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在本说明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贝斯美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贝斯美有限、有限公司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贝斯美投资 指 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新余吉源 指 新余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鼎石 指 新余鼎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东方汇富 指 苏州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常源 指 新余常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如宏 指 杭州如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焦点 指 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广意 指 宁波广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保航 指 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安 指 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亨实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勤美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勤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盟创业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优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润投资 指 新余联润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涟水三元 指 涟水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 指 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涟水永安 指 涟水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安前身贝斯美新材料 指 宁波贝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贝斯美进出口 指 宁波贝斯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新江厦 指 宁波新江厦储运有限公司股东会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注:本说明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一、股份公司设立前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
(一)2003年3月,贝斯美有限设立
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系由钱亦波、宁波新江厦储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于2003年3月31日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其中股东钱亦波(YIBO A QIAN)为美籍人士。贝斯美有限注册资本为13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80万美元,其中钱亦波认缴出资104.00万美元,新江厦认缴出资26.00万美元。
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关于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虞外经贸·资(2003)字第036号),同意新江厦和钱亦波在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共同出资设立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25日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浙府资绍字(2003)02034号)。
2003年3月31日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贝斯美有限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浙绍总字第002444号)。
贝斯美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共分四期缴纳,具体验资情况如下:
(1)2003年5月8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一期出资出具了《验资
报告》(虞同会验外(2003)字第048号),截至2003年5月8日止,新江厦和钱亦波共缴纳出资款414,314.93美元,其中新江厦以人民币折合美元货币出资254,319.93美元,钱亦波以货币出资159,995.00美元。
(2)2003年12月8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二期出资出具了
《验资报告》(绍天和会验字(2003)第243号),截至2003年12月3日止,钱亦
波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299,910.00美元,公司累计收到出资款714,224.93美元。
(3)2004年6月3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期出资出具了《验
资报告》(绍天和会验字(2004)第172号),截至2004年4月22日止,新江厦和钱亦波完成第三期出资163,531.28美元,其中新江厦以人民币折合美元货币出资3,624.28美元,钱亦波以货币出资159,907.00美元,连同前两期出资,公司累计收到出资款877,756.21美元。
(4)2004年12月30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第四期出资出具了
《验资报告》(绍天和会验字[2004]第296号),截至2004年12月24日止,新江厦和钱亦波完成第四期出资422,243.79美元,其中新江厦以人民币折合美元货币出资2,055.79元,钱亦波以货币出资420,188.00美元。连同前三期出资,公司累计收到出资款130.00万美元。
贝斯美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美元) 出资比例1 钱亦波(YIBO A QIAN)1,040,000.0080.00%2 新江厦 260,000.0020.00%
合计1,300,000.00100.00%
(二)2006年7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06年6月,根据董事会决议,贝斯美有限以85.00万美元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其中:钱亦波由未分配利润转增545.36万元人民币,折合68.00万美元,新江厦由未分配利润转增135.96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3,831.15元人民币(货币出资为新江厦从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按照当日汇率折合为17万美元的差额),共折合为17.00万美元。本次转增后,贝斯美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215.00万美元。
在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中,由于钱亦波为外籍人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6年6月13日,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增资的批复》
(虞外经贸资[2006]68号),同意贝斯美有限股东按原出资比例用企业可分配利润出资增资,可分配利润不足部分以人民币补足。2006年6月13日,贝斯美有限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绍字[2003]02034号)。2006年6月27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绍天和会验字(2006)第177号),截至2006年6月26日止,贝斯美有限收到股东增资款85万美元,其中新江厦从未分配利润转入135.96万人民币、以货币出资3,831.15元人民币折合共计投入17万美元;钱亦波从未分配利润转入545.36万人民币折合投入68万美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累计缴纳注册资本215.00万美元。
2006年7月3日,贝斯美有限取得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美元) 出资比例1 钱亦波(YIBO A QIAN)1,720,000.0080.00%2 新江厦 430,000.0020.00%
合计2,150,000.00100.00%
