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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7
股票代码:002724股票简称:海洋王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草案)摘要

(修订稿)

类型交易对方名称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朱恺、童莉、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O一九年九月

002724.SZ 海洋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声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为本公司办公室。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朱恺、童莉和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进行补救。

002724.SZ 海洋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保证承诺:

如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02724.SZ 海洋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目录

公司声明 ...... 1

交易对方声明 ...... 2

中介机构声明 ...... 3

目录 ...... 4

释义 ...... 6

重大事项提示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 8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以及重组上市的认定 ...... 9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 10

四、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 10

五、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奖励安排及减值补偿 ...... 11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3

七、本次交易履行情况 ...... 14

八、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 14

自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 ...... 23

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23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人资格 ...... 24

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24

十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 ...... 25

重大风险提示 ...... 26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 26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 26

三、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的风险 ...... 26

五、业绩补偿未能履约的风险 ...... 27

六、募集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 27

七、商誉减值风险 ...... 27

本次交易概述 ...... 29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 29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30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 30

四、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31

五、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奖励安排及减值补偿 ...... 35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38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39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39

九、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40

备查文件 ...... 41

一、备查文件目录 ...... 41

二、备查地点 ...... 41

三、信息披露网址 ...... 42

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海洋王、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对方
明之辉、标的公司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
莱盟建设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内蒙古新能源内蒙古明之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协议》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交割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或买方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海洋王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朱恺、童莉和莱盟建设持有的明之辉51%股权的交易
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金海洋王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本报告书《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
招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律师、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中审亚太、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众联、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阅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
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6年)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7号)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准则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审计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
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4月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部分: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朱恺、童莉和莱盟建设持有的明之辉51%股权,交易金额为27,132.00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75.00%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25.00%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股

序号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明之辉股权比例交易价格现金对价股份对价
金额股份数量
1朱恺25.42%13,524.215,562.387,961.8414,141,811
2童莉5.58%2,967.791,220.621,747.163,103,303
3莱盟建设20.00%10,640.00-10,640.0018,898,756
合计51.00%27,132.006,783.0020,349.0036,143,870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566.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6,783.00万元、中介机构费用,并用于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5,6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优先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资金用于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海洋王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不以募集配套资金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

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海洋王将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以及重组上市的认定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海洋王和明之辉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标的公司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上市公司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比例
资产总额与交易额孰高41,230.03219,110.4118.82%
营业收入39,815.71125,319.6531.77%
净资产与交易额孰高27,132.00189,867.2614.29%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交易标的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净资产(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营业收入均未超过海洋王相应指标的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交易完成后,单个交易对方不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对方均非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周明杰,实际控制人为周明杰、徐素夫妇。本次交易完成后,周明杰仍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周明杰、徐素夫妇仍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明之辉51%股权。本次交易以2019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国众联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明之辉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根据国众联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3-0035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明之辉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53,249.68万元。根据评估结果,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27,132.00万元。

四、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朱恺、童莉和莱盟建设持有的明之辉51%股权,交易金额为27,132.00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75.00%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25.00%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各期间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205.59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6.265.64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6.375.7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5.6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股

序号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明之辉股权比例交易价格现金对价股份对价
金额股份数量
1朱恺25.42%13,524.215,562.387,961.8414,141,811
2童莉5.58%2,967.791,220.621,747.163,103,303
3莱盟建设20.00%10,640.00-10,640.0018,898,756
合计51.00%27,132.006,783.0020,349.0036,143,870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566.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6,783.00万元、中介机构费用,并用于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5,6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优先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资金用于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海洋王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不以募集配套资金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海洋王将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五、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奖励安排及减值补偿

(一)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方以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2021年度拟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金额孰低进行承诺,分别为5,600万元、6,100万元、6,4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18,1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扣除因实行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影响)。

(二)业绩承诺的补偿方式

1、若标的资产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三个承诺年度标的资产实

现的净利润累计数低于其承诺的净利润累计数18,100万元,业绩承诺方应当以连带责任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业绩承诺方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的金额=(承诺净利润-2019年度至2021年度标的公司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总额。(利润补偿金额的上限为本次交易总额,即27,132.00万元。)

