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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5

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李旭亮,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玄跟,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投资总监;

陈永洪,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披露违规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6年意向书》”),在李旭亮的认可下,胡玄跟在《16年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在该意向书中就成都七中的初步估值、交易方式、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达成初步意向,涉及资产金

额达到勤上股份201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50%以上。勤上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勤上股份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旭亮2018年11月22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1.判决勤上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2.判决李旭亮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勤上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上述刑事判决书,直至2019年1月9日才披露上述判决结果。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勤上股份及李旭亮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勤上股份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勤上股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已免去相关责任人员职务、修订了公司内部章程、变更了部分岗位人员,并组织公司内部学习规则、强化内控制度,申请从轻或减轻处分。二是《16年意向书》系胡玄跟私自签署,未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相关审议程序以及公司相关用印流程,胡玄跟签署《16年意向书》的行为不能代表勤上股份,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勤上股份客观上无法且无理由对上述协议的签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李旭亮自认其促成《16年意向书》盖章且有意隐瞒相关事项,并未向勤上股份及其董监高汇报、说明相关事项,表示诚恳接受处

分。

三、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第一,勤上股份在上述违规事项发生后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第二,针对勤上股份提出的“胡玄跟签署《16年意向书》的行为不能代表勤上股份,属于无权代理”的申辩理由,证监会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号)中已明确,胡玄根通过勤上股份用印申请表启动用印流程,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勤上股份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收购事宜不知情。勤上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一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7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7条的规定。考虑到勤上股份在违规事实发生后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有意隐瞒《16年意向书》相关事项,且未向勤上股份报告,此外未及时披露刑事判决书,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

4.2.6条、第4.2.8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勤上股份时任财务部投资总监胡玄跟在《16年意向书》上签

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且未向勤上股份报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2.1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勤上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永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勤上股份控股股东勤上集团未及时披露刑事判决书,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6条、第4.2.8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投资总监胡玄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永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李旭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勤上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 8399)。

对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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