(三)2008年9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年8月18日,经贝斯美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钱亦波、新江厦分别与贝斯美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钱亦波持有的31%股权和宁波新江厦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贝斯美投资,转让价款以2008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2,835.80万人民币为依据,分别为879.10万元人民币和567.20万元人民币。
2008年8月26日,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虞外经贸资(2008)130号)。
2008年9月8日,贝斯美有限取得了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1921)。
2009年6月5日,经贝斯美有限董事会讨论决定,由于贝斯美有限在2008年进行过分红,且考虑到2008年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状况,钱亦波、新江厦分别
与贝斯美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意将转让的作价依据由原来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2,835.8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2,028.60万元人民币,转让价款分别调整为628.90万元人民币和405.70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钱亦波所需缴纳的税款已缴纳。鉴于2007-2008年贝斯美有限连续两年盈利不足1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参照净资产定价,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该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美元) 出资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1,096,500.0051.00%2 钱亦波(YIBO A QIAN)1,053,500.0049.00%
合计2,150,000.00100.00%
(四)2014年5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5月13日,贝斯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以其2014年3月31日的净资产人民币2,380万元为依据,钱亦波以转让价1,142.4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贝斯美有限48%股权转让给贝斯美投资,以转让价23.8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贝斯美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陈峰。
2014年5月25日,钱亦波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014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整体价值为参考依据,贝斯美100%股权作价2,38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贝斯美有限48%股权以1,142.40万元价格转让给贝斯美投资,将其所持有的贝斯美有限1%的股权以23.8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峰。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35元/注册资本单位。鉴于贝斯美有限2013年经营业绩一般,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参照经评估的净资产,相对于2014年业绩情况,本次转让价格对应PE为7.5倍左右,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转让后,贝斯美投资持有公司99%股权,陈峰持有公司1%股权,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757.69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钱亦波所需缴纳的税款已缴纳。
2014年6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核发了《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虞商务资(2014)61号),同意钱亦波将其所持贝斯美有限48%的股权转让给贝斯美投资、1%的股权转让给陈峰,股权转让后,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
更为内资企业。贝斯美在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核发的《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虞商务资(2014)61号)后,将其连同工商变更资料递交给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然后依据新的《营业执照》进行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变更。2014年10月27日,贝斯美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贝斯美投资、陈峰组成新的股东会,贝斯美投资出资17,401,166.00元,占99%;陈峰出资175,769.00元,占1%。2014年11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该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17,401,166.0099.00%2 陈峰 175,769.001.00%
合计17,576,935.00100.00%
经核查相关价款出资凭证、支付凭证及对钱亦波访谈确认,贝斯美投资及陈峰已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该等股权转让行为真实有效,发行人及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创始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五)2014年12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2014年11月28日,贝斯美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00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12,423,065元分别由贝斯美投资认缴12,298,834元和陈峰认缴124,231元。
2014年12月3日,贝斯美投资及陈峰已将增资款划付至公司账户。2014年12月3日,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600400011921),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
该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1 贝斯美投资 29,700,000.0099.00%2 陈峰 300,000.001.00%
合计30,000,000.00100.00%
(六)2015年2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
2015年2月3日,贝斯美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4,054.00万元人民币。新余常源出资687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278.50万元,其余408.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新余吉源出资1,913.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775.50万元,其余1,137.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2月6日,新余常源及新余吉源已将增资款划付至公司账户。2015年2月6日,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600400011921),贝斯美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4,054.00万元。
本次增资一方面是为公司经营发展募集资金引入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为了对发行人核心员工进行激励,维持公司管理层与主要技术人员稳定。本次增资价格为2.47元/每元注册资本,高于2014年期末的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1元/每元注册资本。公司此次投资后整体估值1亿元,即2015年公司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500万元的2.86倍。因本次增资对象为员工、关联公司员工及实际控制人朋友,与专业财务投资者投资定价无可比性,该价格为增资双方协商而成,投资价格具有合理性、公允性。新余常源与新余吉源的合伙人中,包含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针对本次增资发行人已经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该次增资后,贝斯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29,700,000.0073.26%2 新余吉源 7,755,000.0019.13%3 新余常源 2,785,000.006.87%4 陈峰 300,000.000.74%
