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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科技: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或“公司”)拟向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亦称“鑫泰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鑫泰科技

100.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宏科技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宏科技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华宏科技的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加工设备、电梯零部件等专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属于“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鑫泰科技的主要业务为稀土废料综合利用,即利用钕铁硼废料、荧光粉废料生产高纯度稀土氧化物。因此,鑫泰科技属于“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行业中的“稀土”行业企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主要分为两大板块:再生资源业务板块和电梯部件业务板块。其中,再生资源业务板块包括再生资源加工设备业务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务。再生资源加工设备业务主要包括金属打包设备、金属剪切设备、废钢破碎生产线、以及部分非金属打包、压缩设备生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务主要包括废钢加工贸易和汽车拆解。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鑫泰科技的主要业务为稀土废料综合利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对现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延伸布局,同时,上市公司现有汽车拆解业务中所产生的磁材废料可以作为标的公司的原材料。

(2)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华宏科技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为华宏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胡士勇、胡士清、胡士法、胡士勤,未发生过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宏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胡士勇、胡士清、胡士法、胡士勤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华宏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宏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方案为华宏科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鑫泰科技

100%股权,同时华宏科技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经核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古月 艾可仁

项目协办人:

余沿福 李瑨瑀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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