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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9月23日以分别以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本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10时以通讯和现场方式在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会秘书李涛和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赵志宏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解锁相关事宜。本次解锁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3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86,44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2%。其中,副总经理张志刚、原财务总监赵敏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九票赞成,零票弃权,零票反对,零票回避,通过比例为100%。

(二)《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在原授信人民币1.2亿元的基础上,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申请增加授信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共计人民币1.45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万元整),期限12个月。公司最终授信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将以实际审批为准,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九票赞成,零票弃权,零票反对,零票回避,通过比例为100%。

三、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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