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方银军、陆伟娟、任国晓、马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7号,现对警示函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银军、陆伟娟、任国晓、马晗:
你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化工”)分别在2015年9 月21日和2016年7月15日,签署《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印尼杜库达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之补充协议》和《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对两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迟至2019年5月17日才在你公司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披露《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2018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64,368,014. 49元。2019年4月30日,因未与双马化工解除《补充协议》,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及致歉的公告》,将 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78,075,369. 20元,较业绩快报披露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 2018年度业绩快报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方银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与双马化工签订《补充协议》,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陆伟娟参与谈判并对《补充协议》用印,
应承担主要责任;对《2018年度业绩快报》发生较大偏差,总经理方银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国晓、公司财务总监马晗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方银
军、陆伟娟、任国晓、马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于10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警示函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