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6 |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 公告编号:2019-121 |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15:00至2019年9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建林路439号世嘉科技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娟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81,830,1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619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79,077,8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984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75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35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2,765,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3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81,825,608 | 99.9945% | 4,500 | 0.0055%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2,761,100 | 99.8373% | 4,500 | 0.1627% | 0 | 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81,825,608 | 99.9945% | 4,500 | 0.0055%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2,761,100 | 99.8373% | 4,500 | 0.1627% | 0 | 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81,825,608 | 99.9945% | 4,500 | 0.0055% | 0 | 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81,825,608 | 99.9945% | 4,500 | 0.0055% | 0 | 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孙钻、白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