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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年第八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5

股票代码:000939 股票简称:*ST凯迪债券代码:112441 债券简称:H6凯迪01债券代码:112442 债券简称:H6凯迪02债券代码:112494 债券简称:H6凯迪0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年第八次)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19年9月

重要声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1、债券简称:品种一简称为“H6凯迪01”,品种二简称为“H6凯迪02”。

2、债券代码:品种一债券代码为“112441”,品种二债券代码为“112442”。

3、发行规模:发行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品种一发行规模为8亿元,品种二发行规模为2亿元。

4、债券期限:品种一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利率:品种一票面利率6.10%;品种二票面利率6.70%。

6、兑付日: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2018年9月7日,H6凯迪01回售本金为7.9809亿元,因公司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兑付,发生实质性违约;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2019年9月7日,发行人披露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H6凯迪02”投资者回售结果的公告》,“H6凯迪02”的回售本金金额为1.89619亿元,剩余托管量为103,810张,发行人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支付回售款项,后期公司会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尽早完成回售款项支付。

7、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中诚信证评关于评定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C,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C。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1、债券简称:H6凯迪03。

2、债券代码:112494。

3、发行规模:6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利率:7.00%。

6、兑付日:兑付日为2019年12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2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2018年12月15日,H6凯迪03回售本金为5.91997亿元,因公司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兑付,发生实质性违约。

7、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中诚信证评关于评定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C,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C。

二、本次重大事项

(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2019年9月12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主要内容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1.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部分显示,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未支付的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和因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减资事项形成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对你公司2.94亿元欠款为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2018年12月1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中薪油化工占用资金的议案》《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金湖科技、凯迪电力工程占用资金议案》《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中盈长江占用资金的议案》《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阳光凯迪占用资金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你公司回复我部关注函称,你公司存在两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一是中盈长江尚未支付对你公司的17,405.58万元业绩承诺补偿款,二是格薪源减资事项中,金湖科技对你公司2.94亿元欠款。但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中盈长江欠你公司业绩承诺差额款、格薪源减资款2.94亿元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2015年5月,你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中盈长江在补偿协议承诺的净利润额,中盈长江应就未实现的差额部分对你公司进行现金补偿。2017年度,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0,000.00万元差异为27,405.58万元,应予以现金补偿。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外,中盈长江因财务原因暂无法按时支付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但保证继续履行业绩承诺,并于2018年7月11日签署了《承诺函》,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利润业绩补偿,并自该函出具之日起按年利率9%给公司支付利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盈长江9050万元业绩补偿款,期初至目前,已收到共计1亿元业绩补偿款,中盈长江于2019年6月28日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一同就剩余业绩补偿款的偿还事宜作出承诺,承诺仍在履行中。

请你公司说明:

(1)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12月27日披露的对我部关注函的复函中认定中盈长江尚未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和金湖科技因格薪源减资款事项对你公司的欠款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认定上述两笔款项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你公司说明2019年半年报中对相同款项性质的认定与前期存在差异的原因、具体依据及合理性,并说明你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2)针对报告期内收到中盈长江业绩补偿款事项,请你公司说明具体收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收款时间、金额、款项后续用途等,说明你公司就收到业绩补偿款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未披露,说明原因及公司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3)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中盈长江本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27,405.58万元,但未能如期全额支付,中盈长江后续于2018年7月11日签署《承诺函》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润业绩补偿,后续又于2019年6月28日与阳光凯迪一同就剩余业绩补偿款偿还事宜作出承诺,上述事项构成承诺变更,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及相关方就承诺变更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如未履行,说明上述承诺是否有效,同时说明上述两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及后续履约情况。

(4)2018年12月13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中薪油化工占用资金的议案》《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金湖科技、凯迪电力工程占用资金议案》《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中盈长江占用资金的议案》《关于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阳光凯迪占用资金的议案》。请你公司:一是补充披露你公司董事会在报告期内追讨资金占用款的具体措施和最新进展,特别是是否按照董事会决议的内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讨,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勤勉尽责。二是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上述四项议案中资金占用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并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截至目前的所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和你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如有)。

2.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关联方承诺”部分显示,阳光凯迪、中盈长江前期作出关于置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的承诺,具体内容为:

(1)如在与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日,标的公司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则本公司可暂停支付应付阳光凯迪、中盈长江的款项,暂停支付金额相当于该等标的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的土地、房产、林权对应的2014年6月30日评估值,暂停期限至

