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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2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

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权额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贷款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一飞 李林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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