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轴研科技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的拟订、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5、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长华: 周绍妮:
邹 玲: 孙振华:
2019年9月20日