该等标的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之日止,暂停支付期间相应应付金额的资金占用费(如有)停止计算。

(2)自标的公司股权交割之日起满两年,如目前拥有土地、房产、林权的标的公司届时仍未能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阳光凯迪、中盈长江放弃对上述暂停支付金额的求偿权,即公司无需再向阳光凯迪、中盈长江支付与标的公司未能取得相关权证资产在2014年6月30日基准日评估值等值的对价。

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日为2015年4月7日,标的公司股权交割之日起满两年的日期为2017年6月18日。

截止2017年6月18日,上述阳光凯迪、中盈长江置入本公司的标的资产中尚未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林权证的资产对应2014年6月30日的评估值合计分别为3,056.66万元、19,858.28万元。

请你公司说明:

(1)相关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林权证截至目前的办理进展情况,尚未办理产权证相关资产对应的评估值。

(2)截至2019年6月30日,你公司对尚未办理产权证相关资产是否已支付相应对价,如是,已支付对价的具体金额,并说明阳光凯迪、中盈长江是否已根据上述承诺将超额对价归还你公司,如未归还,阳光凯迪和中盈长江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以及相关超额对价是否构成阳光凯迪、中盈长江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你公司三名董事无法保证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请你公司核实相关董事作出前述声明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4.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你公司运营生物质电厂47家,报告期内发电量同比下降26.32%。2018年5月初,公司发生中票违约,本息到期无法兑付,陷入债务危机,众多债权人通过诉讼等措施进行资产保全,导致运营电厂电费账户被监管或冻结,电厂资金链断裂,公司生产经营面临考验,此后虽通过与各电厂相关债权人、当地政府、燃料供应方等多方协商,部分电厂达成了有效的生产恢复方案,部分电厂逐步恢复生产经营,但总体上,电厂运营情况较以前年度差距较大,报告期内电量同比下降较多。请你公司说明目前47家生物质电厂的具体运营

情况,包括处于停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电厂的具体名称,处于停产状况的电厂其总资产、净资产、装机容量占你公司整体的比例,对仍处于停产状态的电厂是否拟采取进一步的复产措施,如是,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及预期效果。

5.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你公司2019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194.6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1.59%。请你公司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的原因。

6.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9,212.57万元,当中,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余额为13,670.96万元。请你公司说明预付账款的形成原因,未对预付账款计提任何减值准备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以及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款项未及时结算的原因及预计结算时间。

7.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非关联方往来款余额为

5.67亿元,较2018年末增加0.63亿元,当中,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1.93亿元,应收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亿元;应收其他款项余额为1.32亿元,较2018年末增加0.71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应收非关联方往来款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报告期余额增长的原因,相关款项的预计收回时间,是否涉及财务资助。请你公司说明应收其他款项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报告期余额增长的原因,预计收回时间。

8.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存货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原材料账面余额均为24.93亿元,原材料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均为23.93亿元,请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账面余额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未发生任何变化的原因,并说明是否与你公司及相关下属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9.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期末账面原值为146.12亿元,报告期内计提折旧1.19亿元;你公司对机器设备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8-20年。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对机器设备计提折旧金额的具体计算依据,计提金额是否与你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相符。

10.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你公司自建工程期末余额为82.01亿元,较上年期末小幅增加0.38亿元,计提减值准备15.05亿元;在建工程中主要包括生物质发电厂工程、生物质及风能发电厂技改、水电机组、风电机组等项目。报告期内,未有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请你公司说明对上述在建工程后续是否有进一步投建计划,并结合投建计划和后续预期带来收益情况,说

明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11.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显示,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预付工程、设备及土地款期末余额为20.22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预付单位、账龄分布情况以及未对上述预付款项计提任何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同时说明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款项未及时结算的原因及预计结算时间。

12.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显示,电建承包业务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6.44亿元,请说明电建承包业务产生大额亏损的原因。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详情请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9号。

(二)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函

2019年9月16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函》,主要内容为:

“王博钊、叶黎明、江林、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杨虹: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

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

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

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

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亿元。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详情请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60号。

(三)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2019年9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主要内容为: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

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

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

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

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中盈长江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

阳光凯迪董事长、公司董事长陈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裁、财务总监张海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唐宏明,时任董事徐尹生、罗廷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龙,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董事、时任总裁、财务总监张海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唐宏明,时任董事徐尹生、罗廷元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详情请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

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偿付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风险的严重程度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年第八次)》之盖章页)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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