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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10-10
经查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金龙机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关联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提供最高额为3.4亿元的借款担保。天津乐宝乐尔时任法定代表人为金绍平,股东为金美欧、天津广鸿伟业物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金士雷持有天津广鸿伟业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金美欧、金士雷为金绍平子女。金龙机电为关联人天津乐宝乐尔提供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龙机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金龙机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3条、第4.2.3条、第4.2.8条的规定,对金龙机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龙机电时任董事兼总经理Tjoa Mui Liang、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天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龙机电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Tjoa Mui Liang、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天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金绍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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