军(董事长)、章晓斌、徐志武、仲明振、焦捍洲、杨鸿雁、柳建华(独立董事)、邓柏涛(独立董事)、刘奕华(独立董事)。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监事会成员3名,分别为:王惠芳(监事会主席)、李昆跃、张清(职工代表监事)。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名,分别为:章晓斌(总经理)、陈伟升(副总经理)、权良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孙君光(副总经理)、陈传好(副总经理)。
经核查,发行人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未超过公司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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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1、董事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变动时间 | 变动依据 | 变动原因 | 变动前人员 | 变动情况 | 变动后人员 |
2017.05.18 |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电器院有限阶段) | 电器院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樊高定、焦捍洲、罗继伟、钱祯祺、秦汉军、曾艳丽、仲明振 | 张清新任职工董事 | 樊高定、焦捍洲、罗继伟、钱祯祺、秦汉军、曾艳丽、仲明振、张清 |
2017.06.02 | 股东决定(电器院有限阶段) | 电器院有限股东变动导致董事人员变化 | 樊高定、焦捍洲、罗继伟、钱祯祺、秦汉军、曾艳丽、仲明振、张清 | 免去罗继伟、曾艳丽、钱祯祺董事职务,陈立新、徐志武、杨鸿雁、王涌信任董事 | 樊高定、焦捍洲、秦汉军、仲明振、张清、陈立新、徐志武、杨鸿雁、王涌 |
2018.10.09 | 2018年第四次股东会 (电器院有限阶段) | 樊高定因届退休年龄,辞任董事职务。王涌因电器院有限原股东盾安控股退出而辞任董事 | 樊高定、焦捍洲、秦汉军、仲明振、张清、陈立新、徐志武、杨鸿雁、王涌 | 章晓斌新任董事,免去樊高定、王涌董事职务,张清辞任职工董事 | 章晓斌、焦捍洲、秦汉军、仲明振、陈立新、徐志武、杨鸿雁 |
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章晓斌、焦捍洲、秦汉军、仲明振、陈立新、徐志武、杨鸿雁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电器院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未发生变更。 | |||||
2019.04.08 |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阶段) | 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增加独立董事,董事会人数进行调整 | 章晓斌、焦捍洲、秦汉军、仲明振、徐志武、杨鸿雁、陈立新 | 陈立新辞任董事,柳建华、邓柏涛、刘奕华新任独立董事 | 章晓斌、焦捍洲、秦汉军、仲明振、徐志武、杨鸿雁、柳建华、邓柏涛、刘奕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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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近两年发行人监事变化情况如下:
变动时间 | 变动依据 | 变动原因 | 变动前人员 | 变动情况 | 变动后人员 |
2017.06.02 | 股东决定(电器院有限阶段)、职工代表大会 | 电器院有限股东变动导致监事人员变化 | 易理(职工监事)、皮安荣、魏平 | 李雪葱新任监事,魏平新任职工监事,免去易理公司监事职务 | 李雪葱、皮安荣、魏平(职工监事) |
2018.10.09 | 2018年第四次股东会 (电器院有限阶段) | 电器院有限股东提名监事发生变化 | 李雪葱、皮安荣、魏平(职工监事) | 王惠芳、李昆跃新任监事,免去皮安荣、李雪葱监事职务 | 王惠芳、李昆跃、魏平(职工监事) |
2018.12.12 | 第一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 (电器院有限阶段) | 魏平因届退休年龄,辞任职工监事职务 | 王惠芳、李昆跃、魏平(职工监事) | 张清新任职工监事,魏平辞任公司监事 | 王惠芳、李昆跃、张清(职工监事) |
变动时间 | 变动依据 | 变动原因 | 变动前人员 | 变动情况 | 变动后人员 |
2017.05.26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电器院有限阶段) | 电器院有限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秦汉军,常务副总经理陈立新,副总经理曾艳丽、陈伟升、权良军、孙君光、陈传好、 财务总监权良军、董事会秘书权良军 | 曾艳丽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 总经理秦汉军,常务副总经理陈立新,副总经理陈伟升、权良军、孙君光、陈传好、 财务总监权良军、董事会秘书权良军 |
2018.08.01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电器院有限阶段) | 发行人股东对总经理人选提名变化 | 总经理秦汉军、常务副总经理陈立新、副总经理陈伟升、权良军、孙 | 章晓斌新任总经理、免去秦汉军总经理职务 | 总经理章晓斌、常务副总经理陈立新、副总经理陈伟升、权良军、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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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时间 | 变动依据 | 变动原因 | 变动前人员 | 变动情况 | 变动后人员 |
君光、陈传好、 财务总监权良军,董事会秘书权良军 | 君光、陈传好、 财务总监权良军,董事会秘书权良军 | ||||
2019.03.20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股份公司阶段) | 发行人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章晓斌、常务副总经理陈立新、副总经理陈伟升、权良军、孙君光、陈传好、财务总监权良军,董事会秘书权良军 | 陈立新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总经理章晓斌,副总经理陈伟升、权良军、孙君光、陈传好,财务总监权良军,董事会秘书权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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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和《纳税情况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近三年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增值税 | 除威凯香港适用当地增值税税率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2018年5月1日之前销售货物应税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应税收入按1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提供劳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营业税 | 按应税收入的3%-5%计缴营业税。自2017年5月1日起,由计缴营业税改为计缴增值税。 |
消费税 | 对销售涂料的应税收入按4%计缴。 |
企业所得税 | 除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因享受税务优惠和威凯香港需按其注册当地的所得税法规计缴企业所得税外,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 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以法人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或5%计缴。 |
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 |
公司名称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发行人 | 15% | 15% | 15% | 15% |
威凯上海 | 25% | 25% | — | — |
威凯香港 | 16.5% | 16.5% | 16.5% | 16.5% |
嘉兴威凯 | 15% | 15% | 25% | 25% |
威凯检测 | 15% | 15% | 15% | 15% |
威凯认证 | 25% | 25% | 25% | 25% |
擎天实业 | 15% | 15% | 15% | 15% |
擎天材料 | 15% | 15% | 15% | 15% |
擎天电器 | 25% | 25%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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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伟嘉 | 15% | 15% | 15% | 15% |
擎天德胜 | 25% | 25% | 25% | — |
擎天恒申 | 15% | 15% | 15% | 25% |
擎天环保 | 25% | 25%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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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列入其中。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税务部门作出处罚情况
(1)2016年7月27日,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花国税简罚[2016]681号),因擎天实业丢失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处罚款40元。擎天材料已于2016年7月27日足额缴纳罚款。
(2)2018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花税简罚[2018]350号),因擎天材料丢失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处罚款200元。擎天材料已于2018年7月30日足额缴纳罚款。
(3)2018年5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花国税简罚[2018]884号),因擎天材料丢失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处罚款200元。擎天材料已于2018年5月28日足额缴纳罚款。
(4)2017年10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花国税简罚[2017]1120号),因擎天材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处罚款40元。擎天材料已于2017年10月9日足额缴纳罚款。
(5)2016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分局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穗花国税简罚[2016]1015号),因擎天材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处罚款40元。擎天材料已于2016年11月9日足额缴纳罚款。
(6)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花国税简罚[2016]830号),因擎天实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处罚款80元。擎天实业已于2016年8月31日足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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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8年6月11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武经地税限改[2018]250号),因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科处罚款200元。擎天材料武汉分公司已于2018年6月12日足额缴纳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擎天材料、擎天实业、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均已足额缴纳,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 主体 | 内容 | 补贴金额(万元) | 批准/拨款部门 | 依据文件 |
2018年 | |||||
1 | 威凯检测 | 新兴产业发展补助 | 2,000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
2 | 威凯检测 | 新兴产业发展补助 | 1,000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后补助项目)的复函》 |
3 | 威凯检测 | 新能源汽车产品电磁效应保障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 | 300 | 国家工信部 | 《2018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和行业质量共性技术推广项目-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合同书》 |
3-3-2-156
序号 | 主体 | 内容 | 补贴金额(万元) | 批准/拨款部门 | 依据文件 |
4 | 擎天实业 | 锂电池后处理自动化充放电系统项目补助 | 700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和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首台(套)装备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 |
5 | 电器院有限 | 湿热海洋气候环境智能电网设备及防护材料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补助 | 400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项目经费(第一批)的通知》 |
6 | 擎天材料 | 聚酯树脂合成及汽车用高性能粉末涂料产业化研究项目补助 | 300 | 广州市财政局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7年应用型科技研发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应用型科技研发扶持)的通知》 |
2017年 | |||||
1 | 擎天材料 | 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产品绿色设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 870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2 | 电器院有限 | 特殊环境电器产品试验检测基础支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 | 400 | 国家工信部 | 《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合同书》 |
2016年 | |||||
1 | 威凯检测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工业及家用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436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公共服务平台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 |
3-3-2-157
序号 | 主体 | 内容 | 补贴金额(万元) | 批准/拨款部门 | 依据文件 |
2 | 威凯检测 | 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 300 | 广东省商务厅 | 《广东省商贸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3 | 电器院有限 | 智能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300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第一批)计划的通知》 |
4 | 擎天实业 | 基于同步整流技术的高效节能大功率电化学电源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补助 | 300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
3-3-2-158
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经本所律师核查,擎天材料已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环保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2、2017年9月14日,因擎天德胜未报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定址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对擎天德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穂花环罚[2017]518号),责令擎天德胜停止生产并科处罚款4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擎天德胜已足额缴纳罚款。就上述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人员对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该局相关负责人确认,擎天材料、擎天德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相关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gzamr.gzaic.gov.cn)、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gzamr.gzaic.gov.cn)、广东省应急管理局(www.gdsafety.gov.cn)、广州市应急管理局(http://www.gzajj.gov.cn)查询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发行人下属企业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油漆化工材料分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下因违反质监、安监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7年9月22日,广州市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穂花]安监罚告[2017]A2010号),针对该分公司在从事油漆化工产品的制造中有导致苯中毒和甲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期整改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科处罚款1万元。该分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2日足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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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述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以及上述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油漆化工材料分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管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用途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 实施主体 |
1 | 电器质量基础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 14,320.00 | 14,320.00 | 发行人 |
2 | 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 36,053.40 | 32,568.40 | 威凯检测 |
3 | 擎天聚酯树脂项目 | 25,000.00 | 18,500.00 | 擎天材料东莞分公司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5,500.00 | 25,500.00 | - |
合计 | 100,873.40 | 90,888.40 |
电器质量基础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 |
立项备案文号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440112-74-03-016198) |
3-3-2-160
环保批文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包含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改扩建,未改变原有环保设施,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未有重大变动,无须履行环评备案手续。 |
项目选址 |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50009932号) |
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 |
立项备案文件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7-440116-73-03-014905) |
环保批文 | 《关于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开审批环评[2018]243号) |
项目选址 |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50009932号) |
擎天聚酯树脂项目 | |
立项备案文号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5-441900-26-03-010005) |
环保批文 | 《关于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擎天聚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建[2016]13068号) |
项目选址 |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24356号) |
补充流动资金 | |
立项备案文件 | 不适用 |
环保批文 | 不适用 |
用地许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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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开审批环评[2018]243号),要求对投资项目运营过程采取以下环境保护措施:试验仪器清洗废水经中和预处理与整机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达到相关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试剂配制废气、样品预处理废气、储能系统性能测试废气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塔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高空排放;声源设备合理布设,采取隔声、降噪、防振等措施,确保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试验废液、废电池、废包装物按相关规定收集,委托资质单位集中处理,按时对固体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储存符合相关规定;设专职人员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针对“擎天聚酯树脂项目”, 2016年10月13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擎天聚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建[2016]13068号),要求对投资项目运营过程采取以下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50%经处理达到“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50%经处理达到排放指标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粉尘经配套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气排放需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生产设备等固定噪声源须进行有效噪声降噪,噪声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项目二甘醇储罐、乙二醇储罐及水性聚酯车间、粉末聚酯车间及污水处理站须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2、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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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环评批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致力于发展成为一家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电器产品质量提升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以电器产品环境适应性研究为基础,围绕电器产品质量提升开展相关共性技术研究,不断提升公司在质量技术服务、智能装备、环保涂料及树脂等领域的技术优势、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面向全球电器行业客户提供包括质量技术服务、智能装备、环保涂料及树脂在内的质量提升整体解决方案。
1、强化质量技术服务能力,打造国际化的质量技术服务机构
①深耕电器行业,确保技术领先地位。立足电器行业,强化研发技术投入,积极参与国内外技术标准制修订;持续提升电器检测评价能力,满足智能家电及其他新兴电器产品的质量需求,确保公司在电器行业始终保持技术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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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用已有的国际业务渠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公司在国际资质授权的领先优势,通过直接投资或者合作的形式大力拓展国际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③利用现有资质能力不断拓展新领域,实现业务规模快速发展。依托公司在电器领域所积累的资质、经验和能力,不断扩充进入新的战略新兴行业,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智能电力等。
