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5 |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 公告编号:2019-062 |
债券代码:136763 | 债券简称:16张江02 |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9年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3日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24日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完成发行的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6张江02”)将于2019年10月24日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张江02”,债券代码为“136763”。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规模为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9%。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年10月24日,即本期债券发行截止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0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21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2、按照《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6张江02”票面利率为2.89%,每手“16张江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9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张江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刘樱联系人:郭凯、胡炯电话:021-38959000传真:021-50800492
2、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法定代表人:钱于军联系人:张诗哲电话:010-5832 8888传真:010-5832 8764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朱明强电话:021-68824645传真:021-68801551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