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7日和2019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2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22日下午15时至2019年9月23日下午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2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3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股份23,779.38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205.8110万股的39.496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23,773.64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7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5%。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736,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反对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