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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2号)核准,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72,750,000股,发行价格为5.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3,762,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923,641.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72,75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325,173,641.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出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9TJA10226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表: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大尺寸智能终端触控显示器件项目”由公

- 1 -

序号

序号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元)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122903429310503150,000,000.00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39110188000121886150,000,000.00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63135097198,626,641.00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经纬辉开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经纬辉开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运城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湖南经纬辉开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账号为:

12290342931050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账号为:631350971)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为:39110188000121886)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运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53672762388;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50100001200002394,以上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

- 2 -序号

序号开户行户名账号存放金额(元)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运城支行湖南经纬辉开科技有限公司7536727623880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湖南经纬辉开科技有限公司442501000012000023940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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