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议案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沈梦晖、程惠芳、倪宣明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