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