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银河证券”)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止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即2018年9月4日)至披露《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即2019年8月16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新路桥股票的情况如下:
1、北新路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方名称 | 关系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1 | 马多星 | 总经理助理 | 2018-10-26 | 买入 | 19,200 | 113,200 |
2018-12-27 | 买入 | 37,300 | 150,500 | |||
2019-03-26 | 卖出 | -150,000 | 500 | |||
2 | 肖 雄 | 证券部经理 | 2018-11-22 | 买入 | 300 | 300 |
2018-11-23 | 买入 | 400 | 700 | |||
2019-01-09 | 卖出 | -700 | - | |||
3 | 何海鹰 |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 | 2019-03-22 | 买入 | 700 | 700 |
2019-03-25 | 卖出 | -700 | - | |||
2019-04-23 | 买入 | 800 | 800 | |||
2019-08-05 | 卖出 | -800 | - |
根据马多星、肖雄、何海鹰出具的承诺,在北新路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起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买卖北新路桥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北新路桥公开信息披露及对北新路桥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和处置行为,并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交易对手建工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方名称 | 关系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1 | 李 奇 | 董事会秘书 | 2018-09-28 | 买入 | 1,000 | 1,000 |
2018-10-08 | 卖出 | -1,000 | - |
根据李奇出具的承诺,在北新路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起前6个月至
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买卖北新路桥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北新路桥公开信息披露及对北新路桥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和处置行为,并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3、标的公司北新渝长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方名称 | 关系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1 | 陈建文 | 财务总监配偶 | 2018-10-22 | 买入 | 1,000 | 1,000 |
2018-11-06 | 卖出 | -1,000 | - | |||
2 | 陆莲波 | 总工程师配偶 | 2018-10-12 | 买入 | 1,000 | 1,000 |
2018-10-18 | 买入 | 500 | 1,500 | |||
2019-02-25 | 卖出 | -500 | 1,000 | |||
2019-02-27 | 卖出 | -500 | 500 | |||
2019-03-25 | 卖出 | -500 | - | |||
3 | 陈 悦 | 执行董事配偶 | 2019-02-28 | 买入 | 34,000 | 34,000 |
2019-03-25 | 卖出 | -34,000 | - | |||
4 | 程 勇 | 总经济师 | 2019-01-02 | 买入 | 5,700 | 5,700 |
2019-01-02 | 买入 | 18,300 | 24,000 | |||
2019-01-07 | 卖出 | -24,000 | - | |||
2019-01-17 | 买入 | 9,900 | 9,900 | |||
2019-01-17 | 买入 | 10,600 | 20,500 | |||
2019-01-29 | 买入 | 1,900 | 22,400 | |||
2019-01-30 | 买入 | 1,800 | 24,200 | |||
2019-01-31 | 买入 | 1,800 | 26,000 | |||
2019-02-11 | 买入 | 4,000 | 30,000 | |||
2019-02-12 | 卖出 | -30,000 | - | |||
2019-03-04 | 买入 | 112,300 | 112,300 | |||
2019-03-04 | 买入 | 24,900 | 137,200 |
根据陈建文、陆莲波、陈悦、程勇出具的承诺,在北新路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起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买卖北新路桥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北新路桥公开信息披露及对北新路桥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和处置行为,并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同时,为避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嫌疑,谨慎考虑,程勇承诺在自查期间购买的北新路桥股票,在北新路桥股票复牌后锁定六个月,在复牌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
除上述相关人员外,其他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北新路桥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新路桥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银河证券六交易单元(自营)账户累计买入北新路桥1,604,000股,累计卖出1,688,181股,截至自查期末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专用账户累计买入北新路桥2,503,836股,累计卖出2,503,920股,截至核查期末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银河证券重庆建新东路部二交易单元系银河证券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累计买入北新路桥1,500股,累计卖出1,500股,截至自查期末持有上市公司300股。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北新路桥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影响。(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雪斌 张 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