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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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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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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号文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金钰债”)。发行规模7.5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金钰债”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发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公告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华融深圳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腾冲嘉德利珠宝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融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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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东方金钰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深圳申请债权融资,经双方磋商,华融深圳同意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向东方金钰提供5亿元贷款。2017年1月25日,东方金钰、华融深圳及渤海银行三方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渤深分委贷(2017)第1号)(以下简称‘《委贷合同一》’),约定渤海银行接受华融深圳委托,向东方金钰发放贷款。

2017年1月26日,华融深圳通过渤海银行已向东方金钰发放委托贷款款合计人民币5亿元。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偿还本金及支付所欠利息的义务,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及王瑛琰各担保方亦未对东方金钰在《委贷合同一》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申请人华融深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名下价值594,937,042.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03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名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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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37,042.05元的财产。

根据(2019)粤03执保335号《查封、冻结通知书》,深圳中院依据(2019)粤03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

的房屋【房产证号: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1153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

北侧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腾国用(2007)第108440号】,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42.2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自2019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

四、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44201514500059104768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止。

五、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337190100100043748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止。

六、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1814014210002505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止。

七、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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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011200059966888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止。

八、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

南湾街道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2415号】。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徐州市解放南路

135号徐州地王大厦【产权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SY0039250、SY0039249、SY0039246、SY0039244、SY0039242、SY0039245、SY0039241、SY0039240、SY0039237、SY0039239号、徐土国用(2013)第17537号、17539号、17538号、36152号、36159号、36158号、36156号、36154号、36161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止。

十、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100%

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

十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北京东方金钰珠宝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

十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

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

十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网络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7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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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算(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

十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中瑞金融控股(深

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

十五、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嘉德利珠宝100%的股

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十六、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

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十七、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

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十八、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

公司55%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止。

十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

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二十、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云南东方金钰珠宝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二十一、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惠州市东方金钰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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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江苏东方金钰珠

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止。

二十三、查封被申请人赵宁持有的兴龙实业98%的股权,查

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二十四、查封被申请人王瑛琰持有的兴龙实业2%的股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二)国盛证券、陈宇菲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

瑛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盛证券、陈宇菲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0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一东方金钰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S0253-贷款001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与被申请人二兴龙实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S0253-保证001《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与被申请人三赵宁、被申请人四王瑛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S0253-保证002《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宁、王瑛琰之保证合同》。上述债权文书经过公证【(2017)厦思证内字第957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以信托项下资金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信托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后贷款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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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将贷款本金人民币154,000,000元分四笔支付给被申请人一,但被申请人一2018年6月16日之后未按期支付到期贷款。2018年8月1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S0253-债转001《光大信托-臻道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状交付暨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贷款人将对被申请人一的本金金额15400万元的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两申请人,若四位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债权文书的义务时,两申请人有权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上述债权文书的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23日贷款人分别向四位被申请人发出了《光大信托-臻道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转让通知书》,贷款人并于2018年9月6日催促四位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债务。

因四位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债务,两申请人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申请核查执行事实,2018年9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下发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2067号《执行证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03执39号《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如下财产:

一、第10顺位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在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市分行44201017000052508270_1账户,冻结额度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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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9907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5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100%的股权,冻结期限

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第3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五方实业有限公司41%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第3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4、第3顺位轮候冻结中瑞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100%的

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股权

数额为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数额

为36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7、轮候冻结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股权数额为20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1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弘海实业有限公司57%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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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轮候冻结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2.2%的

股权,股权数额为42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轮候冻结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股权数额为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4、轮候冻结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数

额为9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公司55%的股权,股权

数额为60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股

权数额为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7、轮候冻结嘉德利珠宝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2100万

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8、轮候冻结云南嘉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

权,股权数额为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9、轮候冻结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40%的股权,

股权数额为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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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园(一期)A栋A10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粵(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082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

域名园(一期)A栋A103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0821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绪之日起计算。

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

车(车牌号粤B3Q57K),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七、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的三菱牌小汽车(车牌号为云

AE038J),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

八、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牌号

为云A007SL),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0日。

(三)中国华西与深圳东方金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华西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华西向深圳国际仲裁员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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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

