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9年10月14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的通知,黄河集团和新盛工贸于2019年10月14日分别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2日,黄河集团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省高院”)(2017)甘民初1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以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和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昱成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远”)为被告,以新盛工贸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为第三人,向甘肃省高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回购由被告持有的特别债权及新盛投资49%股权和新盛工贸45.95%股权,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2017年12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42。 2018年12月25日下午,甘肃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2019年1月,黄河集团收到甘肃省高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河集团的诉讼请求,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和2019年1月22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8(临)-31和2019(临)-03。
黄河集团因不服甘肃省高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8日,黄河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2019年7月10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2 。
2019年8月19日下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14日,黄河集团和新盛工贸分别收到最高法院下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
据(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最高法院对该案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黄河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判决结果,将导致公司此前公告的、因该案提起诉讼而中止审理的一系列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亦可能导致公司两大股东之间产生新的法律诉讼,对公司现有控股股东的地位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据公司董事会了解,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盛工贸将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争取摆脱困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与该案相关其它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