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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6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44 号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你公司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5,918,354股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2019年7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55,077.04元变为8,010,239.13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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