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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5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香英

住所地:厦门蜂巢山路1号一楼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海洋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合

住所地:厦门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八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原告喜亿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海洋管理人申报债权,海洋管理人经审查于2017年1月9日确认喜亿公司的债权总额为1479542.03元。2017年1月22日,喜亿公司向海洋管理人提交《关于“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核查意见的函》,陈述对海洋管理人确认的借款债权总额1479543.03元无异议,但同时主张抵销原告应付而未付给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承租房产而产生的租金或其它债务。2017年3月16日喜亿公司再次发函,要求上述的债务抵销。喜亿公司认为海洋管理人收到喜亿公司上述抵销主张后没有提

起异议之诉应视为对喜亿公司所提的抵销主张无异议,因此提起了本诉。

4、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喜亿公司请求确认其主张的1479542.03元债务抵销行为有效;

(2)由海洋管理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诉讼判决情况

厦门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喜亿公司经海洋管理人确认,对海洋公司享有1479542.03元的合法债权。喜亿公司租赁海洋公司房产,经生效判决确定,喜亿公司对海洋公司负有欠付租金及占用费的债务。海洋公司经本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喜亿公司有权依照该规定就对海洋公司所负债务向海洋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海洋公司重整一案,喜亿公司可主张抵销的债务应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欠付海洋公司的租金,按26375.25元/月的标准计算共计445826.81元。喜亿公司诉求中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海洋管理人辩称只应抵销2014年12月28日前的租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喜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主张的445826.81元债务抵销行为有效。

2、驳回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的受理费18116元,由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29元,由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7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1、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影响。但本次诉讼不是终审判决,因此,尚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最终的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有一定的影响。但本次诉讼不是终审裁决,因此,尚无法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最终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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