2、持续提升智能装备核心竞争优势,成为国内领先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①以技术为引领。加大智能制造创新中心研发投入力度,深化工业互联网研发与应用,完善家电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和智能制造能力,巩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家电市场的领先地位,并扩大在国内市场的领先优势。
②以电气控制、电能转换技术为主线,加强智能励磁、可充电电池智能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巩固励磁系统、电池自动检测系统的技术领先优势。同时积极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建成环保涂料新的产业基地,打造国内领先的粉末涂料聚酯树脂供应商公司聚焦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的研发,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及适应性,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尽快建成立沙岛涂料树脂产业基地,解决产能瓶颈,借国家产业向绿色环保转型的契机,发挥技术品质优势,早日实现产能释放,提高聚酯树脂业务的盈利水平,提升了行业领先地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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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有7宗尚未审结的案件,其中1宗案件涉诉金额超过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9月,电器院有限、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与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三方签订了《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合同约定博伊特公司为韩锦公司年产2万吨水合肼项目提供盐水处理装置,对韩锦公司主装置生产水合肼后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其中韩锦公司为买方、博伊特公司为卖方、电器院有限为设计方,合同总价为1,240万元。
博伊特公司交付盐水处理装置后,韩锦公司以装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为由于2018年10月向阿拉善中级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博伊特公司返还总包工程款7,451,720元;要求博伊特公司支付违约金372万元;要求博伊特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089万元;要求电器院有限对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11月8日,电器院有限收到开庭传票。本案已于2019年1月21日一次开庭,2019年3月22日第二次开庭。法院于2019年3月决定对盐水处理装置进行鉴定,现本案已中止审理,进入盐水处理装置的鉴定程序。
担任本案代理人的公司法务人员在参加庭审后结合韩锦公司出示的证据资料对本案作出情况说明如下:
(1)盐水处理装置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安装,并通过了韩锦公司及监理公司的竣工预验收,满足使用功能。韩锦公司主张盐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水无法达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韩锦公司处理的原废水超出盐水处理装置的设计处理标准导致。(2)韩锦公司主装置产生的原废水不符合《技术协议》中约定的标准,超出了盐水处理装置的处理能力。(3)韩锦公司要求中国电器院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基于上述情况,考虑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发行人目前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本所律师认为,该宗未审结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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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其余6宗尚未审结的诉讼案件,5件案件发行人作为原告,涉及诉讼标的额共计4,139,474.05元;1件案件发行人作为被告,涉及诉讼标的额为25,000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6宗未审结诉讼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中披露的关于税务、环保、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企业还存在涉及海关监管、水务管理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擎天实业
2016年8月18日,广州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穂关辑违告申字[2016]010002号),2014年3月-4月期间,擎天实业因申报出口货物时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科处罚款14,000元。擎天实业已于2016年8月26日足额缴纳罚款。
2019年4月1日,广州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编号:[2019]1号),确认擎天实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其有涉嫌走私罪、走私行为或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擎天电器
2016年9月6日,广州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穂关辑违字[2016]010003号),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擎天电器因申报出口货物时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科处罚款29,000元。擎天电器已于2016年9月18日足额缴纳罚款。
2017年10月13日,南沙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关辑违字[2017]000047号),2017年5月8日,擎天电器因在申报出口货物时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科处罚款20,000元。擎天电器已于2017年6月足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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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花都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关辑违字[2018]0001号),2014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擎天电器因申报出口的模具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科处罚款100,000元。擎天电器已于2018年4月9日足额缴纳罚款。
2018年7月3日,黄埔老港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埔老关处简违字[2018]0028号),2018年6月14日,擎天电器因申报出口商品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科处罚款19,200元。擎天电器已于2018年7月3日足额缴纳罚款。
2019年4月1日,广州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编号:[2019]2号),确认擎天电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其有涉嫌走私罪、走私行为或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同时,广州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编号:[2019]3号)确认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其有涉嫌走私罪、走私行为或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擎天德胜
2017年9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花水行罚[2017]03号),因擎天德胜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106国道清步段1号抽取地下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科处罚款28,000元,补缴水资源费15,872.22元。擎天德胜已于2017年9月21日足额缴纳罚款、水资源费。
2019年4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出具《说明》。认定擎天德胜本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及时整改并缴纳了罚款和水资源费,对擎天德胜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鉴于广州海关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界定擎天德胜违法情节轻微,本所律师认为,擎天实业、擎天电器、擎天德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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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秦汉军、总经理章晓斌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工作,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2-168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准确、无误,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三份,并根据需要制作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2-16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 |||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签字) | ||
庞正忠: | 刘胤宏: | ||
赵力峰: | |||
董寒冰: |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0
附件一:土地
序号 | 权利人 | 座落 | 证号 | 面积(m2) | 土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取得方式 | 使用年限 | 是否抵押 |
1 | 擎天伟嘉 | 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221号 | 皖[2018]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06260号 | 31,861.00 | 国有 | 工业用地 | 出让 | 至2068年5月20日 | 否 |
2 | 嘉兴威凯 | 嘉兴总部商务花园3号楼 | 嘉土国用[2012]第511747号 | 9,528.1 | 国有 | 科研设计用地 | 出让 | 至2059年8月14日 | 否 |
3 | 擎天材料东莞分公司 | 东莞市沙田镇和安村新村村民小组 | 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24356号 | 33,344.34 | 国有 | 工业用地 | 出让 | 至2067年3月29日 | 否 |
4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 |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8337号 | 41,001.64(共用面积) | 国有 | 实验室 | 出让 | 2001年11月5日起50年 | 否 |
5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2栋 |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8344号 | 国有 | 实验楼 | 出让 | 2001年11月5日起50年 | 否 | |
6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3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0号 | 国有 | 未记载 | 出让 | 2012年5月21日起50年 | 否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1
序号 | 权利人 | 座落 | 证号 | 面积(m2) | 土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取得方式 | 使用年限 | 是否抵押 |
7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4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1号 | 国有 | 未记载 | 出让 | 2012年5月21日起50年 | 否 | |
8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5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3号 | 国有 | 未记载 | 出让 | 2012年5月21日起50年 | 否 | |
9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6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2号 | 国有 | 未记载 | 出让 | 2012年5月21日起50年 | 否 | |
10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8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4号 | 国有 | 未记载 | 出让 | 2012年5月21日起50年 | 否 | |
11 | 擎天实业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 | 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9005371号 | 165,140.67 | 未记载 | 未记载 | 出让 | 2006年11月27日起50年 | 否 |
12 | 擎天实业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9号 | 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9006558号 | 12,135.29 | 国有 | 未记载 | 出让 | 1994年8月10日起50年 | 否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2
序号 | 权利人 | 座落 | 证号 | 面积(m2) | 土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取得方式 | 使用年限 | 是否抵押 |
13 | 威凯检测 | 广州开发区天泰一路3号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50009932号 | 40,550.00 | 国有 | 未记载 | 出让 | 2004年3月30日起50年 | 否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3
附件二:自有房产
序号 | 权利人 | 房屋座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建筑面积(m2) | 用途 | 是否抵押 |
1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 |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8337号 | 6,059.82 | 实验室 | 否 |
2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2栋 |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8344号 | 6,987.1 | 实验楼 | 否 |
3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3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0号 | 2,270.46 | 办公 | 否 |
4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4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1号 | 2,945.3 | 办公 | 否 |
5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5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3号 | 1,934.72 | 办公 | 否 |
6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6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2号 | 3,035.58 | 办公 | 否 |
7 | 电器院有限 | 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8栋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107284号 | 3,183.33 | 办公 | 否 |
8 | 擎天实业 |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22-B# | 101房地证2005字第00291号 | 122.91 | 非住宅 | 否 |
9 | 威凯检测 | 广州开发区天泰一路3号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50009932号 | 11,422.5591 | 1号# | 否 |
10 | 25,314.8381 | 2号# | ||||
11 | 8,631.3114 | 3号# | ||||
12 | 1,275.7625 | 4号# | ||||
13 | 161.8806 | 5号# | ||||
14 | 27.0655 | 门卫室(一)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4
序号 | 权利人 | 房屋座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建筑面积(m2) | 用途 | 是否抵押 |
15 | 32.7398 | 门卫室(二) | ||||
16 | 132.5908 | 泵房 | ||||
17 | 擎天实业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 | 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9005371号 | 5,374.00 | 厂房 | 否 |
18 | 12,832.83 | 厂房 | ||||
19 | 4,770.52 | 仓库 | ||||
20 | 10,598.2 | 厂房 | ||||
21 | 1,658.69 | 办公 | ||||
22 | 3,132.76 | 办公 | ||||
23 | 1,167.1 | 办公 | ||||
24 | 1,709.89 | 办公 | ||||
25 | 661.88 | 办公 | ||||
26 | 1,172.29 | 办公 | ||||
27 | 1,131.57 | 办公 | ||||
28 | 1,679.88 | 办公 | ||||
29 | 擎天实业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9号 | 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9006558号 | 1,479.14 | 饭堂 | 否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5
序号 | 权利人 | 房屋座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建筑面积(m2) | 用途 | 是否抵押 |
7,659.64 | 宿舍 | |||||
30 | 嘉兴威凯 | 嘉兴总部商务花园3号楼 | 嘉房权证南湖区字第00493121号 | 22,152.41 | 科研 | 否 |
31 | 威凯香港 | Front Portion on 11th Floor Nathan Apartments No.510 Nathan Road,Kow Loon,Hong Kong | 物业参考编号:A5564326 注册编号:11010701770033 | 57.9 | 未记载 | 否 |
序号 | 证书编号 | 座落 | 出租方 | 租赁方 | 租赁面积 (m2) | 租金(元/年)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备案登记 |
1 | 武房权证蔡字第2012005275号 |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4号厂房5栋 | 武汉欧瑞克木业有限公司 | 擎天材料武汉分公司 | 5,050 | 900,000 | 厂房 | 2018.07.26-2021.07.25 | 是 |
948,000 | 2021.07.26-2022.07.25 | ||||||||
996,000 | 2022.07.25-2023.07.25 | ||||||||
2 | 武房权证蔡字第2012005266号 |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4号厂房1栋2层 | 武汉欧瑞克木业有限公司 | 擎天材料武汉分公司 | 130 | 31,200 | 办公 | 2018.07.26-2023.07.25 | 是 |
3 |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020号 | 广州市花都区106国道清布段1号 | 广州白云德胜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 擎天德胜 | 9,649.77 | 877,500 | 厂房 | 2017.01.01-2020.12.31 | 否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6
序号 | 证书编号 | 座落 | 出租方 | 租赁方 | 租赁面积 (m2) | 租金(元/年)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备案登记 |
4 | 沪2018嘉字不动产权第008927号 | 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485号南翔机器人产业园西侧1幢8号厂房 | 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 | 威凯检测/威凯上海 | 2,500 | 958,500 | 厂房 | 2018.08.01-2020.07.31 | 否 |
5,292.56 | 2,511,319.72 | 2020.08.01-2022.07.31 | |||||||
5,292.56 | 2,704,498.16 | 2022.08.01-2023.07.31 | |||||||
5 | 花国用2012第721975号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育才路8号 |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8,481 | 508,860 | 未约定 | 2019.01.01-2019.12.31 | 否 |
6 | 花国用2012第721975号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育才路8号 |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5,560 | 333,600 | 未约定 | 2019.01.01-2019.12.31 | 否 |
7 | 花国用2012第721975号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育才路8号 |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擎天实业 | 1,026 | 123,120 | 未约定 | 2019.01.01-2019.12.31 | 否 |
8 | 出租人出具说明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 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东路179号百事高智慧园D栋 | 百事高(广州)实业有限公司 | 威凯检测 | 7,746.23 | 3,578,772 | 办公、研发、实验、仓储及其他营业执照载明营业范围 | 2018.11.01-2019.10.31 | 否 |
3,757,716 | 2019.11.01-2020.10.31 | ||||||||
3,945,600 | 2020.11.01-2021.10.31 | ||||||||
4,142,880 | 2021.11.01-2022.10.31 | ||||||||
4,350,024 | 2022.11.01-2023.10.31 | ||||||||
4,567,524 | 2023.11.01-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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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77
序号 | 证书编号 | 座落 | 出租方 | 租赁方 | 租赁面积 (m2) | 租金(元/年)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备案登记 |
4,795,896 | 2024.11.01-2025.10.31 | ||||||||
5,035,692 | 2025.11.01-2026.10.31 | ||||||||
5,287,476 | 2026.11.01-2027.10.31 | ||||||||
5,551,848 | 2027.11.01-2028.10.31 | ||||||||
9 | 粤房地证字第C1628123号 | 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59号三楼 | 中山市南头镇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威凯检测中山分公司 | 683 | 2018年产值800万,免租;未达标租金81,960。目前已达标。 | 办公 | 2018.03.01-2021.02.28 | 是 |
2019年产值1200万,免租;未达标租金81,960。 | |||||||||
2020年产值1500万, 租金81,960。未达标16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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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78