程款本金58,704,2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2,903,045.34元)。

三、裁决确认申请人己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69,063,813.05元就其已完工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48万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东方金钰国际中心(暂定)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东方金钰大厦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截至申请仲裁之日,申请人己按约完成部分工程。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监理工程师《工程量汇总确认单》、《工程结算书》结算确认,申请人己完成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人民币69,063,813.05元(不包含临时道路工程款),结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4条中约定的期中结算方式,被申请人应支付前述工程款的85%即人民币58,704,241元。但经申请人多次敦促,被申请人未予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

-13-

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予支付。

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58,704,2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该工程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2,903,045.34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就其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69,063,813.05元对东方金钰大厦己完工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因被申请人之违约行为,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仲裁并约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8万元,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申请人中国华西于2019年8月9日提交的与深圳东方金钰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受理。受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5016号。

(四)中粮信托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粮信托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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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0日,中粮信托作为贷款人与东方金钰作为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3亿元,贷款期限为贷款发放日起至第24个月届满日,贷款年利率为9%;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时,贷款人有权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或任何一期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或任何一期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利息仍按照原贷款期限计算,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贷款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等。同日,中粮信托作为债权人与兴龙实业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中粮信托作为债权人与赵宁、王瑛琰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撒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期限内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粮信托向东方金钰共计发放3亿元贷款。2018年6月21日,东方金钰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中粮信托支付上述贷款自2017年12月20日(不含)起至2018年6月20日(含)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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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构成违约。东方金钰未向中粮信托偿还前述应付利息,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京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吿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编号为2017中粮集字第017号-01《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亿元、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以本金3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标准计算)及复利(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基础上加收50%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基础上加收50%标准计算);

二、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律师费150万元、诉前保全保险费24万元;

三、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对本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在承担本判决第

三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五、被告兴龙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照0.05%/天标准计算);

六、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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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照0.05%/天标准计算);

七、被告王瑛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

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照0.05%/天标准计算);

八、驳回原告中粮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费用等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以本案借款本金3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如果被告东方金钰、被吿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843元,由被告东方金钰、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吿王瑛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同时,发行人披露了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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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股东兴龙实业所持发行人股权被申报卖出的结

发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兴龙实业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194,350,000

14.40%

其他方式取得:

194,350,000股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以上第一大股东

293,154,984

21.72%

非公开发行取得:

293,154,984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

成原因第一组

兴龙实业 194,350,000

14.40%

协议安排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

293,154,984

21.72%

合计 487,504,984

36.12% —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

(股)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元/股)

减持总金额

(元)

减持完成情况

当前持股数量

(股)

当前持股比例

兴龙实业

1,700,000

0.13%

2019/9/16

~2019/9/17

集中竞价交易

3.36

3.41

5,734,119.77

已完

192,650,000

14.27%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

一致√是□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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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第一创业已根据本次减持计划,实际完成减持兴龙实业股份1,700,000股,占计划减持总股数的100%。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及赵宁将发行人作为共同还

款人与许先敏签订借款合同事项

发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公告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兴龙实业及赵宁将发行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与许先敏签订借款合同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况

2019年7月,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深仲受字第4203号《仲裁庭通知书(二)》以及许先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方获悉,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统称‘甲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许先敏(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4亿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借款用途为投资,利率为1.67%/月。放款条件为甲方满足乙方担保措施后,乙方将上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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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借款。’

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对外借款制度,对外借款均按照现有公司制度执行。经核查,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赵宁先生经办签署。签署《借款合同》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均未告知公司及上述人员。同时,该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经办人员亦未事先获得任何授权。

鉴于该借款事项、许先敏提供的证据文件上的公章及董事长赵宁先生的签字均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且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公司对该《借款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并未实际签署《借款合同》,且未实际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为明确上述借款行为的债务关系,2019年9月23日,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同意,公司不再作为《借款

合同》借款方,不再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义务。

2、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数额履行还款义务,且保证许先敏不因《借款协议》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3、因许先敏已于2018年12月25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借款合同》所涉债务事项申请仲裁,若仲裁结果需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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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还款责任或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仍应由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若公司先行清偿全部或部分上述债务,公司有权向兴龙实业、赵宁先生追偿,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当于90日内偿还公司已支付款项,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四)发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发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发行人表示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71执174号、(2018)粤03执1330号、(2019)粤03执49号、(2019)苏0412执701号、(2019)京03执651号、(2019)粤03执39号、(2019)粤01执4582号、(2019)浙04执113号。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原因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债权文书被相关债务人起诉要求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由于公司部分案件败诉后,公司因流动性不足的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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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尽快筹措资金尽快解决处理上述事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此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明显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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