合计40,540,000.00100.00%
(七)2015年4月,有限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5年4月20日,贝斯美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67.50万元人民币。苏州东方汇富出资1,500.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304.05万元,其余1,195.9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新余鼎石出资3,500.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709.45万元,其余2,790.5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2月10日,苏州东方汇富与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苏州东方汇富出资15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后6%的股权,其中304.05万元作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2015年4月20日,新余鼎石与公司签署《增资协议》,新余鼎石以35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后14%的股权,其中709.45万元作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新余鼎石和苏州东方汇富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公司此次投资前整体估值2亿人民币,即2015年公司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500万元的5.7倍。该估值是根据公司预计的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估值基础,结合公司盈利能力、资金需求、未来发展前景等客观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的。
截至2015年4月30日,苏州东方汇富、新余鼎石已将增资款划付至公司账户。
2015年5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600400011921),贝斯美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5,067.50万元。
该次增资后,贝斯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29,700,000.0058.61%2 新余吉源 7,755,000.0015.30%3 新余鼎石 7,094,500.0014.00%4 苏州东方汇富 3,040,500.006.00%5 新余常源 2,785,000.005.50%6 陈峰 300,000.000.59%
合计50,675,000.00100.00%
2015年2月10日苏州东方汇富与贝斯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了《苏州
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及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峰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年2月26日,苏州东方汇富与贝斯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了《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补充协议涉及本次增资的业绩保证条款,具体约定如下:
序号 条款 主要内容
1 盈利保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3500万元,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5500万元,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0,000万元。
2、如果公司未能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中的任何一年
达到上述利润保证指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以自有资金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提出现金补偿的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向投资方支付全部的现金补偿款项。现金补偿公式如下:现金补偿额=[1-公司该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该会计年度利润保证指标]×1500万元。
投资方的要
求收购权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投资方均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
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以实现投资退出:①公司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上市审批并成功实现IPO的;②出现投资方不可接受的其他情形,如:公司连续三年业绩下降且下降幅度超过20%;或连续三年未实现盈利(以审计报告为准);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或保证,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重大账外现金销售收入或公司重大利益对外转移时;或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纠纷、仲裁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因专利、技术存在侵权行为等),足以影响投资方投资利益的;或实际控制人拟/正/已发生变更的;或公司拟/正出现出售、清算或关闭的;或公司涉嫌违法被相关机关或部门予以处罚的;③出现超标排放或较大安全事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上述任一情形出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自投资方发出的要求收购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收购义务。收购的价格按以下2种情况孰高者为准:①收益率10%,公式为:投资方增资价款×[1+10%×实际天数/365]-投资方已取得的分红,实际天数为自投资方将全部增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收购价款支付之日止的累计天数;或者②投资方增资价款+投资方按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计算的自投资方将全部增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截止收购价款支付之日公司已经产生的所有税后利润(并应扣除已分红部分)。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自收到投资方发出的书面收购要求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收购义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就本条约定的收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4月5日,苏州东方汇富出具《确认函》,对贝斯美2015年已完成盈利保证事项进行确认。
2016年12月26日,苏州东方汇富与贝斯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了《合
同终止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上述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各方一切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全部解除,尚未履行的,均终止履行。
二、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
(一)2016年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贝斯美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2015年10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有限公司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值127,118,848.64元扣除专项储备48,519.45元后的127,070,329.19元按1:0.51的比例折为6,500万股股份,其余62,070,329.19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2015年12月29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决议。2016年1月19日,股份公司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7735048A)。法定代表人为陈峰,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38,096,500.0058.61%2 新余吉源 9,945,000.0015.30%3 新余鼎石 9,100,000.0014.00%4 苏州东方汇富 3,900,000.006.00%5 新余常源 3,575,000.005.50%6 陈峰 383,500.000.59%
