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76 号
唐啸波、刘冬平、刘正东、杨达卿、黄智、熊凤生、邵艳、邢根苗、孙为民、崔振初:
经查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
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确定保理业务以及转口业务逾期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无法识别并合理保证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2017年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被上会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鉴证报告。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