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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2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9-043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飞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力达物流”)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拓展公司业务,满足资金需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海飞力达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向宁波银行昆山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1年;向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1年。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的规定,此次对外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7月24日

住 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二路11号74号楼B部位

法定代表人:沈黎明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 册 号:91310000692912667A经营范围: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保税区内仓储业务(除危险品);商务咨询服务(除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42,373,442.11
负债总额192,973,750.1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
流动负债总额192,973,750.18
净资产49,399,691.93
资产负债率79.62%
营业收入296,770,691.59
利润总额9,121,133.79
净利润6,710,859.52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银行授信批准之日起一年。

3、担保事项:为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宁波银行昆山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018年10月22日为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1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1年。 2019年3月22日为飞力达物流(深

圳)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2019年3月22日为重庆飞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5年;2019年3月22日为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飞力达物流向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2.25%。

五、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为了促进飞上海飞力达物流的经营发展,公司根据其日常经营以及资金需求情况,同意上海飞力达物流使用以上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上海飞力达物流的担保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对象上海飞力达物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物流提供担保,能够支持子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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