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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19-066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9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公司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陈莉莉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提名陈莉莉、王颖、汪剑飞、张真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陈莉莉、王颖、汪剑飞、张真路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2、审议并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袁天荣、赵曼、邓鹏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2019年9月30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9年9月30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签字页;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9月29日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莉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至2006年7月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生;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就读德国海德堡大学医学博士;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任武汉明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期间在美国波士顿大学医学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任武汉明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6年11月至今担任新疆明德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7月至今担任广东明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5月至今任武汉德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陈莉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243,2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0%,与王颖女士系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陈莉莉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王颖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主治医师;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德国海德堡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8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美国杜兰大学医学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3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6年2月至今担任武汉明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7月至今担任广东明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王颖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555,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5%,与陈莉莉女士系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王颖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汪剑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至2010年3月历任联想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投资副总裁职务;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任联想控股现代服务事业部投资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投资总监,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职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汪剑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任职于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格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张真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884年7月至2002年9月历任汉阳铁路中心医院检验技师、科主任、副院长职务,2002年9月至今任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科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张真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袁天荣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7年至今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5年9月至今任江苏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2月至今任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6月至今任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南京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湖北省财政厅招标中心评标专家,湖北省科技厅评审专家,武汉市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15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袁天荣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赵曼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71年1月至1978年2月任国营江山机械厂工人;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就读于湖北财经学院;1982年1月至2000年1月历任中南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年1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2014年6月至今任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赵曼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邓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99年10月至2003年8月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湖南省委员会秘书;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任湖南省宁乡县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副局长;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11月至2014年9月历任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2014年10月至今任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任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2月至今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2016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邓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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