序号 | 证书编号 | 座落 | 出租方 | 租赁方 | 租赁面积 (m2) | 租金(元/年)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备案登记 |
10 | 浙2017台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14号 | 台州市万华汇4幢416号 | 朱美春 | 嘉兴威凯 | 49.8 | 40,000 | 批发零售用地/商业 | 2018.06.10-2021.06.10 | 否 |
11 | 当地产业园管委会出具场地证明 | 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军警雅苑公寓楼第3层3F-06/3F-07 | 湛江市现代产业技术创新中心 | 威凯检测 | 241 | 86,760 | 商业 | 2018.09.03-2019.10.02 | 否 |
12 | 当地产业园管委会出具场地证明 | 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楼第3层3F19-20号 | 湛江市现代产业技术创新中心 | 电器院有限 | 100 | 湛江市科技局财政补贴抵付租金 | 科技研发与服务 | 2014.07.01-2017.06.30 | 否 |
55,200 | 2017.07.01-2019.06.30 | ||||||||
13 | 政府资产,无权属证书 | 佛山市顺德区德胜东路3号广东华南家电研究院研发楼、中试厂房 | 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电器院有限 | 18,000 | 免租 | 办公、厂房 | 2014.08.18-2029.08.17 | 政府租赁行为 |
14 | 集体土地,权属人已出具权属说明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裙楼4楼B401号 | 深圳市中汇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威凯检测 | 84 | 72,000 | 办公 | 2018.11.13-2019.11.12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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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79
序号 | 证书编号 | 座落 | 出租方 | 租赁方 | 租赁面积 (m2) | 租金(元/年)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备案登记 |
15 | 集体土地,村委会已出具权属说明 | 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20号 | 花都安达工艺品厂 | 广州恒申 | 7,142.85 | 1,224,000 每三年递增一次,每次10% | 工业仓储用房 | 2015.09.01-2027.08.31 | 否 |
16 | 房地权证全房重字第(2011)3846号 | 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标准化厂房1、2、3号厂房 | 全椒百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擎天伟嘉 | 15,077.52 | 2,280,628.44 | 厂房 | 2019.01.01-2019.06.30 | 是 |
17 | 武房权证阳字第2010007312号 | 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1号 | 武汉电器所 | 威凯检测 | 527.75 | 171,000 | 试验室 | 2017.01.01-2022.12.3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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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80
附件三:商标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及图形 | 权利人 | 专用权期限 | 类别 | 取得方式 |
1 | 6079598 | 中电院 | 2010.02.07-2020.02.06 | 9 | 原始取得 | |
2 | 6079657 | 中电院 | 2010.01.28-2020.01.27 | 7 | 原始取得 | |
3 | 6079758 | 中电院 | 2010.03.14-2021.03.13 | 42 | 原始取得 | |
4 | 1574317 | 擎天实业 | 2011.05.21-2021.05.20 | 9 | 原始取得 | |
5 | 1574316 | 擎天实业 | 2011.05.21-2021.05.20 | 9 | 原始取得 | |
6 | 1195461 | 擎天实业 | 2018.07.28-2028.07.27 | 9 | 原始取得 | |
7 | 1221242 | 擎天实业 | 2018.11.07-2028.11.06 | 9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81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及图形 | 权利人 | 专用权期限 | 类别 | 取得方式 |
8 | 1066032 | 擎天实业 | 2017.07.28-2027.07.27 | 9 | 原始取得 | |
9 | 1552019 | 擎天材料 | 2011.04.14-2021.04.13 | 9 | 原始取得 | |
10 | 1552018 | 擎天材料 | 2011.04.14-2021.04.13 | 17 | 原始取得 | |
11 | 1516111 | 擎天材料 | 2011.02.07-2021.02.06 | 2 | 原始取得 | |
12 | 1512164 | 擎天材料 | 2011.01.28-2021.01.27 | 12 | 原始取得 | |
13 | 1164164 | 擎天材料 | 2018.04.07-2028.04.06 | 17 | 原始取得 | |
14 | 1158447 | 擎天材料 | 2018.03.14-2028.03.13 | 2 | 原始取得 | |
15 | 3578752 | 威凯认证 | 2015.07.07-2025.07.06 | 42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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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82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及图形 | 权利人 | 专用权期限 | 类别 | 取得方式 |
16 | 3578753 | 威凯认证 | 2015.10.07-2025.10.06 | 42 | 原始取得 | |
17 | 3578754 | 威凯认证 | 2015.10.07-2025.10.6 | 42 | 原始取得 | |
18 | 3578755 | 威凯认证 | 2015.10.07-2025.10.06 | 42 | 原始取得 | |
19 | 3578756 | 威凯认证 | 2015.10.07-2025.10.06 | 42 | 原始取得 | |
20 | 3578757 | 威凯认证 | 2015.10.07-2025.10.06 | 42 | 原始取得 | |
21 | 3578391 | 威凯认证 | 2015.07.07-2025.07.06 | 42 | 原始取得 | |
22 | 10490874 | 威凯认证 | 2013.04.07-2023.04.06 | 42 | 原始取得 | |
23 | 17928873 | 威凯认证 | 2016.10.28-2026.10.27 | 7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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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83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及图形 | 权利人 | 专用权期限 | 类别 | 取得方式 |
24 | 17928970 | 威凯认证 | 2016.12.28-2026.12.27 | 9 | 原始取得 | |
25 | 17929178 | 威凯认证 | 2016.10.28-2026.10.27 | 11 | 原始取得 | |
26 | 17929280 | 威凯认证 | 2017.01.14-2027.01.13 | 41 | 原始取得 | |
27 | 17929406 | 威凯认证 | 2017.01.14-2027.01.13 | 42 | 原始取得 | |
28 | 25912379 | 威凯认证 | 2018.08.21-2028.08.20 | 35 | 原始取得 | |
29 | 25889390 | 威凯认证 | 2018.08.14-2028.08.13 | 42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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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84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及图形 | 权利人 | 专用权期限 | 类别 | 取得方式 |
30 | 25903992 | 威凯认证 | 2018.11.14-2028.11.13 | 42 | 原始取得 | |
31 | 349844 | 电器院有限 | 2019.01.15-2027.04.04 | 42 | 原始取得 | |
32 | 349845 | 电器院有限 | 2019.01.15-2027.04.04 | 42 | 原始取得 | |
33 | 302700512 | 威凯检测 | 2014.01.17-2023.08.08 | 42 | 原始取得 | |
34 | 302700503 | 威凯检测 | 2014.01.17-2023.08.08 | 42 | 原始取得 | |
35 | 12073276 | 威凯检测 | 2014.08.22-2023.08.19 | 39 41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85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及图形 | 权利人 | 专用权期限 | 类别 | 取得方式 |
36 | 12073251 | 威凯检测 | 2014.01.14-2023.08.19 | 39 41 42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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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86
附件四:专利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 | 8152627 | 一种针对150kHz-30MHz频段的辐射发射梳状谱信号发生器 | ZL201721428135.3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10.31 | 原始取得 |
2 | 8149003 | 一种温度分布均匀的风冷冰箱 | ZL201820414462.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8.03.26 | 原始取得 |
3 | 4923810 | 自动双工位吸塑机 | ZL201730570367.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17 | 原始取得 |
4 | 8128308 | 一种空调主机换热结构 | ZL201820135375.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8.01.26 | 原始取得 |
5 | 8079752 | 一种平衡方式脱水的脱水桶结构 | ZL201820192659.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8.02.05 | 原始取得 |
6 | 8073918 | 一种多规格冰箱发泡生产线 | ZL201820227079.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8.02.07 | 原始取得 |
7 | 7940788 | 用于天花嵌入式空调器耐久性测试的实验室 | ZL201721796616.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12.18 | 原始取得 |
8 | 4799755 | 家用燃气烤炉 | ZL201730615453.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2.06 | 原始取得 |
9 | 7736466 | 一种专用于评价电路板环境耐久性评价的样品箱 | ZL201721645663.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12.01 | 原始取得 |
10 | 7713864 | 一种能够连续制造冰粒的冰粒制造系统 | ZL201721508788.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7.11.13 | 原始取得 |
11 | 7497170 | 电解退镀回收稀贵金属用的异形阴极 | ZL201721497000.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10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87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2 | 7438451 | 一种用于测量生活污水中BOD5含量的便携式荧光装置 | ZL201721532332.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16 | 原始取得 |
13 | 4676788 | 机械手防护罩 | ZL201730570369.0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17 | 原始取得 |
14 | 4681905 | 电器性能测试设备操作台 | ZL201730570372.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17 | 原始取得 |
15 | 4681039 | 洗衣机波轮 | ZL201730615456.3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2.06 | 原始取得 |
16 | 4681040 | 冰箱 | ZL201730615544.3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2.06 | 原始取得 |
17 | 7428599 | 一种应用于家用电器试验室的烟雾发生装置 | ZL201621201955.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11.08 | 原始取得 |
18 | 4675062 | 信息化管理系统终端 | ZL201730570368.6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17 | 原始取得 |
19 | 7414490 | 一种集纸箱定位、吸附、夹持功能一体的自动化套箱夹具 | ZL201721045456.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7.08.18 | 原始取得 |
20 | 4668841 | 高频焊接机(第二代) | ZL201730570014.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17 | 原始取得 |
21 | 2939372 | 一种从废含铅玻璃中熔融沉淀回收硫化铅的方法 | ZL201510680359.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天津理工大学 | 2015.10.21 | 原始取得 |
22 | 7363471 | 一种用于光伏组件测试的综合环境试验设备 | ZL201721145681.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09.07 | 原始取得 |
23 | 7362350 | 一种纸箱用机械定位装置 | ZL201721102472.3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7.08.30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88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擎天电器 | |||||||
24 | 7254862 | 一种适用于低温工况的间歇喷淋系统 | ZL201621237988.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11.11 | 原始取得 |
25 | 2883549 | 一种取放料机械手 | ZL201610136968.6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6.03.10 | 原始取得 |
26 | 6922856 | 一种能保持汽车EMI测试天线与汽车距离的自动调节装置 | ZL201720497868.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05.05 | 原始取得 |
27 | 2775075 | 一种浮动式汇集抽渣器 | ZL201610035578.X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6.01.19 | 原始取得 |
28 | 2766348 | 一种悬浮物收集系统 | ZL201510384562.5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5.06.30 | 原始取得 |
29 | 2760984 | 光伏组件用黑箱暴露试验装置及方法 | ZL201610141629.7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6.03.11 | 原始取得 |
30 | 2752250 | 一种纸箱成型机器人夹具 | ZL201510623271.7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5.09.25 | 原始取得 |
31 | 2742322 | 光伏背板氯离子透过性测试方法及装置 | ZL201510511422.X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5.08.19 | 原始取得 |
32 | 2735158 | 一种协同抑味型废PCB粉料/废PP再生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 | ZL201510755914.3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33 | 2697396 | 一种单组份高性能导电银胶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02761.6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5.10.23 | 原始取得 |
34 | 2651776 | 一种金属管材超声钎焊夹具 | ZL201610097869.1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6.02.23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89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5 | 2640461 | 一种光伏组件湿热环境耐久性测试方法 | ZL201410842887.9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12.30 | 原始取得 |
36 | 6494969 | 一种能提高工艺质量的自动化工业炉设备 | ZL201621242834.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11.15 | 原始取得 |
37 | 6420641 | 一种冰箱换热器效率测试台 | ZL201621188011.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10.28 | 原始取得 |
38 | 2587367 | 一种光伏组件户外暴露试验方法 | ZL201410844202.4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12.30 | 原始取得 |
39 | 6385171 | 用于污水有机污染物测试的荧光仪试验系统预处理装置 | ZL201621248708.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11.17 | 原始取得 |
40 | 4258295 | 电气操作盒 | ZL201630613295.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6.12.13 | 原始取得 |
41 | 4258312 | 高频焊接机 | ZL201630612857.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6.12.13 | 原始取得 |
42 | 4196755 | 电气控制柜 | ZL201630613291.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6.12.13 | 原始取得 |
43 | 4162478 | 冰箱(FNF310-60X170) | ZL201630538968.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6.11.07 | 原始取得 |
44 | 4161809 | 冰箱(FNF450-73.5X185) | ZL201630538940.6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6.11.07 | 原始取得 |
45 | 4162406 | 辊轧机防护罩 | ZL201630613226.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6.12.13 | 原始取得 |
46 | 4162016 | 打包机 | ZL201630613286.0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6.12.13 | 原始取得 |
47 | 2442741 | 一种可提高有机废水出水质量的二次沉淀池系统及处理方法 | ZL201510575905.6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5.09.11 | 原始取得 |
48 | 6059011 | 一种用于汽车耐候试验的环境数据监测设备 | ZL201621021526.9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08.31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0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49 | 2381861 | 用于服役寿命预测的高分子材料老化有效温度的计算方法 | ZL201410493855.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09.24 | 原始取得 |
50 | 2367729 | 一种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艺 | ZL201510132351.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5.03.25 | 原始取得 |
51 | 2337795 | 一种TGIC固化高韧性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494885.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10.21 | 原始取得 |
52 | 2328121 | 一种环境室工况调节系统 | ZL201410440415.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09.01 | 原始取得 |
53 | 2309323 | 从底层电镀铜/镍材料中回收稀贵/惰性金属的生产线 | ZL201510036651.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5.01.23 | 原始取得 |
54 | 2298202 | 一种电子膨胀阀的能力测量装置 | ZL201410642573.4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55 | 5681935 | 一种取放料机械手 | ZL201620185870.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03.10 | 原始取得 |
56 | 5697937 | 一种具有简易排气结构的液压传感装置 | ZL201620416614.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05.09 | 原始取得 |
57 | 2285708 | 一种四通换向阀的能力测量装置 | ZL201410641005.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58 | 5553236 | 光伏组件用黑箱暴露试验装置 | ZL201620191170.7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03.11 | 原始取得 |
59 | 5552193 | 一种升降式下料机械手 | ZL201620189094.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6.03.11 | 原始取得 |
60 | 5555363 | 一种翻转式下料机械手 | ZL201620189117.3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03.11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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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91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擎天实业 | |||||||
61 | 5512116 | 一种整体移动式滚筒线装置 | ZL201620185124.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6.03.10 | 原始取得 |
62 | 5497051 | 一种浮动式汇集抽渣器 | ZL201620051902.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6.01.19 | 原始取得 |
63 | 2212619 | 一种具有纹理效果的氟碳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376266.1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08.26 | 原始取得 |
64 | 2204186 | 一种用于回收废旧电路板中的金的脱金装置 | ZL201410454693.1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09.09 | 原始取得 |
65 | 5393602 | 一种多用途汽车材料自然加速试验仪 | ZL201521064533.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12.17 | 原始取得 |
66 | 2118609 | 一种TGTC固化高附着力高流平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501464.6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10.22 | 原始取得 |
67 | 5293630 | 一种大气粉尘模拟发生装置 | ZL201520892456.3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9 | 原始取得 |
68 | 5292535 | 一种应用于家用电器实验室的操作装置 | ZL201520975348.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30 | 原始取得 |
