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19-082债券代码:123028 债券简称:清水转债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免除王志清先生董事的议案》为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在公司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2,997,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18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8名,代表股份数量1,83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人数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131,160,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76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32,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5%;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弃权4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2,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48%;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2%;弃权4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免除宋颖标先生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82,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111%;反对14,20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95%;弃权4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9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792%;反对7,2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49%;弃权4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9%。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419,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391%;反对7,1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2%;弃权7,4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29,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301%;反对7,1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40%;弃权4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未通过《关于免除王志清先生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61%;反对118,506,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043%;弃权4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522%;反对17,216,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10%;弃权4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吕丹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