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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8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年9月30日2019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进行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2、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经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经营班子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4、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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