69 | 5280627 | 一种发泡机混合注射头的液压装置 | ZL201520931771.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5.11.19 | 原始取得 |
70 | 2100138 | 一种用于建筑钢筋涂敷的纯环氧型重防腐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376267.6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08.26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2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71 | 2091859 | 一种可提高金属工件死角上粉率的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374897.X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08.26 | 原始取得 |
72 | 3686763 | 餐车车厢 | ZL201530444430.8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兰州电源 | 2015.11.10 | 原始取得 |
73 | 2073669 | 锂离子电池隔膜的材料一致性快速评价方法 | ZL201410038381.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01.26 | 原始取得 |
74 | 3686761 | 智能起重机永磁电机对拖试验设备 | ZL201530422751.8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0.29 | 原始取得 |
75 | 3686646 | 发泡机控制柜 | ZL201530439882.7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76 | 3686850 | 试验装备电箱柜 | ZL201530439881.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77 | 3686802 | 成套真空成型机 | ZL201530439908.8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78 | 3687180 | 试验装备空调柜 | ZL201530441955.6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79 | 5221468 | 用于冷媒泄露试验的冷媒释放控制系统 | ZL201520892930.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9 | 原始取得 |
80 | 2079280 | 一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统 | ZL201310564593.X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3.11.14 | 原始取得 |
81 | 5221548 | 一种自动上下料的真空成型机 | ZL201520908214.9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5.11.13 | 原始取得 |
82 | 2078569 | 一种多孔金属基体复合纤料合金纤焊接头的制 | ZL201410398348.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08.13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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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93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备方法 |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 ||||||
83 | 2079460 | 一种含铅废玻璃资源化回收生产线 | ZL201410828566.3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 2014.12.25 | 原始取得 |
84 | 2062716 | 用于对大气中SO2进行采样分析的采样片及采样方法 | ZL201410013137.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01.10 | 原始取得 |
85 | 3675953 | 电池架(工厂用) | ZL201530429176.4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0.29 | 原始取得 |
86 | 3674964 | 电池检测设备供给电源 | ZL201530422673.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0.29 | 原始取得 |
87 | 3675596 | 吸油烟机油脂分离试验设备 | ZL201530422684.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5.10.29 | 原始取得 |
88 | 2039890 | 一种可室温固化的用于工程起重机外表面涂装的水性防腐底漆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312057.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07.24 | 原始取得 |
89 | 5151185 | 一种飞行器构件翻转移动装置 | ZL201520878473.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11.04 | 原始取得 |
90 | 2014083 | 一种适用于铝型材边角上粉的耐水煮砂纹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375126.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08.26 | 原始取得 |
91 | 1982732 | 一种基于滤膜采样的空气中含硫污染物SO2和/ | ZL201410691123.4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25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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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94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或H2S的监测分析方法 | 威凯检测 | ||||||
92 | 5007664 | 一种纸箱成型机器人夹具 | ZL201520759744.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5.09.25 | 原始取得 |
93 | 5010261 | 一种通用性强的机器人夹具 | ZL201520758303.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5.09.25 | 原始取得 |
94 | 5007807 | 一种可调节的机器人夹具 | ZL201520758314.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09.25 | 原始取得 |
95 | 5008015 | 一种复合型机器人夹具 | ZL201520754182.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5.09.25 | 原始取得 |
96 | 4989203 | 光伏背板氯离子透过性测试装置 | ZL201520628773.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08.19 | 原始取得 |
97 | 4969397 | 一种可提高有机废水出水质量的二次沉淀池系统 | ZL201520701858.0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5.09.11 | 原始取得 |
98 | 1892398 | 一种羟烷基酰胺型高流平粉末涂料、该涂料用的聚酯树脂及制备方法 | ZL201310504228.X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3.10.24 | 原始取得 |
99 | 1890913 | 一种N-甲基吡咯烷酮的回收工艺 | ZL201210538312.9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2.12.13 | 原始取得 |
100 | 1890454 | 一种可节约用地及能源的酯化废水处理系统及方法 | ZL201410242828.8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4.06.04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5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01 | 1881363 | 一种利用氙灯试验控制汽车内饰部件耐候性质量的方法 | ZL201310501521.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3.10.23 | 原始取得 |
102 | 4877680 | 一种悬浮物收集系统 | ZL201520472709.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5.06.30 | 原始取得 |
103 | 1887230 | 风力发电机组运行过程中叶片背风面各部位表面温度的在线监测方法 | ZL201310413169.5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11 | 原始取得 |
104 | 1792552 | 一种废橡胶输送带废胶层的刮削装置与方法 | ZL201310541269.6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原始取得 |
105 | 1793854 | 一种用于废橡胶输送带再制造的清理打毛装置及方法 | ZL201310541492.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原始取得 |
106 | 3351818 | 励磁设备控制系统盖板 | ZL201430446659.0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107 | 3332583 | 高频水冷电源盖板 | ZL201430445886.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108 | 4517597 | 一种钢丝连续吹水干燥装置 | ZL201520011282.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01.08 | 原始取得 |
109 | 4518423 | 从底层电镀铜/镍材料中回收稀贵/惰性金属的生产线 | ZL201520050129.3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5.01.23 | 原始取得 |
110 | 1746285 | 基于高分子材料老化试验的太阳光辐照的监测及分析方法 | ZL201310413915.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11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6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11 | 1747115 | 一种用于车间工位处的轨道升降装置 | ZL201310565383.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3.11.13 | 原始取得 |
112 | 4448664 | 一种塔叠式废旧冰箱破碎设备 | ZL201420599372.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0.16 | 原始取得 |
113 | 4450970 | 一种柔性机器人码垛夹具 | ZL201420646766.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0.30 | 原始取得 |
114 | 4451080 | 一种多用途机器人抓取装置 | ZL201420636527.9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0.30 | 原始取得 |
115 | 3282454 | 电池检测电源柜(针床式) | ZL201430448525.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4 | 原始取得 |
116 | 4428777 | 一种含铅废玻璃资源化回收生产线 | ZL201420838662.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天津理工大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 2014.12.25 | 原始取得 |
117 | 3262980 | 电源设备控制系统盖板 | ZL201430445884.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118 | 3264528 | 空调器生产线打包机 | ZL201430445762.3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119 | 3264522 | 空调器生产线封口机 | ZL201430445928.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120 | 3264783 | 空调器生产线控制盒 | ZL201430445763.8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121 | 3264045 | 空调器生产线提升机 | ZL201430446301.8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122 | 4362632 | 一种风机叶片涂层覆冰附着力测试的试验装置 | ZL201420804067.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2.18 | 原始取得 |
123 | 4325773 | 一种适用于空调器焓差试验的温湿度调节系统 | ZL201420694205.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8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7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24 | 4319118 | 一种可密封防样品溢出的萃取装置 | ZL201420683437.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4 | 原始取得 |
125 | 4278488 | 一种机器人端拾器 | ZL201420636646.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0.30 | 原始取得 |
126 | 4275121 | 一种汽车空调压缩机噪音测试装置 | ZL201420683384.7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4 | 原始取得 |
127 | 4263056 | 一种内穿式三相涡流检测探头 | ZL201420671283.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1 | 原始取得 |
128 | 4259875 | 一种外穿式三相涡流检测探头 | ZL201420671297.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11.11 | 原始取得 |
129 | 4173086 | 一种用于回收废旧电路板中的金的脱金装置 | ZL201420514534.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09.09 | 原始取得 |
130 | 1577435 | 废弃线路板粉料基增韧型免喷涂彩色再生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069004.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3.03.05 | 继受取得 |
131 | 1548498 | 一种氙灯光源的测量和自校准方法 | ZL201210445242.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威凯检测 | 2012.11.08 | 原始取得 |
132 | 3971399 | 一种可节约用地及能源的酯化废水处理系统 | ZL201420291397.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材料 | 2014.06.04 | 原始取得 |
133 | 3972584 | 一种污泥和餐厨垃圾处理系统 | ZL201420326630.3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06.18 | 原始取得 |
134 | 1520575 | 一种钢结构全服役寿命周期内腐蚀速率的测量方法 | ZL201210442835.3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2.11.07 | 原始取得 |
135 | 1511645 | 空调器房间量热计内室温湿度的自动调节系统 | ZL201210243466.5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2.07.13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8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及其方法 | |||||||
136 | 2985442 | 冲压机器人 | ZL201430008892.0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4.01.13 | 原始取得 |
137 | 3844103 | 空调器舒适性评价试验室 | ZL201420181936.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4.04.15 | 原始取得 |
138 | 3732952 | 一种海洋腐蚀模拟试验装置 | ZL201320711796.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11.12 | 原始取得 |
139 | 3688272 | 一种真空状态下乙酸乙酯的精馏提纯装置 | ZL201320372841.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6.26 | 原始取得 |
140 | 3660987 | 一种绝缘灌封式防爆防弧整流组件 | ZL201320024859.7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1.17 | 原始取得 |
141 | 3662720 | 一种具有制冷量调节功能的制冷系统及环境实验室 | ZL201320767180.7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11.29 | 原始取得 |
142 | 3661153 | 一种用于空气温度测量的湿球水位控制装置 | ZL201320786403.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12.04 | 原始取得 |
143 | 2865167 | 圆柱形电池检测设备(HT-VA) | ZL201330422453.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44 | 3642418 | 空气温度、湿度测量装置用的混流器 | ZL201320719074.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11.14 | 原始取得 |
145 | 3641544 | 一种步进式环形垂直升降链式输送装置 | ZL201320741022.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11.22 | 原始取得 |
146 | 3642654 | 一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统 | ZL201320715775.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3.11.14 | 原始取得 |
147 | 3641998 | 一种废橡胶输送带废胶层的刮削装置 | ZL201320692964.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9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48 | 3641782 | 一种用于废橡胶输送带再制造的清理打毛装置 | ZL201320693055.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天津理工大学 | 2013.11.06 | 原始取得 |
149 | 3611988 | 一种用于恒温恒湿试验室的节能型空气处理机组 | ZL201320643511.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10.17 | 原始取得 |
150 | 3604513 | 一种用于家电压缩机上下料的机器人手爪 | ZL201320578935.9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18 | 原始取得 |
151 | 2790737 | 聚合物电池检测设备 | ZL201330422682.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52 | 2830861 | 全自动二次电池检测装置(圆柱电池) | ZL201330422462.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53 | 2832340 | 全自动二次电池检测装置(聚合物电池) | ZL201330422582.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54 | 1390552 | 表面处理车间废气热能回收利用系统 | ZL201210128667.0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7 | 原始取得 |
155 | 3535815 | 一种家电钣金抓取用的机械抓手 | ZL201320578743.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18 | 原始取得 |
156 | 3536629 | 一种机械手爪 | ZL201320578506.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18 | 原始取得 |
157 | 2791152 | 方形电池检测设备(HT-VA) | ZL201330422680.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58 | 2791331 | 电池分选装置 | ZL201330422832.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59 | 2792338 | 方形电池检测设备 | ZL201330422805.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60 | 2790167 | 二次电池性能检测装置(BS-9300R) | ZL201330422681.7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61 | 2759609 | 家用空调器焓差试验室动力柜 | ZL201330218814.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0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62 | 2759344 | 空调器室外机在线自动检测柜 | ZL201330218851.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163 | 2759613 | 压缩机试验台系统柜 | ZL201330218623.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164 | 2759686 | 永磁同步电机智能起重机控制柜 | ZL201330330207.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7.15 | 原始取得 |
165 | 3432628 | 一种地面输送机式的喷淋设备 | ZL201320510326.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8.21 | 原始取得 |
166 | 3432174 | 一种工件涂装旋转机构 | ZL201320511566.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8.21 | 原始取得 |
167 | 2759054 | 圆柱形电池检测设备 | ZL201330422541.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68 | 2759441 | 测试装置(OCV-IR) | ZL201330422926.6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69 | 2759301 | 自动校准调试台 | ZL201330422789.6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9.02 | 原始取得 |
170 | 2744030 | 电冰箱性能试验室 | ZL201330218587.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171 | 2744382 | 家用空调器焓差试验室监视柜 | ZL201330219122.6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172 | 2743653 | 电冰箱性能试验室测控柜 | ZL201330218807.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173 | 2744531 | 空调器室外机在线自动检测箱 | ZL201330220339.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174 | 2744621 | 压缩机试验台控制柜 | ZL201330220338.4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30 | 原始取得 |
175 | 1341857 | 一种利用废弃线路板粉料/玻璃纤维增强改性废聚丙烯的再生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 | ZL201210127177.9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广州电器院 擎天实业 | 2012.04.26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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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01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76 | 3349817 | 一种干式填料酸雾废气处理装置 | ZL201320288619.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3.05.23 | 原始取得 |
177 | 2624932 | 冰箱(BCD420S) | ZL201330104284.5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4.09 | 原始取得 |
178 | 2608198 | 冰箱(BCD380S) | ZL201330104285.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3.04.09 | 原始取得 |