合计65,000,000.00100.00%
(二)2016年2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6年1月20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2016年2月5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500万元人民币增至
7,222.22万元。新增股东杭州如宏向股份公司增资3,111.11万元,其中722.222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2,388.88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12月,杭州如宏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杭州如宏向公司投资3,111.11万元,其中563.06万元作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鉴于该协议签署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2016年4月6日,杭州如宏出具《确认函》,确认杭州如宏向公司投资3,111.11万元,其中722.2222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另外2,388.8878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杭州如宏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公司此次投资前整体估值2.8亿人民币,即2015年公司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500万元的8倍。该估值是根据公司预计的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基础,结合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能力等客观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2016年1月28日,杭州如宏已将增资款划付至公司账户。2016年2月24日,公司获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747735048A)。
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38,096,50052.75%2 新余吉源 9,945,00013.77%3 新余鼎石 9,100,00012.60%4 杭州如宏 7,222,22210.00%5 苏州东方汇富 3,900,0005.40%6 新余常源 3,575,0004.95%7 陈峰 383,5000.53%
合计72,222,222100.00%
杭州如宏与贝斯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了《杭州如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及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峰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中就本次增资涉及的业绩保证条款约定如下:
序号 条款 主要内容1 盈利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3,500万元,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5,500万元,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0,000万元。
投资方的要求回(收)
购权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投资方均有权要求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收)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以实现投资退出,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义务按要求履行:①2015年12月31日前,公司与贝斯美进出口之间的关联交易未全部履行完毕或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未全部解除(以2015年底公司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出具该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上市会计服务)。②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即新三板挂牌);③公司未能在增资价款支付之日起三年内取得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中小板及沪深主板,但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④公司在任何一个规定年度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4条“盈利保证”条款规定的年度净利润目标。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或保证,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重大账外现金销售收入或公司重大利益对外转移;或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纠纷、仲裁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因专利、技术存在侵权行为等),足以影响投资方投资利益的;或实际控制人拟/正/已发生变更的;或公司拟/正出现出售、清算或关闭的;或公司涉嫌违法被相关机关或部门予以处罚的;⑥出现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2、上述任一情形出现的,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义务自投
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的通知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由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价格向投资方全额支付股权回(收)购价款并办理完毕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毕回(收)购义务。回(收)购价款=人民币3111.11万元×(1+12%×实际投资天数/360天)-投资方已取得的分红。实际投资天数=投资方支付增资价款之日(含)至目标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全额支付完毕回(收)购价款之日(不含)止的累计天数。
3、如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能在上述规
定时间内履行完毕回(收)购义务,则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有义务在回(收)购价款中,按超期1.5万元/日的标准进行追加违约金,即:回(收)购价款=人民币3111.11万元×(1+12%×实际投资天数/360天)-投资方已取得的分红+人民币1.5万元×超期天数。超期天数=投资方发出的书面回购要求的通知之日起第31日(含)至目标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全部回(收)购价款之日(不含)止的累计天数。
4、实际控制人陈峰自愿并承诺就上述约定的回(收)购义务承担不
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标公司应保证自投资者发出书面回购
序号 条款 主要内容
要求的通知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向投资者提供回(收)购所需要的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如需)等全部必要文件和手续。
2016年4月6日,杭州如宏已出具《确认函》,确认贝斯美2015年已完成盈利保证事项。
(三)2016年4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2016年3月3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2016年3月19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7,222.22万元人民币增至7,895.22万元。新增股东上海焦点认购342万股公司股票,共计1,550万元;新增股东宁波广意认购331万股公司股票,共计1,500万元。
