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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 ○ 一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19年10月17日(周四)下午14点00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2层西侧公司会议室主持人:董事长周建裕先生参加会议人员: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工作人员。

- 2 -序号

序号会 议 内 容
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和代表股份数
宣布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幕
审议如下议案
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按股权比例向天津蓝光宝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2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序号

序号会 议 内 容
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大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监事代表宣布表决结果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宣读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署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一会议结束

议案一: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按股权比例向天津蓝光宝珩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能置业”)间接参股公司天津蓝光宝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宝珩”)因津武(挂)2019-011号地块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拟向天津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开发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经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按股权比例向天津蓝光宝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间接股权比例

15.84%为间接参股公司蓝光宝珩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6亿元。

被担保人蓝光宝珩成立于2019年4月12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世鸿,注册地点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天湖路172号102室-18(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8月末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172,334.03万元,负债总额为162,355.14万元,净资产9,978.89万元。2019年1-8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21.10万元。

公司拟按照间接股权比例15.84%为间接参股公司蓝光宝珩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6亿元。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议案二: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6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7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8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9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的重大关联交易、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 (十九)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一)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二)审议批准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除授权董事会决定的重大关联交易、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 (二十)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二)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三)审议批准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10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办公场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为方便股东参加会议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

- 11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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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与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五)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人员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与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五)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 13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审议须2/3以上董事出席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公司

- 14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因增加款项,涉及《公司章程》的款项序号作相应调整。特此说明。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议案三: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现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一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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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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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除授权董事会决定的

重大关联交易、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

(十九)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

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一)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二)审议批准由公司监事会

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除授权董事会决定的重大关联交易、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 (十九)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一)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二)审议批准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除授权董事会决定的重大关联交易、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 (二十)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二)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三)审议批准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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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办公场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为方便股东参加会议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议案四: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现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一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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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董事会权限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三条 董事会权限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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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除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审议须2/3以上董事出席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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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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