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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涉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12月 8 日披露了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作为原告,诉被告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盛工贸”)、第三人杨世江、牛东继、杜生枝、徐敬瑜、王东、钱梅花(新盛工贸的6名自然人股东),请求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判令解散新盛工贸一案(以下简称“新盛工贸解散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32)。

2、公司于 2017 年12月14日披露了公司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作为原告,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回购被告湖南昱成持有的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和新盛工贸45.95%股权及特别债权一案(以下简称“黄河集团与湖南昱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二审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下达了(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7月10日和2019年8月9日以及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4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3)、《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2)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7)以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7)。

3、2017年12月中旬,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新盛工贸解散纠纷案件确与黄河集团与湖南昱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有密切关联,且新盛工贸解散纠纷案件必须以黄河集团与湖南昱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兰州中院依法裁定新盛工贸解散纠纷案件中止诉讼。

二、新盛工贸解散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2019年10月9日,

原告湖南昱成向兰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兰州中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昱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该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湖南昱成撤诉。

三、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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