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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09 日 15:00 至 2019 年10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75,914,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73,054,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19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60,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735,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60,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1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889,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7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889,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7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官昌罗律师、徐志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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