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 龚菊明 | 赵增耀 |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