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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4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股票代码:601012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3626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一九年九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或“发行人”)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隆基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或“原告”)因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拖欠隆基乐叶货款的违约行为,于2019年9月17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

一、诉讼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并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2月1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税率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价格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组件数量变更协议)》。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原告已经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项下货款53,584,305.05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被告严重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组件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53,584,305.0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30,184.33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发行人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损益的影响金额。发行人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国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签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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