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就北汽集团无偿许可公司使用其持有的“BEIJING”系列图文商标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符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北汽集团签署本协议。
独立董事:欧阳明高
方建一杨 实林 雷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