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国锭,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包晓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朱国锭、包晓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3月5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其时,中恒电气实际控制人朱国锭持有中恒电气股份1,500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14.97%,朱国锭配偶包晓茹持有中恒电气股份3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3.74%,中恒电气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持有中恒电气股份4,11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41.09%,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的股份。
2013年5月29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称,朱国锭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2.36%。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的股份。
2014年12月31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2.30%。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0%的股份。
2019年6月26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朱国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00,000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0.99%;6月24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1.00%;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1.00%。同日,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19年6月25日,朱国锭、包晓茹、中恒投资持有中恒电气股份分别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6.08%、
1.66%、35.56%,合计持股43.30%。
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每减少5%时,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规
定期限内报告、公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中恒电气股票。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作为实际减持人,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朱国锭、包晓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国锭、包晓茹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