(三)超额业绩奖励

利润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则超额部分的50%可用于奖励业绩承诺方及其管理团队,应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50%,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金额的20%。具体奖励对象名单及具体奖励方案由海洋王董事会确定。

(四)减值测试

业绩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后,海洋王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合计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业绩承诺方合计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另行补偿时,应先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另需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具体业绩承诺、补偿办法及安排参见本报告书摘要“本次交易概述”之“五、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奖励安排及减值补偿”。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总股本为72,000.00万股。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614.39万股,由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据此计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交易完成前交易完成后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周明杰50,704.9770.42%50,704.9767.06%
徐素2,050.492.85%2,050.492.71%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3,189.384.43%3,189.384.22%
其他股东16,055.1622.30%16,055.1621.23%
朱恺--1,414.181.87%
童莉--310.330.41%
莱盟建设--1,889.882.50%
合计72,000.00100%75,614.39100.00%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形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3,614.39万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75,614.39万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周明杰的持股比例将由本次交易前的70.42%变为67.06%,周明杰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周明杰、徐素夫妇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二)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审阅报告》(中审亚太审阅字【2019】020590号),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9年4月30日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增长率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增长率
资产总额208,802.08274,658.7631.54%219,110.41283,715.3429.49%
所有者权益192,769.88236,811.6422.85%189,867.26231,947.9322.16%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92,769.88226,684.8817.59%189,867.26222,782.1017.34%
营业收入34,606.9446,402.0234.08%125,319.65165,135.3631.77%
营业利润3,317.125,618.8469.39%22,217.0527,943.1825.77%
利润总额3,314.395,615.0269.41%22,201.5327,805.7625.24%
净利润2,900.934,862.0267.60%18,995.0623,895.7625.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00.933,901.0934.48%18,995.0621,494.4213.1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525.00%0.260.287.69%

