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同时募投项目涉及到的对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部分议案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发行方案与预案等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向合理,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丰富公司业务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武汉必凯尔救助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的《关于武汉必凯尔救助用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和孙传志先生已经回避表决。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修订和完善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