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39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46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44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警示函事先告知书(华谊嘉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督促刘伟尽快清偿对上市公司的欠款。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和陈述申辩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刘伟)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2018年1月至5月期间,你作为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华谊嘉信5,740.66万元。你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尽快清偿对华谊嘉信的欠款。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和陈述申辩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3、警示函事先告知书(柴健)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你作为华谊嘉信财务总监,应对前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和陈述申辩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