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2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6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煌英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聂东、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南奇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晓玉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浩、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号:(2019)粤1602民初2027号,案由:原告于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与被告海南奇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陆续签订了3份《购销合同》,合同合计金额266,548.00元。原告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货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催促,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共计266,548.00元。因此对被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6,548.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分别以各《购销合同》的合同价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各《购销合同》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关于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本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1602民初2027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5元由原告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与代理律师商讨后再行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602民初2027号)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