七、本次交易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9年9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交易相关议案。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明之辉及其股东莱盟建设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八、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一、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合法拥有股权且股权无他项权利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人持有明之辉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3、承诺人保证其对明之辉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任何影响明之辉合法存续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合法经营的承诺1、明之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的营业资格,明之辉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其设立及当前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2、明之辉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明之辉及子公司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4、如果明之辉及子公司因为本次交易前已存在的事实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或行业主管等方面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罚的,承诺人将向明之辉全额补偿明之辉所有欠缴费用并承担海洋王及明之辉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明之辉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屋、经营性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6、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妨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商业上与明之辉/海洋王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的业务活动。本人/本合伙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明之辉/海洋王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立即通知明之辉/海洋王,并将该等商业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会让予明之辉/海洋王;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利用本人对明之辉/海洋王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和明之辉/海洋王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明之辉/海洋王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明之辉/海洋王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明之辉/海洋王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明之辉/海洋王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3、在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就本次交易事宜所签订的收购资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出现因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明之辉/海洋王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明之辉发生关联交易,如该等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按照市场公允的定价原则和方式,并严格遵守明之辉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害上市公司、明之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在申报材料中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外,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海洋王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守法情况的承诺函1、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明之辉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明之辉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不谋求控制权承诺1、承诺人不与任何一方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或通过收购股权、信托、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对海洋王的实际控制权; 2、承诺人承诺,仅以承诺人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由承诺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不会以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董事、监事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 3、承诺人承诺,在持有海洋王股份后60个月内不会直接或间接谋求海洋王控制权。
朱恺、童莉股份锁定承诺函1、如标的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2019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12个月,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持有的全部股份的30%; 2、如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金额达到2019年度、2020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24个月,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60% 3、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36个月,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股份。 4、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人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份不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若本人持有海洋王股份期间在海洋王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转让海洋王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莱盟建设股份锁定承诺函1、本合伙企业就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满36个月内且全部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不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的转让); 2、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份不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之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朱恺、童莉税务兜底承诺函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若将来本人因未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自明之辉成立至今,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存在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所涉及需要缴纳的一切个人所得税均由本人承担。若将来本人因不履行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并保证其他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如其他股东无法足额缴纳,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截至2019年4月30日,明之辉欠缴税费金额准确无误,若将来明之辉被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收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上述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部分、欠缴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全部风险与责任,本人将在承诺范围内向明之辉承担赔偿责任。
朱恺、童莉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之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亦不会违规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本人将按明之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个人违规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事项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和明之辉其他股东利益。 若因本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导致明之辉遭受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承担明之辉、明之辉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人承诺,本人的亲属及其投资、任职的企业均履行上述承诺,即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等。
朱恺、童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之街景整治亮化工程项目专项承诺函本人承诺并保证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之街景整治亮化工程的业务来源、施工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督促标的公司及相关方继续妥善推进该等项目的解决方案,保证不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如因上述项目对本次交易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或导致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具体经办人员遭受本承诺函第二条之相关情形的,本人承诺按照本承诺函进行赔偿。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1、上市公司与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明之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3、交易过程中,明之辉及交易对方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二、交易标的出具的承诺函
明之辉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和海洋王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5、承诺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承诺人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承诺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明之辉关于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函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在本次重组披露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海洋王股票的情形。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明之辉
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明之辉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1、上市公司与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明之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3、交易过程中,明之辉及交易对方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董监高出具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海洋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海洋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守法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承诺人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不实或虚假、重大遗漏,承诺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海洋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函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海洋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1、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信息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之前,不转让在海洋王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一、保证海洋王的人员独立 1、保证海洋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海洋王工作、并在海洋王领取薪酬,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海洋王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保证海洋王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海洋王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及领取薪酬; 2、保证海洋王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本承诺人推荐出任海洋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承诺人不干预海洋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海洋王的财务独立 1、保证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海洋王的资金使用; 3、保证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保证海洋王的机构独立 1、保证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独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并规范运作; 2、保证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保证海洋王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海洋王及其子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海洋王及其子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海洋王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以海洋王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五、保证海洋王的业务独立 1、保证海洋王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海洋王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海洋王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海洋王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并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充分尊重海洋王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海洋王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海洋王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海洋王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海洋王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海洋王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对因其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海洋王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与海洋王存在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2、本次交易事宜完成后,为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海洋王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其他任何与海洋王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海洋王未来新拓展的某项业务为本人及/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已从事的业务,则本人及/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该等业务范围内给予海洋王优先发展的权利。 (2)无论是由本人及/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海洋王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海洋王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3)本人及/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海洋王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海洋王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海洋王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若发生前述第(2)、(3)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洋王,并尽快提供海洋王合理要求的资料;海洋王可在接到本人及/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海洋王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次接触时,海洋王即告知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3、公司和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所有项目参与人员,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须对包括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严格保密; 4、公司分别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聘请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普通合伙)、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公司分别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了各方应严格保密相关资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材料,为本次交易目的而向其他合理需要获得保密资料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披露的除外。
海洋王、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来六十个月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承诺1、未来六十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维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计划、安排、承诺或协议等。 2、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属同一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情形,未来六十个月内,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变更、调整主营业务的计划。 3、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自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后续不再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无需继续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可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
海洋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之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海洋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函1、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要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程序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投票外,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并单独统计和列示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人资格

本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明杰、徐素出具了《对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承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十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朱恺、童莉、莱盟建设持有的明之辉51%股权事宜,海洋王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后续不再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无需继续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可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全部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在取得全部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方案,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公司也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上市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

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若拟购买资产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继续进行。

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若双方无法对更改条款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根据国众联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3-0035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9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权评估值为 53,249.68万元,账面净资产为20,666.86万元,增值率为157.66%。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高,主要是由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具有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由于评估过程的各种假设存在不确定性,本次

交易仍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改变等情况,使得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达不到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公司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未来不能达到预期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四、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公司已经与朱恺、童莉及莱盟建设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预测净利润水平。由于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波动、管理层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实际盈利未能达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业绩承诺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五、业绩补偿未能履约的风险

公司已经与朱恺、童莉及莱盟建设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明确了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净利润的补偿措施,以及业绩承诺期满标的资产出现减值的补偿措施。

尽管交易对方已与公司就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情况约定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安排,但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时,交易对方如果无法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有可能出现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实施的风险。

