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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关于前期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概况

2019年7月,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深仲受字第4203号《仲裁庭通知书(二)》以及许先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方获悉,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统称‘甲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许先敏(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4亿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借款用途为投资,利率为1.67%/月。放款条件为甲方满足乙方担保措施后,乙方将上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清全部借款。”

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对外借款制度,对外借款均按照现有公司制度执行。经核查,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赵宁先生经办签署。签署《借款合同》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均未告知公司及上述人员。同时,该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经办人员亦未事先获得任何授权。

鉴于该借款事项、许先敏提供的证据文件上的公章及董事长赵宁先生的签字均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且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公司对该《借款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并未实际签署《借款合同》,且未实际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为明确上述借款行为的债务关系,2019年9月23日,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

生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同意,公司不再作为《借款合同》借款方,不再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义务。

2、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履行还款义务,且保证许先敏不因《借款协议》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3、因许先敏已于2018年12月25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借款合同》所涉债务事项申请仲裁,若仲裁结果需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或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仍应由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若公司先行清偿全部或部分上述债务,公司有权向兴龙实业、赵宁先生追偿,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当于90日内偿还公司已支付款项,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三、风险提示

公司收到上述《仲裁庭通知书(二)》后,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截至目前,该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待有相关进展时,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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