179 | 3190161 | 一种多层结构再生复合材料 | ZL201320100215.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3.03.05 | 原始取得 |
180 | 1264863 | 一种电镀Sn-Cu合金的装置及其方法 | ZL200810220519.5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08.12.29 | 继受取得 |
181 | 3040467 | 一种废旧冰箱回收装置的风选装置 | ZL201220651408.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2.11.30 | 原始取得 |
182 | 3042278 | 一体化结构的高频电源 | ZL201220687404.9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2.12.13 | 原始取得 |
183 | 2998545 | 一种基于GPRS通讯的起重机用数据采集器 | ZL201220651383.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2.11.30 | 原始取得 |
184 | 3001547 | 一种起重机用智能控制器 | ZL201220654929.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2.11.30 | 原始取得 |
185 | 2999019 | 一种带存储功能的起重机用数据采集器 | ZL201220651415.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2.11.30 | 原始取得 |
186 | 2455860 | 空调(印度舞系列) | ZL201230592707.8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11.30 | 原始取得 |
187 | 2906669 | 一种尺寸可调的气候老化试验样品夹具 | ZL201220580511.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威凯检测 | 2012.11.06 | 原始取得 |
188 | 2442444 | 空调(AIR系列) | ZL201230592837.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11.30 | 原始取得 |
189 | 2432582 | 化成电源 | ZL201230140056.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8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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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02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90 | 2843810 | 一种粉末涂料片料的磨粉设备 | ZL201220504594.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2.09.29 | 原始取得 |
191 | 2387795 | 整流电源远控台 | ZL201230139978.8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8 | 原始取得 |
192 | 2777331 | 一种高效家用餐厨垃圾收集设备 | ZL201220370428.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2.07.27 | 原始取得 |
193 | 2306885 | 电源开关柜(化成) | ZL201230140050.1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8 | 原始取得 |
194 | 2612556 | 表面处理车间废气热能回收利用系统 | ZL201220186822.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7 | 原始取得 |
195 | 2270584 | 滤波补偿装置 | ZL201230140022.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8 | 原始取得 |
196 | 2268665 | 氯碱电源调节柜 | ZL201230140018.3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8 | 原始取得 |
197 | 2250890 | 氯碱电源 | ZL201230140046.5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2.04.28 | 原始取得 |
198 | 1058185 | 一种具有霍尔容错功能的五相无刷直流电机控制方法 | ZL201010526497.2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0.10.29 | 原始取得 |
199 | 1044943 | 一种降低五相无刷直流电机脉动电流的控制方法 | ZL201010526516.1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0.10.29 | 原始取得 |
200 | 2379582 | 卷帘释放机构 | ZL201120443152.0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威凯检测 | 2011.11.10 | 继受取得 |
201 | 2051630 | 动力电池检测装置(HT-V5C80D80-16) | ZL201130378978.9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4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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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03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202 | 2370034 | 一种以SD卡和U盘为存储介质的数据采集器 | ZL201120416094.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7 | 原始取得 |
203 | 2362879 | 一种针对较大圆柱型电池检测的夹紧装置 | ZL201120440703.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11.09 | 原始取得 |
204 | 2335317 | 一种触控按键式鲜风器控制器 | ZL201120413262.2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6 | 原始取得 |
205 | 2331852 | 一种基于GPRS通讯的无线数据采集器 | ZL201120416081.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7 | 原始取得 |
206 | 2321982 | 一种新型动力电池检测控制系统 | ZL201120407627.0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4 | 原始取得 |
207 | 2317868 | 用于测量氙灯光源光谱的可调夹具 | ZL201120413143.7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威凯检测 | 2011.10.26 | 继受取得 |
208 | 2315050 | 可调角度的用于测量自然光源或人工光源光谱的夹具 | ZL201120412480.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威凯检测 | 2011.10.26 | 继受取得 |
209 | 2004687 | 大功率电源 | ZL201130379034.3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4 | 原始取得 |
210 | 2277015 | 一种复式多效废气净化塔 | ZL201120355774.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09.21 | 原始取得 |
211 | 2271994 | 一种高频电源模块框架 | ZL201120406399.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1 | 原始取得 |
212 | 2274920 | 一种基于ZigBee的智能家电节能控制系统 | ZL201120407697.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4 | 原始取得 |
213 | 1936699 | 电气控制箱 | ZL201130378980.6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4 | 原始取得 |
214 | 2075482 | 水冷箔绕浇铸式整流变压器 | ZL201120186241.1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1.06.03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4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215 | 2072758 | 一种用于腐蚀性气体的气缸阀门密封安装座 | ZL201120167010.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1.05.23 | 原始取得 |
216 | 1921550 | 一种基于单片机的小型发电机励磁控制装置 | ZL201020656602.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0.12.14 | 继受取得 |
217 | 1669247 | 励磁电气控制电柜 | ZL201130000444.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1.01.04 | 继受取得 |
218 | 1874139 | 单工位显像管切割机 | ZL201020630653.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0.11.30 | 继受取得 |
219 | 1862477 | 一种表面处理生产线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 ZL201020527786.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0.09.10 | 继受取得 |
220 | 1862524 | 带霍尔容错功能的五相无刷直流电机控制器 | ZL201020628745.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擎天实业 | 2010.11.25 | 原始取得 |
221 | 1839027 | 大功率一体化高频变压器 | ZL201020585682.4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0.11.01 | 原始取得 |
222 | 1712326 | 一种可跟踪太阳的自然大气老化暴露加速实验装置 | ZL201020221142.8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威凯检测 | 2010.06.07 | 继受取得 |
223 | 1697512 | 一种自然曝晒用应力加载装置 | ZL201020208817.5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威凯检测 | 2010.05.26 | 继受取得 |
224 | 1639458 | 基于嵌入式微处理器SPI接口的信号检测控制电路 | ZL200920264008.3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09.12.02 | 原始取得 |
225 | 3243832 | 一种车辆运行状况参数间接测量装置及标定方法 | ZL201610319418.8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6.05.13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5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226 | 8432999 | 一种盐雾净化智能防腐设备 | ZL201820968624.6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8.06.22 | 原始取得 |
227 | 5047638 | 空气净化加湿器 | ZL201830506732.7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8.09.10 | 原始取得 |
228 | 5047736 | 双工位吸塑机 | ZL201830526491.2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8.09.19 | 原始取得 |
229 | 5047519 | 机械设备电气操作盒 | ZL201830526881.X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8.09.19 | 原始取得 |
230 | 5043306 | 高压发泡机(第二代) | ZL201830547286.4 | 外观设计 | 电器院有限 | 2018.09.28 | 原始取得 |
231 | 3255343 | 一种机器人端拾器 | ZL201611024329.7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6.11.18 | 原始取得 |
232 | 7486649 | 一种实验室数据处理设备 | ZL201721676104.X | 实用新型 | 电器院有限 | 2017.12.05 | 原始取得 |
233 | 2942282 | 一种氟碳-聚酯复合型超耐候亚光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6267.8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234 | 2920835 | 一种铝材专用耐候性珠光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6669.8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235 | 2871665 | 一种低温固化型环氧基丙烯酸透明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6183.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236 | 3184348 | 一种干混消光型的热转印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组合物及包含该组合物的粉末涂料 | ZL201610556134.0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6.07.15 | 原始取得 |
237 | 3118253 | 一种四甲氧甲基甘脲固化纹理粉末涂料用的低羟值端羟基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710083639.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7.02.16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6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238 | 3109552 | 一种固态半结晶型不饱和聚氨酯预聚物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15519.2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0.29 | 原始取得 |
239 | 2977595 | 一种具有羟基酸封端的水溶性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0557811.0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6.07.15 | 原始取得 |
240 | 2941225 | 一种电磁线涂装用纯环氧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597932.3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09.18 | 原始取得 |
241 | 2904003 | 一种适用于TGIC固化的美术花纹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657690.8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11.19 | 原始取得 |
242 | 2750826 | 一种通讯设备专用耐候型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6666.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243 | 2750978 | 一种高红外快速固化卷钢用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6565.7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244 | 2688205 | 一种扶梯用水性自干防护涂料及其在潮湿环境下的涂装工艺 | ZL201510663067.8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0.15 | 原始取得 |
245 | 2651795 | 一种工程机械结构件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5597.5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1.09 | 原始取得 |
246 | 6294270 | 一种热固性粉末涂料用挤出机螺杆的螺牙拆卸装置 | ZL201621197866.7 | 实用新型 | 擎天材料 | 2016.11.04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7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247 | 2525488 | 有色UV固化塑胶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309480.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06.09 | 原始取得 |
248 | 6245763 | 一种用于生产热固性粉末涂料的微粉粉碎设备中的旋风分离器 | ZL201621185362.3 | 实用新型 | 擎天材料 | 2016.11.04 | 原始取得 |
249 | 2494146 | 一种HAA固化卷材粉末涂料用纯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687701.1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10.22 | 原始取得 |
250 | 2388260 | 一种低温固化的汽车铝轮毂专用底粉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654730.3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11.18 | 原始取得 |
251 | 2375701 | 一种电气设备外壳用可淋涂单组分自干水性防锈底漆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528736.6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10.10 | 原始取得 |
252 | 2309192 | 一种用于电梯轨道的低温快干型水性底面合一防护漆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527929.X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10.10 | 原始取得 |
253 | 2255584 | 一种固化后不易露出底材的皱纹效果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639875.6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11.13 | 原始取得 |
254 | 2211975 | 电子产品塑料外壳上配套UV面漆使用的水性底漆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618371.6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11.06 | 原始取得 |
255 | 2118929 | 一种TGTC固化耐高温粉末涂料用纯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452135.1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09.05 | 原始取得 |
256 | 2119776 | 一种低温固化节能型的热转印粉末涂料用聚酯 | ZL201410657892.2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4.11.19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8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
257 | 2076634 | 一种适合平衡块黏结的汽车铝轮毂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529184.5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5.08.26 | 原始取得 |
258 | 4989116 | 一种能隔离浮渣的废水调节池 | ZL201520467790.4 | 实用新型 | 擎天材料 | 2015.06.30 | 原始取得 |
259 | 1893296 | 一种超耐候干混消光粉末涂料用高低酸值双端分段羧基聚酯树脂组合物及其应用 | ZL201210582968.0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2.12.28 | 原始取得 |
260 | 1885789 | 一种TGIC固化高流平粉末涂料用半结晶聚酯树脂及其合成方法 | ZL201310328403.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3.07.31 | 原始取得 |
261 | 4816951 | 一种好氧生化池喷射消泡装置 | ZL201520349213.5 | 实用新型 | 擎天材料 | 2015.05.27 | 原始取得 |
262 | 1809065 | 一种中高档汽车铝轮毂专用底粉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376434.2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2.09.28 | 原始取得 |
263 | 1807953 | 一种TGIC固化透明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579830.5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2.12.28 | 原始取得 |
264 | 1800977 | 一种TGIC耐热粉末涂料用有机硅改性端羧基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579587.7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2.12.28 | 原始取得 |
265 | 1719041 | 一种高耐候高耐蚀卫星接收天线用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372109.9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2.09.28 | 原始取得 |
266 | 1650556 | 一种笔记本电脑塑料外壳涂装用的与UV涂料相 | ZL201210479594.X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2.11.23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9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配套的双组份底层涂料 | |||||||
267 | 3082454 | 包装箱(粉末涂料) | ZL201430186607.4 | 外观设计 | 擎天材料 | 2014.06.17 | 原始取得 |
268 | 1536014 | 一种TGIC固化耐候型热转印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469239.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2.11.20 | 继受取得 |
269 | 1489152 | 一种耐水煮性能佳的耐候型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910214235.X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09.12.25 | 继受取得 |
270 | 1420544 | 一种混合型粉末涂料用低温固化端羧基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910214239.8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09.12.25 | 继受取得 |
271 | 1420905 | 一种高性能水性涂料用的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110358498.5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1.11.14 | 继受取得 |
272 | 1420867 | 一种将水性涂料应用于中央空调关键部件的涂装工艺 | ZL201110364332.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1.11.17 | 继受取得 |
273 | 1300523 | 一种耐候型高光泽粉末涂料用端羟基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010585875.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0.12.10 | 继受取得 |
274 | 1293144 | 一种快干耐醇的塑料用水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910194229.2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09.11.27 | 继受取得 |
275 | 1292916 | 一种高光泽工程机械底盘水性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110303644.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1.09.30 | 继受取得 |
276 | 1276428 | 一种用于汽车铝合金零部件的水性防腐蚀涂料 | ZL201110309675.0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1.09.30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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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0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及其制备方法 | |||||||
277 | 3082952 | 聚酯树脂合成用的蒸馏回流系统 | ZL201220679297.5 | 实用新型 | 擎天材料 | 2012.12.11 | 继受取得 |
278 | 1147635 | 一种β-羟烷基酰胺低温固化耐候型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010521458.3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10.10.27 | 继受取得 |
