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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关于子公司震元制药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8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震元制药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概述

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9月30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征收子公司震元制药胜利西路相关资产的议案》。

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三方签订的《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1)。

二、协议当事人

房屋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丙方”);

三、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9】第15号),乙方房屋已列入北海片区15号地块(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项目征收范围,按照《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坐落胜利西路1015号,合计建筑面积30,076.35平方米,其中已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26,770.33平方米,未经登记的房屋符合认定建筑面积3,306.0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

用房22,003.33平方米、工业宿舍2,705.81平方米、工业办公5,367.21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同意该房屋由甲方征收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甲方同意丙方向乙方支付以下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各项费用及奖励共计187,006,162.16元,其中: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15,402,947.00元;

2、房屋装修补偿9,067,957.00元、附属物补偿3,553,441.00元,阁楼补偿0.00元,小计12,621,398.00元;

3、未到期临时建筑评估金额0.00元,货币补偿20%的奖励23,080,589.40元;(上述1-3项补偿金额详见评估报告)

4、停产停业损失费5,770,147.35元,搬迁费1,804,581.00元,临时安置费3,462,088.41元,小计11,036,816.76元。

5、房屋调查评估将5,000.00元,按期腾空搬迁奖3,007,635.00元,小计3,012,635.00元;

6、其他应支付乙方的费用21,851,776.00元

第三条 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收取以下费用共计0.00元,其中:

1、改变为商业用房符合认定条件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0.00元;

2、其他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0.00元。

第四条 本协议第二条与第三条收支相抵后,丙方须支付乙方总补偿款187,006,162.16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柒佰零陆仟壹佰陆拾贰元壹角陆分)。本协议签订后,房屋搬迁并腾空后20个工作日内,丙方须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第五条 乙方保证在2019年9月2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交丙方验收,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赔偿;若未按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则取消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中的房屋调查评估奖、按期腾空搬迁奖两项奖励,屋内物品视作放弃,丙方有权对乙方房屋进行处置。 第六条 乙方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权

证号房权证绍自始字第0000043545号、房权证绍自移字第803号、房权证绍自始字第3078号)、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绍市国用2000字第1-3110号、绍市国用2001字第1-12214号)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属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时移交给丙方,并全权委托丙方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征收补偿总额万分之一向丙方交付违约金。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震元制药在该厂区内无生产,本次征收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经营提供充裕现金流。本次征收完成后,预计将影响利润约1.45亿元,具体金额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1)

特此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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