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华业股票代码:600240
信息披露义务人:余威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
层
签署日期:二○一九年十月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2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3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 4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 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5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9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 12
第六节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释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余威 |
华业资本/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玖威医疗 | 指 | 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禄垚医疗 | 指 | 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满垚医疗 | 指 | 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业资本合计218,236,855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余威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
4401021966******1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
层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更好地配合上市公司现任管理团队共同推动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加快化解债务危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受托方式获得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合计218,236,855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5.3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业资本30,000股股份,占华业资本总股本的0.00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华业资本合计218,236,855股股份对应的15.32%的表决权委托,占华业资本总股本的15.32%。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
2019年10月11日,余威与玖威医疗、禄垚医疗、满垚医疗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及协议签订时间
委托人: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人:余威
签订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二)协议内容
1、委托权利
1.1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人
行使上市公司218,236,8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3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受托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受托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置因标的股份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等;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2若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送红股导致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人行使,且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置该等新增股份权益。
1.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亦不得委托除受托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人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撤销本协议所述委托事项,或其他方式排除受托人行使本协议所述投票表决权,或对受托人行使投票表决权设置、产生任何障碍或不利影响。若委托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表决权委托,自行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或委托除受托人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委托期限内,受托人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但若需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人应于收到受托人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2本协议签署后2日内,委托人应当将其持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账户卡、密码、密钥等全部移交给受托人。委托期限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自行对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修改密码等操作。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该等证券账户卡、密码、密钥等。
2.3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4受托人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人自身意愿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委托人对投票事项的意见,委托人对受托人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5委托期间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受托人无需就上市公司的经营损失对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2.6委托人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将其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委托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委托给第三方行使,且无需另行获得委托人的同意。
2.7双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委托人因所有权而享有的处分权、知情权等除了第1.1条约定权利以外的任何权利。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处分标的股份应经过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
2.8双方确认,受托人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无需向委托人支付任何费用,委托人亦无需向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
3、委托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3.1委托人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除已公开披露情况外,其授权受托人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
(3)其为标的股份的股东,其可以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委托期限内,其不得再向上市公司提出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标的股份,或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已质押、冻结的除外);
(4)对受托人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及签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股东大会授权文件等);
(5)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4.1受托人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不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5、效力和委托期限
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5.2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前终止委托;但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委托行为,且无需委托人同意。
5.3委托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提前终止后,受托人不再行使相关委托权利,该等权利自动归委托人享有。
6、违约责任
6.1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7、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7.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3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向上市公司提交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玖威医疗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2,778,952股股份、禄垚医疗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2,778,951股股份、满垚医疗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2,678,952股股份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
(一)玖威医疗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玖威医疗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2,778,952股,司法冻结股份72,778,95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11%;累计轮
候冻结股份72,778,952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二)禄垚医疗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禄垚医疗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2,778,951,司法冻结股份72,778,951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11%;累计轮候冻结股份72,778,951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三)满垚医疗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满垚医疗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2,678,952,司法冻结股份72,678,95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10%;累计轮候冻结股份72,678,952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等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玖威医疗、禄垚医疗、满垚医疗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19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
股票简称 | *ST华业 | 股票代码 | 6002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余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持股数量:30,000股持股比例:0.00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表决权委托持股数量:表决权受托拥有218,266,855股华业资本表决权持股比例:表决权受托15.32%注: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份所有权的变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减持或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