279 | 1045021 | 一种用于金属材料的水性装饰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910194230.5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09.11.27 | 继受取得 |
280 | 1047279 | 一种防涂鸦粉末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910194232.4 | 发明 | 擎天材料 | 2009.11.27 | 继受取得 |
281 | 2319352 | 一种金属粉末涂料的粘结装置 | ZL201120416227.6 | 实用新型 | 擎天材料 | 2011.10.27 | 继受取得 |
282 | 766604 | 一种自动校准计量装置 | ZL201721507233.6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7.11.13 | 继受取得 |
283 | 8144858 | 一种便于维护的铜箔电源结构 | ZL201820575827.9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8.04.20 | 继受取得 |
284 | 8016198 | 一种高导热大功率同步整流模块 | ZL201820521527.2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8.04.13 | 原始取得 |
285 | 3069068 | 同步发电机励磁调节器控制程序的二次开发方法 | ZL201510749628.6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5.11.05 | 原始取得 |
286 | 7740326 | 一种水冷整流柜的凝露监测装置 | ZL201721802533.7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7.12.18 | 原始取得 |
287 | 7581595 | 一种整流桥臂逆流监测装置 | ZL201721543427.1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7.11.17 | 原始取得 |
288 | 2970092 | 一种数字量I/O控制系统和方法 | ZL201510762867.5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5.11.09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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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1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289 | 7663602 | 一种抽屉式电池检测装置 | ZL201721505670.4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7.11.13 | 原始取得 |
290 | 4340238 | 电源箱 | ZL201730098770.9 | 外观设计 | 擎天实业 | 2017.03.29 | 原始取得 |
291 | 6405701 | 基于同步信号的电压电流快速变送器 | ZL201621405251.9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12.20 | 原始取得 |
292 | 6405702 | 新型三相整流电压变送器 | ZL201621404603.9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12.20 | 原始取得 |
293 | 4205964 | 高频电源单机模块 | ZL201630543985.2 | 外观设计 | 擎天实业 | 2016.11.09 | 原始取得 |
294 | 4206018 | 控制器安装盒 | ZL201630552888.X | 外观设计 | 擎天实业 | 2016.11.14 | 原始取得 |
295 | 6272108 | 新型方形动力电池生产检测的导向定位机构 | ZL201621220747.9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11.11 | 原始取得 |
296 | 6271978 | 新型圆柱形动力电池夹具 | ZL201621220556.2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11.11 | 原始取得 |
297 | 6196854 | 可控硅整流桥检测装置 | ZL201621220201.3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11.11 | 原始取得 |
298 | 6160798 | 水冷高频变压器 | ZL201621111655.7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10.10 | 原始取得 |
299 | 2743555 | 一种整流换向模块和具有输出换向功能的高频整流电源 | ZL201410649308.9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4.11.14 | 原始取得 |
300 | 2587496 | 三电极电池极性切换电路 | ZL201410729355.4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4.12.03 | 原始取得 |
301 | 6271613 | 直流蓄电池监测装置 | ZL201621220170.1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11.11 | 原始取得 |
302 | 2351393 | 适用于大电流传输的水冷层叠母线排及同步整流装置 | ZL201410654781.6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4.11.17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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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2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03 | 5755076 | 一种快速流量控制系统 | ZL201620465496.4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6.05.20 | 原始取得 |
304 | 2289810 | 一种应用于多通道电池测试的切换装置 | ZL201310545878.9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3.11.06 | 原始取得 |
305 | 2282837 | 一种基于PSS投切的同步发电机励磁控制方法 | ZL201310717244.7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3.12.23 | 原始取得 |
306 | 5117336 | 动力电池多级分选装置 | ZL201520887968.0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307 | 3716855 | 高频电源(小型化) | ZL201530443092.6 | 外观设计 | 擎天实业 | 2015.11.09 | 原始取得 |
308 | 5120216 | 一种传感器信号组合判断辅助装置 | ZL201520887167.4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309 | 5118026 | 一种电流控制线性电压源调节器 | ZL201520881094.8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11.05 | 原始取得 |
310 | 5119526 | 一种发电机组转子的时间常数补偿装置 | ZL201520881093.3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11.05 | 原始取得 |
311 | 5118359 | 一种高频脉冲变压器 | ZL201520887966.1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312 | 5340151 | 一种基于CPLD的可控硅同步高频脉冲列触发装置 | ZL201520887849.5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313 | 5118670 | 一种圆形电池定位导向机构 | ZL201520887850.8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11.06 | 原始取得 |
314 | 4969717 | 一种集成式功率场效应晶体管模组 | ZL201520624972.8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5.08.18 | 原始取得 |
315 | 3352690 | 控制箱 | ZL201430455488.8 | 外观设计 | 擎天实业 | 2014.11.18 | 原始取得 |
316 | 4301834 | 一种整流换向模块和具有输出换向功能的高频整流电源 | ZL201420684777.X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4.11.14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13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17 | 4278988 | 一种大电流聚合物电池夹具 | ZL201420683461.9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4.11.14 | 原始取得 |
318 | 4219078 | 一种基于光纤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可控硅触发脉冲传输装置 | ZL201420609694.4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4.10.21 | 原始取得 |
319 | 4217865 | 一种并联风道整流桥 | ZL201420636481.0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4.10.30 | 原始取得 |
320 | 1615352 | 一种微电流恒压装置 | ZL201210444658.2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2.11.08 | 继受取得 |
321 | 1577341 | 一种实现电子开关器件均衡并联的方法及其结构 | ZL201210507223.8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2.11.30 | 继受取得 |
322 | 3642893 | 基于FPGA的可控硅均流控制器 | ZL201320704641.6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3.11.08 | 原始取得 |
323 | 3643068 | 一种锂电池夹具 | ZL201320713445.5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3.11.13 | 继受取得 |
324 | 3073900 | 具备IEC61850通信协议接口的发电机励磁系统 | ZL201220691995.7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2.12.14 | 继受取得 |
325 | 2907699 | 新型聚合物电池托板装置 | ZL201220588076.7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2.11.08 | 继受取得 |
326 | 2908086 | 一种压板式夹具的自动夹紧装置 | ZL201220588043.2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2.11.08 | 继受取得 |
327 | 2907065 | 基于ARM处理器的三相电能计量电路 | ZL201220588038.1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2.11.08 | 继受取得 |
328 | 2890510 | 一种六相半波双反星型整流电源装置的安装布局结构 | ZL201220579698.3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2.11.06 | 继受取得 |
329 | 2892001 | 一种风电设备用电池电极连接片 | ZL201220581866.2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2.11.06 | 继受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14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30 | 2891653 | 一种具有软启动及故障保护的大功率开关电源 | ZL201220587822.0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2.11.08 | 继受取得 |
331 | 1109909 | 移相全桥变换器断路故障实时诊断方法 | ZL201010562101.X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10.11.25 | 继受取得 |
332 | 1097549 | 一种紫外光固化涂料的返修剂 | ZL200810220484.5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08.12.26 | 原始取得 |
333 | 2391867 | 大功率整流电源水冷系统的试验装置 | ZL201120493167.8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1.12.01 | 继受取得 |
334 | 2353836 | 一种太阳能电池最大功率点跟踪装置 | ZL201120459204.3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1.11.18 | 继受取得 |
335 | 2335288 | 一种用于发电机转子电压测量的滤波电路 | ZL201120459202.4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11.11.18 | 继受取得 |
336 | 1654954 | 一种应急灯控制终端 | ZL200920264009.8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09.12.02 | 原始取得 |
337 | 1573285 | 多适应性聚合物电池夹紧装置 | ZL200920265910.7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09.12.29 | 原始取得 |
338 | 1566874 | 一种多通道电池电压采样装置 | ZL200920295868.3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09.12.30 | 原始取得 |
339 | 1544809 | 一种基于HBS通讯协议的新风交换机控制器 | ZL200920264010.0 | 实用新型 | 擎天实业 | 2009.12.02 | 原始取得 |
340 | 594849 | 一种可带漆膜焊接的防腐蚀涂料 | ZL200710030474.0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07.09.24 | 原始取得 |
341 | 475455 | 一种与紫外光固化罩光涂料配套应用于彩电机壳涂装的底层涂料 | ZL200610037316.3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06.08.28 | 原始取得 |
342 | 473313 | 并联型民主母线均流恒流法及其装置 | ZL200610123714.7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06.11.23 | 原始取得 |
343 | 463472 | 高精度大功率恒流源及其实现方法 | ZL200610035571.4 | 发明 | 擎天实业 | 2006.05.23 | 继受取得 |
344 | 7600925 | 一种VOC采样袋清洗装置 | ZL201721830118.2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12.25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15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45 | 7602222 | 一种带蜂鸣提示的插座检验探针 | ZL201721838102.6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12.25 | 原始取得 |
346 | 76077805 | 一种电容器检测用夹具装置 | ZL201721830940.9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12.25 | 原始取得 |
347 | 7607804 | 一种分体壁挂式空调的电磁兼容测试支架 | ZL201721830482.9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12.25 | 原始取得 |
348 | 7607857 | 一种家用电气插头放电和剩余电压测试专用设备 | ZL201721828306.1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12.25 | 原始取得 |
349 | 7640422 | 一种可移动的台架式电机测试自动升降装置 | ZL201721828559.9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12.25 | 原始取得 |
350 | 1696872 | 电冰箱的除异味检验方法 | ZL201210516072.2 | 发明 | 嘉兴威凯 | 2012.12.05 | 继受取得 |
351 | 8358644 | 冰箱间室容积测量尺 | ZL201821011392.1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8.06.28 | 原始取得 |
352 | 8592502 | 一种用于扫地机器人电磁兼容辐射测试的辅助装置 | ZL201821010465.5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8.06.28 | 原始取得 |
353 | 4617791 | 电磁灶能效水温测量装置 | ZL201520346435.1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5.05.21 | 原始取得 |
354 | 5052791 | 计量校准专用螺丝刀 | ZL201520849264.4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5.10.29 | 原始取得 |
355 | 5577466 | 油烟机通用固定支架 | ZL201620318648.8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6.04.15 | 原始取得 |
356 | 5600360 | 用于洗衣机的节水装置 | ZL201620276085.0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6.04.06 | 原始取得 |
357 | 5705204 | 一种移动式水循环系统用水箱 | ZL201620545662.1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6.06.06 | 原始取得 |
358 | 5706180 | 一种移动式水循环系统 | ZL201620540034.4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6.06.06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16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59 | 5705854 | 一种喷淋实验底座 | ZL201620539985.X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6.06.06 | 原始取得 |
360 | 6661054 | 电动剃须刀开关保护装置 | ZL201720255447.2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11.28 | 原始取得 |
361 | 6660997 | 一种防止索式提取过程中有效成分分解的保护装置 | ZL201720309561.9 | 实用新型 | 嘉兴威凯 | 2017.03.28 | 原始取得 |
362 | 8153943 | 一种骚扰电压测试标准样品 | ZL201721519943.0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7.11.15 | 原始取得 |
363 | 8146321 | 一种用于电气产品接地电阻试验能力验证的试验装置 | ZL201820608375.X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8.04.26 | 原始取得 |
364 | 7933110 |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包的绝缘电阻测试装置 | ZL201820203665.6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8.02.06 | 原始取得 |
365 | 7721187 | 一种用于工作电压试验能力验证的多端子电压测量装置 | ZL201721424049.5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7.10.31 | 原始取得 |
366 | 7388342 | 具备遥控功能的噪声试验能力验证声源发生装置 | ZL201721427642.5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7.10.31 | 原始取得 |
367 | 7357593 | 一种伺服电机静态刚度检测装置 | ZL201721397683.4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7.10.25 | 原始取得 |
368 | 2640444 | 基于IEC标准的家用电器输入功率测试方法及装置 | ZL201410748595.9 | 发明 | 威凯检测 | 2014.12.09 | 原始取得 |
369 | 6385821 | 一种电子产品显示屏能效测试亮度调节辅助装置 | ZL201621303983.7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6.11.30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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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7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70 | 6242539 | 一种平板电视计算机显示器倾斜角度的激光测试装置 | ZL201621225848.5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6.11.15 | 原始取得 |
371 | 5589299 | 一种气体自动充排装置 | ZL201620410236.7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6.05.09 | 原始取得 |
372 | 2063709 | 一种灯具产品电磁兼容测试标准样品 | ZL201310549664.9 | 发明 | 威凯检测 | 2013.11.07 | 原始取得 |
373 | 5191668 | 一种汽车零部件产品电磁兼容测试标准样品 | ZL201520886369.7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5.11.09 | 原始取得 |
374 | 5193969 | 独立双工位婴儿车路障疲劳机 | ZL201520886469.X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5.11.09 | 原始取得 |
375 | 5191743 | 一种小于16A谐波电流测试标准样品 | ZL201520890165.0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5.11.10 | 原始取得 |
376 | 1863134 | 一种电气产品插头放电测试的辅助装置 | ZL201310285362.5 | 发明 | 威凯检测 | 2013.07.08 | 原始取得 |
377 | 4327258 | 一种实时监测在用空调器性能参数的检测系统 | ZL201420747947.4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4.12.03 | 原始取得 |
378 | 4271639 | 一种接触电流试验能力验证装置 | ZL201420693357.8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4.11.18 | 原始取得 |
379 | 4252566 | 数据中心或家用的直流插座及其多位直流插座 | ZL201420621929.1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4.10.24 | 原始取得 |
380 | 4260820 | 一种应用于半消声室测试的垂直反射面装置 | ZL201420629659.9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4.10.28 | 原始取得 |
381 | 4218103 | 一种电线电缆高温压力试验装置 | ZL201420634035.6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4.10.28 | 原始取得 |
382 | 4204697 | 一种电气产品的稳定性测试辅助装置 | ZL201420623160.7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4.10.24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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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8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83 | 3875171 | 一种恒温水浴用防倾倒可调器皿架 | ZL201420210087.0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嘉兴威凯 | 2014.04.28 | 原始取得 |
384 | 1427365 | 电工电子产品低温试验能力验证的方法及其装置 | ZL201110331154.5 | 发明 | 威凯检测 | 2011.10.27 | 原始取得 |
385 | 3403076 | 一种程控式动力电池大电流短路测试装置 | ZL201320419061.2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3.07.15 | 原始取得 |
386 | 3274381 | 一种程控多功能试验电源 | ZL201320246229.4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3.05.09 | 原始取得 |
387 | 3226172 | 一种工业用插座拔出力试验装置 | ZL201220683273.7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汕头市科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12.12.12 | 原始取得 |
388 | 3205807 | 一种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测试的智能检测系统 | ZL201220664870.5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2.12.06 | 原始取得 |
