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万向三农收购本公司事宜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向我提交了关于本次收购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万向三农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摘要》、《富华集团总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股权转让协议书》、《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章程》、《万向三农有限公司2003年审计报告(汇伟会司审[2004]第10-070-1号)》、万向三农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富华集团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万向三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有关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的其它材料。我仔细审阅了上述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现就本次收购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收购行为是建立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
2、交易价格经双方在评估值基础上协商,考虑该公司现在及未来盈利能力后确定的,是合理的,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3、本次收购中未发现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况存在,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
4、本次收购决策和变更程序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增强公司发展的潜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6、本次收购完成后,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效果;
7、同意本次收购行为。
独立董事(签名):胡东、马波
20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