六、募集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3,566.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则上市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若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借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购买明之辉51%股权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次交易对价高于

取得的标的资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商誉金额16,591.90万元(该商誉为《审阅报告》中模拟的金额,商誉的具体金额待本次收购完成后,根据经评估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最终确认),该部分商誉不作摊销处理,需要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和标的公司在技术、市场、管理、财务等方面进行深度整合,保持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若因标的公司业务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无法续期等原因导致未来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使得业绩承诺方无法实现其业绩承诺,则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将存在减值风险,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上市公司已制定了2019-2022年总体战略布局,公司以愿景和使命为牵引,围绕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及中期经营目标,继续以技术为驱动,应对内外部的环境变化,不断解决经营和变化中的问题,促进公司引领工业照明行业的发展。公司希望能够有效借助资本市场,并购具有产品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等具备竞争实力的同行业及上下游公司,确立在特殊环境照明领域的竞争优势,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在特殊环境照明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依托于系统化的产品与服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套完整的照明解决方案。公司通过纵向并购的方式能够进一步拓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优化业务结构,纵向延伸产业链

上市公司作为国内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龙头企业,其产品广泛应用于船舶、电力、冶金、铁路、油田、石化、公安、消防、煤炭、部队、港口、民航、机械制造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借助明之辉在照明工程行业的资质、经验和工程管理优势,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在特殊环境照明领域建立综合优势的长期战略目标,能够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促进资源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明之辉主要从事照明工程施工、设计和维保业务等,是目前行业内为数不多的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一级》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公司。

明之辉多年以来深耕于照明工程行业,具有丰富的照明工程管理经验,可以与上市公司形成较好的战略协同效应。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明之辉在照明工程领域积累的行业经验和工程施工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上市公司可进一步满足客户对于照明产品和照明工程一站式采购需求,为客户提供以特殊环境照明产品为核心的系统化超值服务,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客户认可度,并通过持续高品质的服务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完成的决策程序

1、2019年9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交易相关议案。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明之辉及其股东莱盟建设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

(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明之辉51%股权。国众联对交易标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根据国众联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3-0035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明之辉100%股权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账面净资产评估增值增值率
明之辉100%股权收益法53,249.6820,666.8632,582.82157.66%

根据评估结果,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明

之辉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7,132.00万元。

四、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发行方式及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对象为朱恺、童莉和莱盟建设。

3、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根据国众联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3-0035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明之辉100%股权按照权益法评估值为53,249.68万元,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明之辉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7,132.00万元。

4、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价格的75%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格的25%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5、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各期间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205.59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6.265.64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6.375.7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5.6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根据交易对方选择对价支付方式不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最终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各方发行的股份数=向交易对方各方发行股份支付对价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向交易对方各方发行的股份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股

序号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明之辉股权比例交易价格现金对价股份对价
金额股份数量
1朱恺25.42%13,524.215,562.387,961.8414,141,811
2童莉5.58%2,967.791,220.621,747.163,103,303
3莱盟建设20.00%10,640.00-10,640.0018,898,756
合计51.00%27,132.006,783.0020,349.0036,143,870

7、调价机制

本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8、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分别按照下述安排解除限售:

(1)朱恺、童莉根据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1)如标的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2019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12个月,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30%;

2)如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金额达到2019年度、2020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24个月,可转让或交易

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60%;3)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应由朱恺、童莉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36个月,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股份。

(2)莱盟建设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莱盟建设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36个月,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股份。

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乙方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份不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9、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10、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间,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形成的期间盈利收益由海洋王享有51%、交易对方享有49%。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应保证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的生产经营不会发生亏损,否则,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亏损、损失全部由交易对方承担。

(二)募集配套融资

1、发行方案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对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566.00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优先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资金用于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

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4、发行价格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定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前述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5、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13,566.00万元,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6、锁定期

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海洋王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7、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奖励安排及减值补偿

(一)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方以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2021年度拟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金额孰低进行承诺,分别为5,600万元、6,100万元、6,4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18,1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扣除因实行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影响)。

2、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海洋王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当年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3、若业绩承诺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复核(复核审计费用由业绩承诺方承担),以复核报告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业绩承诺的补偿方式

