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满,经公司董事会广泛征求意见及公司大股东推选并严格资格审查,拟提名以下人员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振东、洪家新、蔡燕玲、李少杰。
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根据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毛一平先生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未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
金炳荣 孙佩学
日期: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