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71 号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志云: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3月5日,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其时,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持有你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
14.97%,朱国锭配偶包晓茹持有你公司股份375万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3.74%,你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持有你公司股份4,117.5万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41.09%,朱国锭、包晓茹及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你公司59.81%的股份。
2013年5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你公司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36%。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包晓茹及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你公司52.58%的股份。
2014年12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你公司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包晓茹及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你公司48.90%的股份。
2019年6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朱国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你公司股份5,600,000股,减持数量占你公司总股本的0.99%;6月24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你公司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00%;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你公司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00%。同日,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19年6月25日,朱国锭、包晓茹、中恒投资持有你公司股份分别占你公司总股本的6.08%、1.66%、35.56%,合计持股43.30%。
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及中恒投资作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在持有你公司股份每减少5%时,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及停止买卖你公司股票义务,直至2019年6月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就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及停止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违规事项,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志云未自知悉之日起督促相关股东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8.8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8.8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志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