389 | 3040322 | 一种用于模拟人体发出的红外线的发射装置 | ZL201220664765.1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2012.12.06 | 原始取得 |
390 | 2318597 | 电工电子产品低温试验能力验证装置 | ZL201120417156.1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11.10.27 | 原始取得 |
391 | 1582614 | 一种电容感应式按钮电饭锅控制器 | ZL200920264007.9 | 实用新型 | 威凯检测 | 2009.12.02 | 继受取得 |
392 | 8118153 | 一种电源极性自动转换模块和单相交流充电桩 | ZL201820339197.5 | 实用新型 | 威凯认证 | 2018.03.13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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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9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393 | 3215046 | 一种汽车变速箱差速器处油封口浮动密封机构 | ZL201320120279.8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3.03.18 | 继受取得 |
394 | 3803003 | U壳钣金成型线折弯机锁模机构 | ZL201420078645.2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4.02.25 | 继受取得 |
395 | 3822150 | 汽车桥壳的自动定心校平机构 | ZL201420078644.8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4.02.25 | 继受取得 |
396 | 3810919 | 冷柜箱架钣金自动成型线 | ZL201420116185.8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4.03.14 | 继受取得 |
397 | 3833543 | 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钣金自动成型线 | ZL201420116085.5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4.03.14 | 继受取得 |
398 | 3928422 | 铝板覆膜定尺下料自动生产线 | ZL201420115961.2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4.03.14 | 继受取得 |
399 | 2542666 | 节能灯反射器快速钣金成型线 | ZL201510112851.X | 发明 | 擎天伟嘉 | 2015.03.13 | 继受取得 |
400 | 4564425 | 一种板材复合辊轧成型机 | ZL201520291482.0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5.05.07 | 继受取得 |
401 | 2634095 | 一种迷宫成型装置 | ZL201510976347.4 | 发明 | 擎天伟嘉 | 2015.12.22 | 继受取得 |
402 | 2964102 | 饮水机钣金外壳生产线 | ZL201610144918.2 | 发明 | 擎天伟嘉 | 2016.03.13 | 继受取得 |
403 | 6000273 | 冷柜内箱铝板成型线 | ZL201620691252.8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6.06.30 | 原始取得 |
404 | 6365742 | 一种专门用于板料的夹料输送机构 | ZL201720055276.9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7.01.18 | 原始取得 |
405 | 6525240 | 一种立式侧面冲孔机 | ZL201720254745.X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7.03.16 | 原始取得 |
406 | 6525212 | 一种柔性折弯机构 | ZL201720255847.3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7.03.16 | 原始取得 |
407 | 6558387 | 一种内模更换机构 | ZL201720257875.9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7.03.16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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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0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408 | 6525924 | 一种可自动开合的翻转机构 | ZL201720258646.9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7.03.16 | 原始取得 |
409 | 7617754 | 一种行程开关调节装置 | ZL201720993819.1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7.08.09 | 继受取得 |
410 | 7699467 | 一种门发泡夹具结构 | ZL201720993788.X | 实用新型 | 擎天伟嘉 | 2017.08.09 | 继受取得 |
411 | 1981567 | 一种汽车换挡轴组件内、外销压入装置 | ZL201310084248.6 | 发明 | 擎天伟嘉 | 2013.03.18 | 原始取得 |
412 | 7806282 | 一种分体式造雪系统 | ZL201721826153.7 | 实用新型 | 擎天德胜 | 2017.12.25 | 原始取得 |
413 | 7816574 | 一种带工装板循环使用功能的往复式提升机 | ZL201721792612.4 | 实用新型 | 擎天德胜 | 2017.12.20 | 原始取得 |
414 | 2428896 | 一种装卸车输送机 | ZL201410278002.7 | 发明 | 擎天德胜 | 2014.6.20 | 继受取得 |
415 | 5815748 | 电梯门板件的自动装配装置 | ZL201620808152.9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6.06.27 | 原始取得 |
416 | 5984011 | 用于水壶的自动化激光焊接设备 | ZL201620808077.6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6.07.27 | 原始取得 |
417 | 7362008 | 一种用于摩托车车架自动化刻印、压入装置 | ZL201720582376.7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7.05.24 | 原始取得 |
418 | 7034244 | 翻转夹具拼台 | ZL201720582378.6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7.05.24 | 原始取得 |
419 | 7033512 | 机舱底板三维工作站系统 | ZL201720582377.1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7.05.24 | 原始取得 |
420 | 5849462 | 用于汽车零部件的自动焊接装置 | ZL201620866260.1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6.08.10 | 原始取得 |
421 | 6554234 | 汽车白车身的自动焊接系统 | ZL201720026787.8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7.01.11 | 原始取得 |
422 | 6554235 | 一种自动上下料系统 | ZL201720026789.7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7.10.24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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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1
序号 | 专利证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423 | 6054545 | 汽车卡子配件的自动组装装置 | ZL201620842014.2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6.08.03 | 原始取得 |
424 | 5981408 | 冷凝器中盘管的自动焊接系统 | ZL201620807993.8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6.07.27 | 原始取得 |
425 | 5983139 | 滤清器底部橡胶圈的自动安装设备 | ZL201620808151.4 | 实用新型 | 广州恒申 | 2016.07.27 | 原始取得 |
426 | 10-1849622 | 一种从底层电镀铜/镍材料中回收稀贵/惰性金属的方法 | 1020177000613 | 发明 | 电器院有限 | 2017.01.09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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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2
附件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1 | 软著登字第0373061号 | 嵌入式二次电池检测控制系统软件 | 2012SR005025 | 电器院有限 | 2010.03.26 | 2012.01.29 | 原始取得 |
2 | 软著登字第0377221号 | 动力二次电池分选配组处理软件 | 2012SR009185 | 电器院有限 | 2011.08.17 | 2012.02.13 | 原始取得 |
3 | 软著登字第0377223号 | 励磁系统智能IO定义软件 | 2012SR009187 | 电器院有限 | 2011.11.10 | 2012.02.13 | 原始取得 |
4 | 软著登字第0380086号 | 多串口与CAN网络协议网关软件 | 2012SR012050 | 电器院有限 | 2011.08.10 | 2012.02.22 | 原始取得 |
5 | 软著登字第0392793号 | 10KW光伏逆变器控制软件 | 2012SR024757 | 电器院有限 | 2011.10.25 | 2012.03.30 | 原始取得 |
6 | 软著登字第0414474号 | 工业产品环境适应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业数据库系统 | 2012SR046438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2.06.04 | 原始取得 |
7 | 软著登字第0422709号 | 基于ARM的空调综合检测软件 | 2012SR054673 | 电器院有限 | 2011.03.10 | 2012.06.25 | 原始取得 |
8 | 软著登字第0483301号 | 基于Zigbee的智能无线抄表软件1.0 | 2012SR115265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2.11.28 | 原始取得 |
9 | 软著登字第0502625号 | 家电产品碳足迹分析与评估软件 | 2012SR134589 | 电器院有限 合肥工业大学 | 未发表 | 2012.12.26 | 原始取得 |
10 | 软著登字第0523482号 | 氯碱电源控制系统软件 | 2013SR017720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3.02.27 | 原始取得 |
11 | 软著登字第0525536号 | 多功能、标准化新型动力电池检测软件 | 2013SR019774 | 电器院有限 | 2012.06.18 | 2013.03.04 | 原始取得 |
12 | 软著登字第0528631号 | 表面处理生产线行车监控系统 | 2013SR022869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3.03.13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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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3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13 | 软著登字第0535284号 | 冰箱压缩机量热计测试软件 | 2013SR029522 | 电器院有限 | 2011.12.01 | 2013.03.29 | 原始取得 |
14 | 软著登字第0539494号 | 分布式IO数据采集和控制系统软件 | 2013SR033732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3.04.12 | 原始取得 |
15 | 软著登字第0546588号 | 环境模拟研究试验室测试软件 | 2013SR040826 | 电器院有限 | 2009.07.01 | 2013.05.04 | 原始取得 |
16 | 软著登字第0552367号 | ASTM C 1199-2009门窗传热性能计算软件 | 2013SR046605 | 电器院有限 | 2010.11.16 | 2013.05.18 | 原始取得 |
17 | 软著登字第0606296号 | ENISO12567-1-2000 门窗传热性能试验室软件 | 2013SR100534 | 电器院有限 | 2010.11.16 | 2013.09.13 | 原始取得 |
18 | 软著登字第0642425号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拆解企业信息管理系统V1.0 | 2013SR136663 | 电器院有限 深圳市世纪鸿威科技有限公司 | 未发表 | 2013.12.02 | 原始取得 |
19 | 软著登字第0511008号 | 风力发电机组屏幕软件 | 2013SR005246 | 电器院有限 广电院 擎天实业 | 2011.12.30 | 2013.01.16 | 原始取得 |
20 | 软著登字第0552892号 | 家电产品物质信息环保管控软件 | 2013SR047130 | 电器院有限 深圳市世纪鸿威科技有限公司 | 2012.12.01 | 2013.05.20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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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4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21 | 软著登字第0710165号 | 试验室远程调试内网穿透文件传输软件 | 2014SR040921 | 电器院有限 | 2013.08.06 | 2014.04.10 | 原始取得 |
22 | 软著登字第0903674号 | 压缩机装配视觉引导系统软件 | 2015SR016592 | 电器院有限 | 2013.12.01 | 2015.01.28 | 原始取得 |
23 | 软著登字第0906871号 | 空调自动生产线控制系统软件 | 2015SR019789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5.02.02 | 原始取得 |
24 | 软著登字第0908446号 | 汽车空调压缩机测试软件 | 2015SR021364 | 电器院有限 | 2014.05.15 | 2015.02.03 | 原始取得 |
25 | 软著登字第0909136号 | 24冷吨阀件容量测试软件 | 2015SR022054 | 电器院有限 | 2014.09.15 | 2015.02.03 | 原始取得 |
26 | 软著登字第0923777号 | 一种变速恒频风力发电可靠性模拟测试软 | 2015SR036697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5.02.27 | 原始取得 |
27 | 软著登字第1078617号 | 试验站管理系统 | 2015SR191531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5.10.08 | 原始取得 |
28 | 软著登字第1183085号 | 二维机械手监控系统软件 | 2016SR004468 | 电器院有限 | 2014.12.10 | 2016.01.07 | 原始取得 |
29 | 软著登字第1183088号 | 冰箱试验室集群中控测试软件 | 2016SR004471 | 电器院有限 | 2015.03.09 | 2016.01.07 | 原始取得 |
30 | 软著登字第1183091号 | 客车空调全自动测试系统软件 | 2016SR004474 | 电器院有限 | 2015.10.15 | 2016.01.07 | 原始取得 |
31 | 软著登字第1302635号 | 车辆运行工况数据实时获取与预处理软件 | 2016SR124018 | 电器院有限 | 未发表 | 2016.05.30 | 原始取得 |
32 | 软著登字第1615195号 | 综合试验室集中监控软件 | 2017SR029911 | 电器院有限 | 2016.05.20 | 2017.02.04 | 原始取得 |
33 | 软著登字第1641800号 | 双系统空调压缩机量热计测试软件 | 2017SR056516 | 电器院有限 | 2015.10.24 | 2017.02.27 | 原始取得 |
34 | 软著登字第2373918号 | 基于.NET平台的可配置化焓差试验室软 | 2018SR044823 | 电器院有限 | 2017.08.06 | 2018.01.19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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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5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件 | |||||||
35 | 软著登字第2373928号 | GB/T-8059-2016 新国标冰箱性能测试软件1.0.0 | 2018SR044833 | 电器院有限 | 2017.08.06 | 2018.01.19 | 原始取得 |
36 | 软著登字第2408876号 | 基于荧光光谱方法的AAO污水处理装置的控制系统-缺证书 | 2018SR079781 | 电器院有限 | 2017.11.20 | 2018.01.31 | 原始取得 |
37 | 软著登字第3332711号 | 聚酯树脂(产品)环境影响评估软件1.0 | 2018SR1003616 | 电器院有限 | 2018.11.09 | 2018.12.12 | 原始取得 |
38 | 软著登字第3255432号 | 多联机空调器焓差法自动化测试软件1.0.0 | 2018SR926337 | 电器院有限 | 2018.05.16 | 2018.11.20 | 原始取得 |
39 | 软著登字第3267909号 | 基于物联网的冰箱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 2018SR938814 | 电器院有限 | 2018.09.05 | 2018.11.23 | 原始取得 |
40 | 软著登字第3291898号 | 统一接口的数据监控系统1.0 | 2018SR962803 | 电器院有限 | 2018.09.01 | 2018.11.30 | 原始取得 |
41 | 软著登字第2373935号 | EN-16147-2017 欧盟热水器全自动能效测试软件1.0.0 | 2018SR044840 | 电器院有限 | 2017.08.06 | 2018.01.19 | 原始取得 |
42 | 软著登字第049328号 | EXC9000型励磁系统调节器控制软件 V1.0 | 2006SR01662 | 擎天实业 | 2005.10.28 | 2006.02.15 | 原始取得 |
43 | 软著登字第049329号 | EXC9000型励磁系统调试软件V1.0 | 2006SR01663 | 擎天实业 | 2005.10.10 | 2006.02.15 | 原始取得 |
44 | 软著登字第090949号 | 单片脉冲触发控制软件V1.0 | 2008SR03770 | 擎天实业 | 2007.10.01 | 2008.02.22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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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6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45 | 软著登字第091516号 | ELE9000型电源调节器控制软件 V1.0 | 2008SR04337 | 擎天实业 | 2007.11.02 | 2008.02.28 | 原始取得 |
46 | 软著登字第131999号 | 电解铝整流控制系统 V1.0 | 2009SR05820 | 擎天实业 | 2007.10.31 | 2009.02.16 | 原始取得 |
47 | 软著登字第133625号 | 基于通用家电控制器集成开发平台的上位机软件 | 2009SR07446 | 擎天实业 | 2008.06.30 | 2009.02.24 | 原始取得 |
48 | 软著登字第134055号 | 氯碱整流控制系统 | 2009SR07876 | 擎天实业 | 2008.06.30 | 2009.02.26 | 原始取得 |
49 | 软著登字第135603号 | 彩色电视机自动生产线控制系统软件 V1.0 | 2009SR09424 | 擎天实业 | 2007.09.01 | 2009.03.09 | 原始取得 |
50 | 软著登字第136719号 | 分布式电池检测装置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V1.0 | 2009SR10540 | 擎天实业 | 2008.12.30 | 2009.03.19 | 原始取得 |
51 | 软著登字第0204977号 | 风电软并网控制软件 | 2010SR016704 | 擎天实业 | 2009.09.30 | 2010.04.14 | 原始取得 |
52 | 软著登字第0205001号 | 风电监控系统软件 | 2010SR016728 | 擎天实业 | 2009.11.20 | 2010.04.14 | 原始取得 |
53 | 软著登字第0208302号 | ARI 210/240-2008季节能效计算软件 | 2010SR020029 | 擎天实业 | 2008.11.20 | 2010.05.05 | 原始取得 |
54 | 软著登字第0208340号 | KTContour110.Ocx二维环境场图形控件 | 2010SR020067 | 擎天实业 | 2009.08.02 | 2010.05.05 | 原始取得 |
55 | 软著登字第0296171号 | 动力二次电池检测数据分析处理软件 | 2011SR032497 | 擎天实业 | 2010.10.17 | 2011.05.27 | 原始取得 |
56 | 软著登字第0296203号 | USC励磁系统上位机调试软件 | 2011SR032529 | 擎天实业 | 2010.11.30 | 2011.05.27 | 原始取得 |
57 | 软著登字第0296205号 | 多功能着色电源控制系统 | 2011SR032531 | 擎天实业 | 2010.03.17 | 2011.05.27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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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7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58 | 软著登字第0296206号 | 焓差能力计算软件 | 2011SR032532 | 擎天实业 | 2010.11.20 | 2011.05.27 | 原始取得 |
59 | 软著登字第0296210号 | GBT21362-2008 GBT23137-2008 热泵热水机性能制热量计算软件 | 2011SR032536 | 擎天实业 | 2010.08.16 | 2011.05.27 | 原始取得 |
60 | 软著登字第0296211号 | EXC6000励磁系统调节器控制软件 | 2011SR032537 | 擎天实业 | 2010.12.01 | 2011.05.27 | 原始取得 |
61 | 软著登字第0522225号 | 风力发电机组控制软件 | 2013SR016463 | 擎天实业 | 2011.12.30 | 2013.02.25 | 原始取得 |
62 | 软著登字第0627683号 | 同步电动机励磁控制软件 | 2013SR121921 | 擎天实业 | 2013.07.15 | 2013.11.08 | 原始取得 |
63 | 软著登字第0679342号 | 以太网通信设计软件 | 2014SR010098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4.01.23 | 原始取得 |
64 | 软著登字第0679353号 | 新型数字化整流器控制软件 | 2014SR010109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4.01.23 | 原始取得 |
65 | 软著登字第0679712号 | 电动汽车电机测试电源控制软件 | 2014SR010468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4.01.23 | 原始取得 |
66 | 软著登字第0680671号 | 大功率同步整流驱动板cpld控制程序软件 | 2014SR011427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4.01.26 | 原始取得 |
67 | 软著登字第0686219号 | 动力电池组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 2014SR016975 | 擎天实业 | 2013.01.25 | 2014.02.13 | 原始取得 |
68 | 软著登字第0697325号 | 基于FPGA的可控硅均流控制软件 | 2014SR028081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4.03.07 | 原始取得 |
69 | 软著登字第0888522号 | 多路PID+PSS模型励磁调节器软件 | 2015SR001440 | 擎天实业 | 2014.09.18 | 2015.01.05 | 原始取得 |
70 | 软著登字第0888685号 | EXC6100励磁装置人机界面软件 | 2015SR001603 | 擎天实业 | 2014.09.19 | 2015.01.05 | 原始取得 |
71 | 软著登字第0888722号 | 基于ARM的低压同步发电机综合控制器软 | 2015SR001640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5.01.05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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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8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件 | |||||||
72 | 软著登字第0895523号 | 励磁系统录波应用软件 | 2015SR008441 | 擎天实业 | 2014.08.02 | 2015.01.15 | 原始取得 |
73 | 软著登字第0918909号 | 电池生产线信息管理软件 | 2015SR031830 | 擎天实业 | 2014.10.11 | 2015.02.13 | 原始取得 |
74 | 软著登字第0918912号 | 基于DSP的多波形高频着色电源控制系统软件 | 2015SR031833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5.02.13 | 原始取得 |
75 | 软著登字第0934829号 | 新一代嵌入式控制系统中的FPGA软件 | 2015SR047743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5.03.18 | 原始取得 |
76 | 软著登字第1212217号 | 励磁功率柜智能控制软件 | 2016SR033600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6.02.18 | 原始取得 |
