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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0-05-2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1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5月1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0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分配年度:2009年度;
  (二)本次分配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56279.3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分红得到的股息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红利每股扣所得税0.015元,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3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4日
  2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规定以10%的税率分别代扣个人现金红利及红股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0.135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为每股0.135元。
  2、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15元。
  3、发起人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4、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项
  电话:0772-2595971,传真:0772-2595998,邮编:545002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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