2016年3月,上海焦点与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上海焦点向公司投资1,550万元,其中342万元作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2016年3月,上海焦点与贝斯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峰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按照公司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预测税后净利润3,500万元人民币,以每股4.53元估值作价,上海焦点向贝斯美增资1,550万元,持有342万股。
2016年3月25日,贝斯美与宁波广意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宁波广意同意向贝斯美增资1,500万元,认购331万股,其余1,169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宁波广意与上海焦点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格相同,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公司此次投资前整体估值3.27亿人民币,即2015年公司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500万元的9.34倍。该估值是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基础,结合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能力等客观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的。
截至2016年4月1日,上海焦点、宁波广意已将增资款划付至公司账户。2016年4月1日,公司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7735048A)。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1 贝斯美投资 38,096,50048.25%2 新余吉源 9,945,00012.60%3 新余鼎石 9,100,00011.53%4 杭州如宏 7,222,2229.15%5 苏州东方汇富 3,900,0004.94%6 新余常源 3,575,0004.53%7 上海焦点 3,420,0004.33%8 宁波广意 3,310,0004.19%9 陈峰 383,5000.49%
合计78,952,222100.00%
2016年3月8日,上海焦点与贝斯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了《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峰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增资涉及的业绩保证条款进行约定:
序号 条款 主要内容
1 盈利保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3,500万元,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5,500万元,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0,000万元。
2、如果公司未能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中的任何一年
达到上述利润保证指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以自有资金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提出现金补偿的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向投资方支付全部的现金补偿款项。现金补偿公式如下:现金补偿额=[1-公司该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该会计年度利润保证指标]×1550万元。
投资方的要求回(收)
购权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投资方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收)
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以实现投资退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无条件收购:①公司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上市审批并成功实现IPO的;②出现投资方不可接受的其他情形,如:公司连续三年业绩下降且下降幅度超过20%;或连续三年未
序号 条款 主要内容
实现盈利(以审计报告为准);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或保证,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重大账外现金销售收入或公司重大利益对外转移时;或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纠纷、仲裁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因专利、技术存在侵权行为等),足以影响投资方投资利益的;或实际控制人拟/正/已发生变更的;或公司拟/正出现出售、清算或关闭的;或公司涉嫌违法被相关机关或部门予以处罚的;
③出现超标排放或较大安全事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上述任一情形
出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自投资方发出的要求回(收)购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回(收)购义务。回(收)购的价格按以下2种情况孰高者为准:①收益率10%,公式为:投资方增资价款×[1+10%×实际天数/365]-投资方已取得的分红,实际天数为自投资方将全部增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收(回)购价款支付之日止的累计天数;或者②投资方增资价款+投资方按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计算的自投资方将全部增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截止收(回)购价款支付之日公司已经产生的所有税后利润(并应扣除已分红部分)。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自收到投资方发出的书面回(收)购
要求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回(收)购义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就本条约定的回(收)购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如目标公司履行回(收)购义务,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保证提供回(收)购所需要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全部必要文件和手续。2016年4月5日,上海焦点出具《确认函》,对贝斯美2015年已完成盈利保证事项进行确认。2016年12月26日,上海焦点与贝斯美、贝斯美投资、陈峰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上述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各方一切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全部解除,尚未履行的,均终止履行。
(四)2016年7月,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2016年7月1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4725号),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年7月20日,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证券代码为837938,证券简称为“贝斯美”。
(五)2016年12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年12月27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如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方通过二级市场以协议转让方式按照6.97元/股的价格,由贝斯美投资从杭州如宏买入其持有的公司7,222,222股股份。上述交易后,贝斯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5,318,7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0%。
此次股权转让主要因股东杭州如宏投资理念发生变化,以及其自身投资业务对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是在参考了杭州如宏2016年2月初始投资成本,并结合期间贝斯美实际经营情况,综合协商确定。该转让价格按照2016年贝斯美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计算为14倍PE,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45,318,72257.40%2 新余吉源 9,945,00012.60%3 新余鼎石 9,100,00011.53%4 苏州东方汇富 3,900,0004.94%5 新余常源 3,575,0004.53%6 上海焦点 3,420,0004.33%7 宁波广意 3,310,0004.19%8 陈峰 383,5000.49%
