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件。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之分析详尽具体,提出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的授权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开展,且授权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梦晖、程惠芳、倪宣明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