1、若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三个承诺年度标的资产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低于其承诺的净利润累计数18,100万元,业绩承诺方应当以连带责任方式对海洋王进行补偿。

2、业绩承诺方应当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的金额=(承诺净利润-2019年度至2021年度标的公司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总额。(利润补偿金额的上限为本次交易总额,即27,132.00万元。)

3、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及上述承诺与补偿安排,业绩承诺方应当履行业绩补偿责任的,海洋王将计算确定各业绩承诺方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向业绩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在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首先以股份方式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股份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其次以现金方式补偿,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因减值测试和业绩承诺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4、在发生补偿事项时,就股份补偿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由海洋王以1元对价回购并注销,海洋王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年报披露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果海洋王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海洋王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回购方案。若业绩承诺方以股份方式未能完成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用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应在上述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海洋王指定账户。

(三)超额业绩奖励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

内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则超额部分的50%可用于奖励业绩承诺方及其管理团队,应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50%,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金额的20%。具体奖励对象名单及具体奖励方案由海洋王董事会确定。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标的公司董事会应确定奖励方案,经海洋王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由标的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前述人员。

(四)减值测试

1、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海洋王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报告,此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不晚于业绩承诺年度最后一年业绩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标的资产减值情况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2、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合计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业绩承诺方合计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另行补偿时,应先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3、业绩承诺方另需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4、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在业绩承诺期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补偿股份应包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份数。

5、减值测试所计算的业绩承诺方须向上市公司实施的补偿,将参照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及约定程序实施。

6、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

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总股本为72,000.00万股。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614.39万股,由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据此计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交易完成前交易完成后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周明杰50,704.9770.42%50,704.9767.06%
徐素2,050.492.85%2,050.492.71%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3,189.384.43%3,189.384.22%
其他股东16,055.1622.30%16,055.1621.23%
朱恺--1,414.181.87%
童莉--310.330.41%
莱盟建设--1,889.882.50%
合计72,000.00100%75,614.39100.00%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形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3,614.39万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75,614.39万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周明杰的持股比例将由本次交易前的70.42%变为67.06%,周明杰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周明杰、徐素夫妇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二)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阅字【2019】020590 号《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9年4月30日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增长率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增长率
资产总额208,802.08274,658.7631.54%219,110.41283,715.3429.49%
所有者权益192,769.88236,811.6422.85%189,867.26231,947.9322.16%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92,769.88226,684.8817.59%189,867.26222,782.1017.34%
营业收入34,606.9446,402.0234.08%125,319.65165,135.3631.77%
营业利润3,317.125,618.8469.39%22,217.0527,943.1825.77%
利润总额3,314.395,615.0269.41%22,201.5327,805.7625.24%
净利润2,900.934,862.0267.60%18,995.0623,895.7625.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00.933,901.0934.48%18,995.0621,494.4213.1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525.00%0.260.287.69%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海洋王和明之辉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标的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上市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比例
资产总额与交易额孰高41,230.03219,110.4118.82%
营业收入39,815.71125,319.6531.77%
净资产与交易额孰高27,132.00189,867.2614.29%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交易标的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净资产(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营业收入均未超过海洋王相应指标的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交易完成后,单个交易对方不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对方非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九、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海洋王在本次交易前的总股本为72,000.00万股,其控股股东周明杰持有公司股份50,704.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2,000.00万股的70.42%。周明杰、徐素夫妇合计持有海洋王73.2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27,132.00万元和发行价格5.63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614.39万股。如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13,566.00万元以及假设5.63元/股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进行测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上限为2,409.59万股。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周明杰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变更为

67.61%;周明杰、徐素夫妇合计持有海洋王52,755.46万股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周明杰仍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周明杰、徐素夫妇仍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海洋王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海洋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海洋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洋王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5、招商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华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中审亚太对明之辉出具的《审计报告》

8、中审亚太对海洋王出具的《审阅报告》

9、国众联对明之辉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摘要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 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B栋1层

电话:0755-23242666

传真:0755-26406711

联系人:唐小芬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联系人:康自强

三、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址:www.cninfo.com.cn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签章页)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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