合计78,952,222100.00%
(六)2017年2月,股份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2月14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方以协议转让方式按照12.16元/股的价格,贝斯美投资向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62%股份。自2017年2月15日开始,贝斯美投资开始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陆续转让予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2017年3月8日,累计转让12,3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2%。本次股权转让以估值9.6亿为依据,贝斯美投资将其在贝斯美所持有的12,335,000股股份(占总股本15.62%)转让给嘉兴保航,每股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12.16元,转让对价总额为人民币149,993,600元。该转让价格按照2017年贝斯
美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计算为14倍PE,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32,983,72241.78%2 嘉兴保航 12,335,00015.62%3 新余吉源 9,945,00012.60%4 新余鼎石 9,100,00011.53%5 苏州东方汇富 3,900,0004.94%6 新余常源 3,575,0004.53%7 上海焦点 3,420,0004.33%8 宁波广意 3,310,0004.19%9 陈峰 383,5000.49%
合计78,952,222100.00%2017年2月14日,嘉兴保航(甲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乙方)、实际控制人陈峰(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约定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嘉兴保航承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发行人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8,000万元、1.2亿元、2亿元、2.6亿元人民币。如果发行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低于7,600万元、1.08亿元、1.8亿元、2.34亿元人民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以自有资金对嘉兴保航进行现金补偿。
截止本说明签署之日,前述各方已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相关对赌安排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发行人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无需按照《股份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并且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补充协议均终止,其约定的一切相关权利义务均全部解除,尚未履行的均终止履
行,各方同意对上述补充协议的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七)2017年3月,股份公司第三次增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分别经2017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7年3月1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转系统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共向5名机构投资者、1名自然人投资者发行11,897,77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7,015,470.72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股)认购单价(元)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1 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 3,289,47418.2460,000,005.76 现金2 陈锦棣 3,015,35118.2455,000,002.24 现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实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192,98218.2439,999,991.68 现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勤美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084,18218.2438,015,479.68 现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优盟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96,49118.2419,999,995.84 现金
新余联润二期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219,29818.243,999,995.52 现金合计11,897,778-217,015,470.72 -
本次发行价格约为2017年贝斯美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21倍PE,发行价格公允、合理。
2017年3月17日,华普天健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7]2073号”《验资报告》。2017年3月17日,金诚同达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2017年3月17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向股转公司提交了备案申请材料,于2017年3月30日取得了股转公司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7】1897”《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并在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手续。
2017年5月5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7735048A)。
本次新增股份于2017年4月26日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贝斯美投资 32,983,722 36.31%2 嘉兴保航 12,335,000 13.58%3 新余吉源 9,945,000 10.95%4 新余鼎石 9,100,000 10.02%5 苏州东方汇富 3,900,000 4.29%6 新余常源 3,575,000 3.94%7 上海焦点 3,420,000 3.76%8 宁波广意 3,310,000 3.64%9 君安控股 3,289,474 3.62%10 陈锦棣 3,015,351 3.32%11 亨实投资 2,192,982 2.41%12 勤美投资 2,084,182 2.29%13 优盟创业投资 1,096,491 1.21%14 陈峰 383,500 0.42%15 联润投资 219,298 0.24%
合计90,850,000 100.00%
(八)发行人股份暂停在股转系统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提交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
理通知书》后,向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暂停公司股份在股转系统的交易。
截止本说明签署日,本公司股本未再发生变动。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的确认意见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 峰 钟锡君 任纪纲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旭东 单洪亮 黄维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韧 宋衍蘅 欧阳方亮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董 辉 李周旭 汪新宇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沈亮明 范伟挺 张友生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钟锡君 任纪纲 单洪亮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俞志强 李晓博 屠汶君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