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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与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次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以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兴良先生回避了表决,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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