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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8〕59号
公告日期:2018-08-07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8〕59号
景华:
经查,截至2018年5月24日,你及你控制的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2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润泽2号”)、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民盛景融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民盛1号”)和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民盛景融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民盛2号”)合计持有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91,以下简称“冀凯股份”)的股份23,742,249股,占“冀凯股份”总股本的11.87%。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你通过托管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和托管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润泽2号通过托管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民盛1号通过托管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民盛2号通过托管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冀凯股份”股份18,539,235股,占“冀凯股份”总股本的5.99%。其中,民盛1号和民盛2号减持的部分包含其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占“冀凯股份”总股本的1.25%。
在卖出“冀凯股份”股份达到5%时,你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冀凯股份”股份。此外,你作为持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冀凯股份”股份,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且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冀凯股份”总股本的1%。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18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对你及你控制的相关证券账户(账户明细见下表)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卖出“冀凯股份”股份。
你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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