77 | 软著登字第1217347号 | 电池生产线物流自动调度软件 | 2016SR038730 | 擎天实业 | 2015.10.31 | 2016.02.26 | 原始取得 |
78 | 软著登字第1217350号 | 基于荧光光纤测温技术的水电站电气设备在线温度检测软件 | 2016SR038733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6.02.26 | 原始取得 |
79 | 软著登字第1225480号 | 用于核聚变研究的整流电源信号采集系统软件 | 2016SR046863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6.03.08 | 原始取得 |
80 | 软著登字第1225905号 | TRC2000系统人机界面软件 | 2016SR047288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6.03.08 | 原始取得 |
81 | 软著登字第1756617号 | 可控硅整流桥检测装置采样分析软件 | 2017SR171333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7.05.10 | 原始取得 |
82 | 软著登字第1756621号 | 直流蓄电池监测板软件 | 2017SR171337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7.05.10 | 原始取得 |
83 | 软著登字第1798334号 | 高频开关电源全数字化控制系统软件 | 2017SR213050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7.05.27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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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9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84 | 软著登字第1798344号 | 新型铝型材电泳电源控制系统软件 | 2017SR213060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7.05.27 | 原始取得 |
85 | 软著登字第1799675号 | 新型多波形电源控制系统软件 | 2017SR214391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7.05.27 | 原始取得 |
86 | 软著登字第1800084号 | 自动输送型OCV机测试软件 | 2017SR214800 | 擎天实业 | 2016.10.09 | 2017.05.27 | 原始取得 |
87 | 软著登字第1820410号 | 三相PWM整流控制软件 | 2017SR235126 | 擎天实业 | 2016.08.02 | 2017.06.06 | 原始取得 |
88 | 软著登字第1978318号 | 节能型动力电池检测设备的下位机控制软件 | 2017SR393034 | 擎天实业 | 2016.10.09 | 2017.07.24 | 原始取得 |
89 | 软著登字第2373909号 | 整流装置监测系统软件 | 2018SR044814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8.01.19 | 原始取得 |
90 | 软著登字第2390409号 | 方壳动力电池真空负压化成检测设备的过程控制软件 | 2018SR061314 | 擎天实业 | 2017.06.20 | 2018.01.25 | 原始取得 |
91 | 软著登字第3364086号 | 大功率充电装置数据采集与通信软件 | 2018SR1034991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8.12.19 | 原始取得 |
92 | 软著登字第3134058号 | 具有物联网连接功能的多功能电源控制系统软件 | 2018SR804963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8.10.09 | 原始取得 |
93 | 软著登字第3212190号 | 基于FPGA的快速电压、电流变送器控制软件 | 2018SR883095 | 擎天实业 | 2018.08.31 | 2018.11.05 | 原始取得 |
94 | 软著登字第3323568号 | 动力电池自动化检测设备集群的系统管理软件 | 2018SR994473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8.12.10 | 原始取得 |
95 | 软著登字第3323582号 | 动力电池自动化检测设备集群的数据分 | 2018SR994487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8.12.10 | 原始取得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30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析软件 | |||||||
96 | 软著登字第3437896号 | 预充电设备PLC上位机监控软件 | 2019SR0017139 | 擎天实业 | 未发表 | 2019.01.07 | 原始取得 |
97 | 软著登字第0337573号 | 六工位冰箱试验室测试软件 | 2011SR073899 | 威凯检测 | 2010.10.20 | 2011.10.14 | 原始取得 |
98 | 软著登字第0383358号 | 5HP焓差试验测试软件V1.0 | 2012SR015322 | 威凯检测 | 2010.10.20 | 2012.03.01 | 原始取得 |
99 | 软著登字第0580879号 | 威凯检测管理软件1.0 | 2013SR075117 | 威凯检测 | 未发表 | 2013.07.27 | 原始取得 |
100 | 软著登字第0705092号 | GB21519-2008 蓄水式电热水器能效试验室软件 | 2014SR035848 | 威凯检测 | 2013.08.06 | 2014.03.31 | 原始取得 |
101 | 软著登字第0799187号 | 输入功率确实软件1.0 | 2014SR129944 | 威凯检测 | 未发表 | 2014.08.29 | 原始取得 |
102 | 软著登字第0842807号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模块循环寿命测试软件1.0 | 2014SR173572 | 威凯检测 | 未发表 | 2014.11.17 | 原始取得 |
103 | 软著登字第1129342号 | 浪涌检测过程受试设备状态自动记录与分析系统 | 2015SR242256 | 威凯检测 | 未发表 | 2015.12.03 | 原始取得 |
104 | 软著登字第1528089号 | 检测仪器数据自动分析与信息合成软件 | 2016SR349473 | 威凯检测 | 2016.07.21 | 2016.12.02 | 原始取得 |
105 | 软著登字第E0002178号 | 威约预约实验室系统网 | 2018SRE001794 | 威凯检测 | 未发表 | 2018.08.20 | 原始取得 |
106 | 软著登字第3366595号 | 世界认证地图(安卓)软件 | 2018SR1037500 | 威凯检测 | 2018.09.01 | 2018.12.19 | 原始取得 |
107 | 软著登字第3176472号 | 电浪涌脉冲信号自动校准软件 | 2018SR847377 | 威凯检测 | 2018.09.05 | 2018.10.24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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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31
序号 | 证书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108 | 软著登字第0901550号 | 智能DCT总成气密性试验机控制系统件 | 2015SR014468 | 安徽伟嘉 | 2014.05.22 | 2014.02.12 | 原始取得 |
109 | 软著登字第0947922号 | 节能灯反射器钣金制造系统监控系统软件 | 2015SR060836 | 安徽伟嘉 | 2014.06.10 | 2013.08.12 | 原始取得 |
110 | 软著登字第1354906号 | 饮水机外壳钣金装备监控系统软件 | 2016SR176289 | 擎天伟嘉 | 2015.11.01 | 2015.10.10 | 原始取得 |
111 | 软著登字第2155596号 | 基于机器人精准控制算法智能U壳生产线控制系统软件 | 2017SR570312 | 擎天伟嘉 | 2017.04.15 | 2017.01.18 | 原始取得 |
112 | 软著登字第3374254号 | 动态充注智能冰箱门体发泡线控制系统软件 | 2018SR1045159 | 擎天伟嘉 | 2018.05.18 | 2018.12.20 | 原始取得 |
113 | 软著登字第2065340号 | 恒申通用汽车标准高速往复杆白车身生产线控制软件V1.0 | 2017SR480056 | 广州恒申 | 2017.07.07 | 2017.08.31 | 原始取得 |
114 | 软著登字第2105985号 | 恒申汽车夹具标准自动化控制软件V2.0 | 2017SR520701 | 广州恒申 | 2017.07.28 | 2017.09.15 | 原始取得 |
115 | 软著登字第3360180号 | 世界认证地图(IOS)软件V2.1.0 | 2018SR1031085 | 威凯检测 | 2018.09.21 | 2018.12.18 | 原始取得 |
116 | 软著登字第0888097号 | 智能起重机PLC控制程序软件 | 2015SR001015 | 擎天实业 武汉计算机外部设备研究所 | 未发表 | 2015.01.05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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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32
附件六:域名
序号 | 域名 | 权利人 | 使用期限 | 域名所属注册机构 |
1 | cei1958.com | 电器院有限 | 2007.05.16-2019.05.16 |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2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com | 电器院有限 | 2007.05.16-2019.05.16 |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3 | kinte.com.cn | 电器院有限 | 2003.03.13-2025.03.13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 | gzincubator.com | 电器院有限 | 2014.09.24-2023.09.24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 | gzuob.com | 电器院有限 | 2014.06.30-2021.06.30 | 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 |
6 | skl-eas.com | 电器院有限 | 2011.06.03-2019.06.03 |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7 | geari.com | 电器院有限 | 1998.09.24-2020.09.23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 | cvc.org.cn | 威凯认证 | 2006.11.23-2019.11.23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9 | kinte-weijia.com | 擎天伟嘉 | 2016.03.30-2021.03.30 |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中国·广州
4-2-1
目录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党委 ...... 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审计 ...... 4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49
第十三章附则 ...... 49
4-2-2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100006899U。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Electric Apparatus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三栋,邮政编码:5106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5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4-2-3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任意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电器产品质量提升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科学经营管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技术进出口;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工器材的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批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机械工程设计服务;电工器材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气设备修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4-2-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共五名,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91,430,000 | 54% | 净资产出资 |
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95,715,000 | 27% | 净资产出资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38,995,000 | 11% | 净资产出资 |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21,270,000 | 6% | 净资产出资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7,090,000 | 2% | 净资产出资 |
合计 | 354,500,00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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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即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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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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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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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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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在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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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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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二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提供担保除外)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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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设计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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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十三条。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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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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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时,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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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之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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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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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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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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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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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的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之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其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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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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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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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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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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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时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数不得超过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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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供应商或客户的股权,或在公司供应商或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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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时外,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前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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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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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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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所称“交易”范围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二)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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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七)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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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可以现场会议或电话会议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召开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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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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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关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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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管理等文件;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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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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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代表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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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5日发出。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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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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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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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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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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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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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书面方式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书面方式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送达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达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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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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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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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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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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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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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全体股东签字: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