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延长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延长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资金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