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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隆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9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卖出(或买入)与现货或购销合同项下商品同类、数量相当、交易相反的期货合约,以锁定利润或规避市场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可以进行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并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期货小组”),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期货小组成员包括:总裁(总经理)、财务部、内审部、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总裁(总经理)为期货小组负责人,公司总裁(总经理)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七条 期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召开期货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裁(总经理)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期货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资金调拨岗位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九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小组进行审核,内审部和财务部进行存档。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总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期货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期货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董事长、期货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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